《天津市制定地方性法規聽證辦法》經2006年11月7日天津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32次會議通過,根據2014年5月23日天津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10次會議《關於修改〈天津市制定地方性法規聽證辦法〉的決定》修正。該《辦法》共24條,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津市制定地方性法規聽證辦法
- 發布時間:2014年5月23日
- 施行時間:2007年1月1日起
- 辦法:天津市制定地方性法規聽證辦法
公告,修改決定,辦法,修正案(草案)的說明,審議結果的報告,相關報導,相關新聞,
公告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15號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天津市制定地方性法規聽證辦法〉的決定》已由天津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0次會議於2014年5月23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4年5月23日
修改決定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天津市制定地方性法規聽證辦法》的決定
(2014年5月23日天津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0次會議通過)
天津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決定,對《天津市制定地方性法規聽證辦法》作如下修改:
在第二十一條後增加兩條:
一、“在審議法規草案過程中,專門委員會可以決定就法規草案涉及的有關專項問題,舉行簡易程式聽證會。
“簡易程式聽證會由專門委員會邀請有關組織和個人作為陳述人,不設列席人員和旁聽人員。
“簡易程式聽證會由專門委員會主任委員或者其委託的副主任委員主持。陳述人就聽證事項陳述意見,並可以在主持人的主持下進行辯論。
“簡易程式聽證會結束後,應當及時形成聽證報告,印發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相關部門。”
二、“在常務委員會審議法規草案之前可以舉行會議,由有關部門進行立法情況說明,並回答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有關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和人大代表提出的問題。”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制定地方性法規聽證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正,重新公布。
辦法
天津市制定地方性法規聽證辦法
(2006年11月7日天津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2次會議通過;根據2014年5月23日天津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0次會議《關於修改〈天津市制定地方性法規聽證辦法〉的決定》修正)
第二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和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在起草、審議地方性法規草案或者對法規草案提出修改意見的工作過程中,可以召開聽證會,聽取社會各方面的意見。
第三條 立法聽證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和有序原則。
第四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方性法規草案,應當聽證:
(一)對全市經濟和社會發展有較大影響的;
(二)社會各方面比較關注的;
(三)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或者利益有重大影響的。
第五條 舉行立法聽證,由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根據社會各方面的意見和工作需要提出建議,由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決定。
在常務委員會會議第一次審議法規草案前,由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舉行聽證;在常務委員會會議第一次審議法規草案後,由法制委員會舉行聽證;經主任會議決定,也可以聯合舉行聽證。
第六條 舉行立法聽證,應當制定聽證工作方案。
聽證工作方案包括下列內容:
(一)聽證事項;
(二)聽證會的時間和地點;
(三)聽證會的範圍和人數;
(四)聽證會的具體程式;
(五)需要確定的其他事項。
第七條 舉行立法聽證,應當於聽證會召開的二十日前,由常務委員會辦公廳在《天津日報》和網際網路天津市人大常委會網站上發布公告,同時還可以通過便於公眾周知的其他方式發布公告。
聽證會公告包括下列內容:
(一)聽證機構和聽證事項;
(二)聽證會的時間和地點;
(三)報名參加陳述或者旁聽的名額、條件和時間、地點、方式;
(四)需要公眾周知的其他事項。
第八條 聽證人由聽證機構確定。聽證機構可以邀請常務委員會部分組成人員作為聽證人,也可以邀請有關單位列席聽證會。
第九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報名參加聽證會並要求作為陳述人時,應當簡要說明對聽證事項所持觀點。
聽證機構應當根據報名的先後順序和不同觀點大致對等的原則,按照公告的名額確定陳述人。聽證機構可以邀請有關專家或者與聽證事項有利害關係的人作為陳述人參加聽證會。
第十條 聽證機構應當在聽證會召開的七日前確定陳述人名單,向陳述人發出書面通知並附送法規草案文本等資料。
陳述人應當按時出席聽證會;因故不能出席的,應當提前告知聽證機構。經聽證機構同意,陳述人可以委託他人代為陳述意見。
第十一條 旁聽人由聽證機構根據報名順序確定。
聽證機構應當在聽證會召開的三日前確定旁聽人名單並通知旁聽人。
第十二條 聽證會由聽證機構負責人主持。聯合舉行聽證的,由聯合舉行聽證的機構協商確定主持人,或者由主任會議指定主持人。
第十三條 主持人宣布聽證會開始,說明聽證內容,介紹聽證人、陳述人和列席人員,主持聽證發言,執行聽證會紀律。
主持人認為必要時,可以要求列席聽證會的人員就有關問題作出說明。
第十四條 聽證會應當保證各種觀點的陳述人有平等的發言機會。陳述人的發言按照不同觀點交叉的次序進行。
所有陳述人發言後,經主持人同意,陳述人可以補充發言。
第十五條 陳述人發言不得超過規定的時間。陳述人在規定的時間內未能詳盡發表意見的,可以用書面形式提交聽證機構。
陳述人應當就聽證事項發表意見。陳述人發表與聽證事項無關的事實和意見或者超出規定時間的,主持人應當給予提示並有權停止其發言。
第十六條 陳述人發言結束後,主持人可以詢問陳述人;經主持人同意,其他聽證人也可以詢問陳述人。
在主持人的主持下,陳述人可以就聽證事項進行辯論。
第十七條 旁聽人可以就聽證事項向聽證機構提交書面意見。
第十八條 聽證機構應當允許不通曉漢語或者有其他語言困難的陳述人自帶翻譯。
第十九條 對違反聽證會會場紀律的人員,主持人應當予以制止;拒不改正的,責令其退場。
第二十條 聽證機構應當在聽證會結束後認真研究聽證意見,並在十五個工作日內提出聽證報告。
聽證報告包括下列內容:
(一)聽證會的基本情況;
(二)聽證會上提出的主要觀點和理由;
(三)需要報告的其他情況。
聽證報告作為起草、審議地方性法規草案或者提出修改意見的重要參考,印發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相關部門。
第二十一條 報名參加陳述的人數不足公告名額的半數的,聽證機構可以決定將聽證會變更為公開徵求意見座談會;決定變更的,應當發布變更公告或者以其他適當方式通知有關人員。
第二十二條 在審議法規草案過程中,專門委員會可以決定就法規草案涉及的有關專項問題,舉行簡易程式聽證會。
簡易程式聽證會由專門委員會邀請有關組織和個人作為陳述人,不設列席人員和旁聽人員。
簡易程式聽證會由專門委員會主任委員或者其委託的副主任委員主持。陳述人就聽證事項陳述意見,並可以在主持人的主持下進行辯論。
簡易程式聽證會結束後,應當及時形成聽證報告,印發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相關部門。
第二十三條 在常務委員會審議法規草案之前可以舉行會議,由有關部門進行立法情況說明,並回答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有關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和人大代表提出的問題。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修正案(草案)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主任會議委託,現就《〈天津市制定地方性法規聽證辦法〉修正案(草案)》作如下說明。
2006年11月7日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了《天津市制定地方性法規聽證辦法》(以下簡稱《聽證辦法》)。《聽證辦法》系統總結了我市若干次立法聽證活動實踐經驗,統一規範了我市立法聽證活動,為擴大公民有序參與地方立法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據。
近年來,隨著我市地方立法科學化、民主化程度的不斷提高,對包括立法聽證在內的民主立法方式提出了更高要求。按照市人大常委會黨組關於黨的民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整改方案的要求,結合新時期立法工作的特點,法工委在聽取有關方面意見的基礎上起草了《〈天津市制定地方性法規聽證辦法〉修正案(草案)》。
《修正案(草案)》對《聽證辦法》主要修改了以下內容。
一、增加規定簡易程式聽證會
從實踐來看,《聽證辦法》對一般程式聽證會規定比較嚴格,組織難度較大,很難形成常態化的立法聽證工作方式。為了進一步拓寬人民民眾參與地方立法的渠道,使立法聽證工作向常態化方向發展,借鑑兄弟省市的經驗,《修正案(草案)》規定了簡易程式聽證會的方式。簡易程式聽證會的特點是:第一,召開簡易程式聽證會,可以由專門委員會決定;第二,聽證的內容是法規草案涉及的有關專項問題;第三,陳述人可以採取邀請的方式確定,並且不設列席人員和旁聽人員;第四,聽證主持、陳述人發言、聽證報告等聽證程式更為簡便易行。因此,《修正案(草案)》在第二十一條後增加一條:“在審議法規草案過程中,專門委員會可以決定就法規草案涉及的有關專項問題,舉行簡易程式聽證會。”“簡易程式聽證會由專門委員會邀請有關組織和個人作為陳述人,不設列席人員和旁聽人員。”“簡易程式聽證會由專門委員會主任委員或者其委託的副主任委員主持。陳述人就聽證事項陳述意見,並可以在主持人的主持下進行辯論。”“簡易程式聽證會結束後,應當及時形成聽證報告,印發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相關部門。”
二、增加規定立法情況說明會議
在一審前召開立法情況說明會,是十六屆人大常委會改進法規草案審議工作的重要舉措。至今已經就9部法規草案召開了立法情況說明會,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從實踐來看,立法說明會在舉辦的形式、實際效果等方面也帶有一定的聽證性質。為了進一步規範和推動立法情況說明會,有必要在《聽證辦法》中適當增加有關規定。因此,《修正案(草案)》在簡易程式聽證會的規定後增加了一條:“在常務委員會審議法規草案之前可以舉行會議,由有關部門進行立法情況說明,並回答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有關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和人大代表提出的問題。”
此外,《修正案(草案)》還對《聽證辦法》的條款順序作了相應調整。
《修正案(草案)》連同以上說明,請予審議。
審議結果的報告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4年5月22日下午,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對《〈天津市制定地方性法規聽證辦法〉修正案(草案)》進行了第一次審議,會議沒有提出修改意見。
2014年5月22日晚,法制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對草案進行了審議,有關部門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會議經審議,形成了《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天津市制定地方性法規聽證辦法〉的決定(草案)》(建議表決稿)。
法制委員會認為,經過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後形成的決定草案建議表決稿,廣泛吸收了各方面意見,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符合本市實際情況,是成熟、可行的。建議本次會議表決通過。
相關報導
《天津市制定地方性法規聽證辦法》將從2007年1月1日起實施,規定對全市經濟和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的,或是社會各方面比較關注的,或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利益有重大影響的地方性法規草案,都應召開聽證會,聽取社會各方面的意見。
《天津市制定地方性法規聽證辦法》規定,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和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在起草、審議地方性法規草案,或對法規草案提出修改意見的過程中,可以召開聽證會,聽取社會各方面的意見。舉行聽證會,應當提前20天由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在《天津日報》和天津市人大常委會網站上發布公告,同時,還可以通過其他方式發布公告。
該辦法明確,聽證會要保證各種觀點的陳述人有平等的發言機會,所有陳述人發言後,經主持人同意,還可以補充發言,並且可以就聽證事項進行辯論。旁聽人可以就聽證事項提交書面意見。聽證機構要在聽證會結束後,認真研究聽證意見,並在15個工作日內提出聽證報告。旁聽人由聽證機構根據報名順序確定,聽證機構應在聽證會召開的7日前確定陳述人名單,向陳述人發出通知並附送法規草案文本等資料。據悉,報名參加陳述的人數不足公告名額的半數的,聽證機構可以決定將聽證會變更為公開徵求意見座談會,決定變更的,應當發布變更公告或以其他適當方式通知有關人員。
《天津市制定地方性法規聽證辦法》規定,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和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在起草、審議地方性法規草案,或對法規草案提出修改意見的過程中,可以召開聽證會,聽取社會各方面的意見。舉行聽證會,應當提前20天由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在《天津日報》和天津市人大常委會網站上發布公告,同時,還可以通過其他方式發布公告。
該辦法明確,聽證會要保證各種觀點的陳述人有平等的發言機會,所有陳述人發言後,經主持人同意,還可以補充發言,並且可以就聽證事項進行辯論。旁聽人可以就聽證事項提交書面意見。聽證機構要在聽證會結束後,認真研究聽證意見,並在15個工作日內提出聽證報告。旁聽人由聽證機構根據報名順序確定,聽證機構應在聽證會召開的7日前確定陳述人名單,向陳述人發出通知並附送法規草案文本等資料。據悉,報名參加陳述的人數不足公告名額的半數的,聽證機構可以決定將聽證會變更為公開徵求意見座談會,決定變更的,應當發布變更公告或以其他適當方式通知有關人員。
相關新聞
從2007年1月1日起,對全市經濟和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的,或是社會各方面比較關注的,或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利益有重大影響的地方性法規草案,天津市都將召開聽證會,聽取社會各方面的意見。
為倡導立法民主,規範立法聽證活動,本市特制定《天津市制定地方性法規聽證辦法》,指出市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和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在起草、審議地方性法規草案,或對法規草案提出修改意見的過程中,可以召開聽證會,聽取社會各方面的意見。舉行聽證會,應當提前20天由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在《天津日報》和天津市人大常委會網站上發布公告,同時,還可以通過其他方式發布公告。聽證會要保證各種觀點的陳述人有平等的發言機會,所有陳述人發言後,經主持人同意,還可以補充發言,並且可以就聽證事項進行辯論。旁聽人可以就聽證事項提交書面意見。聽證機構要在聽證會結束後,認真研究聽證意見,並在15個工作日內提出聽證報告。旁聽人由聽證機構根據報名順序確定,聽證機構應在聽證會召開的7日前確定陳述人名單,向陳述人發出通知並附送法規草案文本等資料。據悉,報名參加陳述的人數不足公告名額的半數的,聽證機構可以決定將聽證會變更為公開徵求意見座談會,決定變更的,應當發布變更公告或以其他適當方式通知有關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