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關於處理議案和代表意見的暫行辦法

1983年4月22日浙江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浙江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關於處理議案和代表意見的暫行辦法
  • 頒布單位:浙江省人大
  • 頒布時間:1983.04.22
  • 實施時間:1983.04.22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情況,特制訂處理議案和代表意見的暫行辦法。
一、關於議案
(一)向省人民代表大會提出的議案,必須是屬於省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範圍需由會議討論決定的重大事項,主要是:
關於制訂和頒布地方性法規的事項;
關於在本行政區域內,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的遵守和執行的事項;
關於本行政區域內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預算以及執行情況的事項;
關於本行政區域的政治、經濟、城市和鄉村建設、科學技術、文化、教育、衛生、民政、民族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項;
其他必須由省人民代表大會討論、決定的重大事項。
(二)省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一個代表團或者二十名以上的代表,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會提出議案。
(三)向省人民代表大會提出的議案,經議案審查委員會審查,向大會主席團提出報告,由大會主席團決定是否列入大會議程;主席團決定列入大會議程的議案交由各代表團審議,再由主席團審議決定提交大會表決。主席團決定不列入大會議程的,交有關方面處理。
(四)向省人民代表大會提出的議案,在交付代表大會表決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對該議案的審議即行終止。
二、關於代表意見
(一)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會或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書面提出對本省省級國家機關所管理的各方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
(二)代表的書面意見,可以一人提出,也可以數人聯合提出;可以在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提出,也可以在會議閉幕以後提出。
(三)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公廳和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設立處理代表意見的專門機構,負責將代表提出的書面意見,按內容分別交有關機關、組織研究處理。
(四)所有承辦部門,都應當根據國家有關方針、政策,認真負責地抓緊辦理,做到件件有交代。處理結果應及時書面答覆有關代表,並報告省人大常務委員會和省人民政府。代表對答覆如有意見,可以向承辦部門提出詢問,有關部門要認真答覆。
(五)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公廳會同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對代表意見處理情況進行督促檢查,對認真負責、及時處理代表意見的單位要進行表揚,對馬虎敷衍、拖拉推諉的單位要進行批評。
本暫行辦法經浙江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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