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議案提出和處理辦法

廈門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議案提出和處理辦法》在2009.02.16由廈門市人大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廈門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議案提出和處理辦法
  • 頒布單位:廈門市人大
  • 頒布時間:2009.02.16
  • 實施時間:2009.02.16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代表議案的基本要求,第三章 代表議案的提出,第四章 代表議案的處理,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議案的提出和處理,保障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法行使提出議案的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議案的提出和處理以及代表提議案權的保障,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代表十人以上聯名,依照法定程式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提出議案。
第四條 代表提出議案是執行代表職務,參加行使國家權力的一項重要工作。
認真處理代表議案,是有關國家機關或者機構的法定職責。
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應當為代表議案工作提供必要的條件;市、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應當為代表議案工作提供服務。

第二章 代表議案的基本要求

第五條 代表議案的內容應當是屬於市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範圍,需要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審議的下列事項:
(一)制定、修改和廢止本市地方性法規;
(二)有關保證憲法、法律、法規以及上級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決定的遵守和執行的事項;
(三)有關本市行政區域內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財政預算執行的重大事項;
(四)有關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城市建設與環境資源、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項;
(五)改變或者撤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不適當的決議、決定;
(六)撤銷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不適當的決議;
(七)撤銷市人民政府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八)有關保護全民所有和勞動民眾集體所有的財產,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財產,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的重大事項;
(九)憲法、法律規定的屬於市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範圍的其他事項。
第六條 代表議案應當有案由、案據和方案。案由應當明確清楚,案據應當充分合理,方案應當提出解決問題的具體辦法或者建議。
代表提出制定或者修改法規的議案,一般應當同時提出制定或者修改法規的草案文本及其說明,或者提出立法的必要性、有關依據和主要內容。
第七條 代表議案應當一事一案,使用統一印製的代表議案專用紙,有條件的還應當附電子文本。

第三章 代表議案的提出

第八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各代表組應當在閉會期間做好代表議案的準備工作。組織代表通過視察、專題調研等活動,深入實際,調查研究,在認真醞釀並充分準備的基礎上提出議案,努力提高議案質量。
第九條 代表議案一般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並且在主席團決定的提交議案的截止時間之前提出。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提出的代表議案,由各代表團工作人員負責收集,並在主席團決定的議案截止時間前送交大會秘書處。
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代表擬向大會提出議案的,可以先將代表議案交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案工作機構或者各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代表工作機構。市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時,議案工作機構或者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代表工作機構應當在主席團決定的提交議案截止時間之前,將代表議案轉交大會秘書處。
第十條 代表聯名提出議案,領銜代表應當向參加聯名附議的代表提供議案文本,經附議人認真審閱同意後,再簽名附議;有條件集體討論的,應當經過集體討論,取得一致意見後,再簽名提出。
第十一條 大會秘書處和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案工作機構,應當分別對代表在大會會議期間和閉會期間提出的議案進行整理、分類和分析。對不符合議案要求的,可以建議提議案代表進行修改或者將議案改作建議、批評和意見提出。

第四章 代表議案的處理

第十二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設立代表議案審查委員會。代表議案審查委員會對代表提出的議案進行審核和審議,提出處理意見報告。
代表議案審查委員會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一至三人和委員若干人組成,任期與本屆人民代表大會任期相同。代表議案審查委員會組成人員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從代表中提名,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預備會議通過。
第十三條 代表議案審查委員會根據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的規定,對大會秘書處報送的代表議案進行審核和審議,並向大會主席團提出代表議案處理意見的報告。
代表議案審查委員會對代表議案處理意見的報告,應當由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
代表議案審查委員會舉行會議時,可以邀請與代表議案內容相關的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和廈門海事法院的有關負責人列席會議。必要時,也可以邀請提出代表議案的領銜代表到會說明情況。
第十四條 大會主席團根據代表議案審查委員會提出的代表議案處理意見報告進行審議,並且對代表議案分別作如下處理:
(一)符合法定條件並且所提出需要解決問題的條件比較成熟的,決定列入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議程;
(二)符合法定條件但在必要性、合理性和可行性等方面需要進一步研究的,決定交由市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審議或者審查,並且由其提出是否列入代表大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意見;
(三)不屬於本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情況的,決定不列入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議程。
主席團決定不列入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議程的代表議案,經徵求領銜代表同意,可以作為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依照《廈門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辦法》辦理;不能作為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轉交有關單位辦理的,大會秘書處應當告知提議案代表。
第十五條 大會主席團決定列入本次會議議程的代表議案,提議案代表應當提供有關資料。必要時,有關專門委員會、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部門應當協助。
第十六條 列入本次會議議程的代表議案,提議案代表應當向會議提出關於議案的說明。代表議案由各代表團審議的,主席團可以同時交有關專門委員會進行審議、提出報告,由主席團決定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
第十七條 列入代表大會會議議程的代表議案,在交付代表大會表決前,提議案代表要求撤回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八條 列入本次會議議程的代表議案,在審議中有重大問題需要進一步研究的,經主席團提出,由大會全體會議決定,可以授權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決定,並報市人民代表大會下一次會議備案,或者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下一次會議審議。
第十九條 主席團決定交有關專門委員會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審議或者審查並且提出是否列入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意見的代表議案,有關專門委員會一般應當在閉會之日起二個月內提出關於代表議案處理的審議結果或者審查意見的報告,提請常務委員會審議。
第二十條 主席團決定交有關專門委員會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審議或者審查並且提出是否列入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意見的代表議案,由常務委員會在審議有關專門委員會關於代表議案處理的審議結果或者審查意見的報告後,作如下處理:
(一)認為應當列入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議程的,決定列入代表大會下次會議議程草案;
(二)認為可以由常務委員會審議的,決定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
(三)認為不宜列入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或者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可以決定作為建議、批評和意見,由常務委員會代表工作機構交有關單位辦理;
(四)認為不宜列入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或者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且不能作為建議、批評和意見交有關單位辦理的,由常務委員會議案工作機構告知提議案代表。
第二十一條 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代表議案時,應當邀請提出議案的領銜代表列席會議、發表意見;還可以採取邀請提議案代表參加調研、座談等多種方式,加強聯繫與溝通,聽取提議案代表對議案處理的意見。
第二十二條 有關專門委員會應當認真採納有關機關、組織和提議案代表的合理意見,對於切實可行的代表議案,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可以建議列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或者建議列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立法計畫。
第二十三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有關專門委員會建議將代表議案列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
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審議中認為有重大問題需要進一步研究的,由主任會議提出建議,經常務委員會會議同意,可以暫不交付表決,交有關專門委員會進一步審議,提出審議報告。
第二十四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通過的代表議案,需要交由市人民政府和有關機關、組織辦理的,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交由市人民政府和有關機關、組織辦理,並由有關專門委員會督促辦理工作。
下一次代表大會召開前,市人民政府應當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代表議案辦理結果的報告;有關專門委員會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代表議案辦理結果的審議意見。
第二十五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通過的市人民政府關於代表議案辦理結果的報告、有關專門委員會關於代表議案辦理結果的審議意見,應當印發下一次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第二十六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時,應當根據會議議程,邀請提出相關議案的代表列席會議參與審議。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各區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議案的提出和處理工作,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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