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提出和處理辦法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提出和處理辦法》已由山西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於2010年1月31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提出和處理辦法
  • 通過會議: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
  • 施行時間:自2010年3月1日
  • 所屬地區:山西省
簡介,內容,草案的說明,

簡介

山西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主席團公告第3號
二○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提出和處理辦法
(2010年1月31日山西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做好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以下簡稱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提出和處理工作,保障代表依法行使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的權利,充分發揮代表作用,根據有關法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是指代表在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和閉會期間分別向省人民代表大會、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就本省各方面工作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
代表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是法律賦予代表的權利,是執行代表職務,參加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的一項重要工作。
第三條 辦理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是有關機關、組織的法定職責。有關機關、組織應當認真研究處理代表的建議、批評和意見,並負責答覆。
第四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為代表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提供必要的條件。省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辦事機構應當為代表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提供服務。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大會秘書處應當為代表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提供服務,各代表團應當配備工作人員為代表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做好服務工作。
第二章 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提出
第五條 代表應當與原選舉單位和人民民眾保持密切聯繫,通過視察、專題調研、走訪、座談等方式,聽取各方面的意見和要求,圍繞本省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生活中的重大問題和人民民眾關心的問題,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
設區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加強組織、協調,協助代表做好建議、批評和意見的提出工作。
第六條 代表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應當實事求是,一事一議,事由清楚,內容具體。
代表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應當使用統一印製的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專用紙,由本人填寫姓名和代表證號碼。特殊情況下,代表可以通過其他方式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
第七條 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可以由代表一人提出,也可以由代表聯名提出或者以代表團名義提出。
聯名提出的,應當有一名領銜代表,參加聯名的代表在確認所提建議、批評和意見的內容能夠真實表達自己的意願後,簽名附議。代表團提出的,須經該代表團半數以上代表同意,並由代表團團長簽名。
第八條 下列事項不應當作為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提出:
(一)涉及解決代表本人及其親屬個人問題的;
(二)代轉人民民眾來信的;
(三)屬於學術探討、產品推介的;
(四)其他不應當作為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
第九條 代表要求撤回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的,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
第三章 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交辦
第十條 代表在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由大會秘書處受理,並根據其內容和有關單位的職責,確定承辦單位。會議結束後,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統一交辦。
第十一條 代表在省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代表工作機構受理,並根據其內容和有關單位的職責,確定承辦單位,及時交辦。
第十二條 按照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的規定,確定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承辦單位時,需要兩個以上單位分別辦理的,應當明確分辦單位;需要兩個以上單位共同辦理的,應當明確主辦單位和協辦單位。
第十三條 承辦單位認為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不屬於本單位職責範圍的,應當自收到之日起5日內書面向交辦機構說明情況,不得自行轉辦。交辦機構應當在承辦單位說明情況之日起10日內重新確定承辦單位。
第十四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代表工作機構應當對代表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進行調查研究、綜合分析,認為需要重點辦理的,經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研究同意後,交有關機關、組織重點辦理。
第十五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代表工作機構應當將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交辦情況書面告知代表。
第四章 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辦理
第十六條 承辦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制度,規範辦理程式,注重辦理質量,提高辦理效率。
第十七條 承辦單位應當主動加強與代表的聯繫,通過走訪、座談等方式,充分聽取代表對辦理工作的意見和要求。
第十八條 承辦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辦理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
(一)有條件解決的,及時解決;
(二)受條件限制暫時不能解決的,可以提出計畫,在計畫期限內解決;
(三)確因法律、法規、政策規定,或者受條件限制確實不能解決的,應當如實說明原因。
第十九條 對重點辦理的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或者省人民檢察院的負責人應當領辦。
第二十條 兩個以上單位分別辦理同一件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承辦單位應當根據各自的職責分別辦理並答覆代表。
兩個以上單位共同辦理同一件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協辦單位應當在收到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之日起1個月內將書面意見送交主辦單位,由主辦單位統一答覆代表。
第二十一條 承辦單位對代表聯名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應當分別答覆參加聯名的每位代表;對代表團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應當分別答覆該代表團的每位代表。
承辦單位對內容相同或者相近的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可以合併辦理,但應當分別答覆代表。
第二十二條 承辦單位應當自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交辦之日起3個月內將辦理情況答覆代表;情況複雜確實不能按時答覆代表的,應當向交辦機構說明理由,經交辦機構同意,可以延長3個月,並向代表說明情況。
第二十三條 承辦單位應當書面答覆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並按照規定格式行文,由單位負責人審核簽發並加蓋公章。
第二十四條 代表對辦理結果不滿意的,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代表工作機構提出書面意見。代表工作機構研究後,認為確需重新辦理的,應當督促承辦單位重新辦理,並向代表說明情況;重新辦理的期限不得超過1個月。
第二十五條 承辦單位對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答覆,應當抄送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代表工作機構;屬於省人民政府職權範圍內的,還應當抄送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第五章 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工作的監督
第二十六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通過召開督辦會議、組織代表視察和檢查等方式,對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辦理工作進行監督。
第二十七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建立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工作的評價機制,督促承辦單位改進辦理工作,提高辦理實效。
第二十八條 代表可以通過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代表工作機構了解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辦理情況,可以向承辦單位提出詢問,也可以約見承辦單位負責人或者具體承辦人;代表要求詢問、約見的,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代表工作機構可以安排。
第二十九條 對重點辦理的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負責重點督辦。
第三十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每年第四季度應當聽取和審議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檢察院當年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情況的報告。報告經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通過後,印發下一次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第三十一條 承辦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不履行法定職責,對辦理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相互推諉、敷衍塞責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批評教育並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草案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根據省人大常委會今年的立法計畫,人事代表工作委員會起草了《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提出和處理辦法》(草案)(以下簡稱辦法草案)。受主任會議委託,現就該辦法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辦法的必要性
省人大代表向省人大及其常委會提出對各方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是法律賦予代表的一項重要權利,也是代表履職的一項重要內容。省人大常委會歷來十分重視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提出和處理工作。1996年12月3日省八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提出和辦理辦法》,對規範代表建議的辦理工作起到了積極作用。隨著人大工作的發展和代表履職水平的提高,該辦法的一些內容已不適應實際工作的需要。2004年2月19日省十屆人大二次會議通過了《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該規則第七十一條中規定:2004年5月1日起廢止《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提出和辦理辦法》。但議事規則未對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提出和處理工作作出規定。實踐中,代表和承辦單位都感到有必要重新制定一部既符合我省實際、具有地方特色、又便於操作的地方性法規,使代表建議的提出和處理工作有法可依。為此,我委起草了《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提出和處理辦法》,經2005年10月24日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審議通過後,作為一項工作制度實施。該制度實施四年來,對規範代表建議的提出和處理工作,提高建議處理質量,起到了明顯的保障和促進作,同時也積了一些行之有效的經驗。目前將該項工作制度作進一步的修改和完善,上升為地方性法規的時機已成熟。
二、辦法草案的起草過程
從今年4月份起,人事代表工作委員會組織專門人員,依照地方組織法、代表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深入調查研究,開始醞釀、起草本辦法草案。在起草過程中,認真總結了多年來我省代表建議處理工作方面的經驗,參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處理辦法》,借鑑兄弟省市的經驗,繼承了我省原辦法中行之有效的規定,在廣泛調研的基礎上,草擬了本辦法草案的初稿。近半年來,我們分別召開座談會,徵求了部分省人大代表、省人大各專委、省人大常委會各工作機構、各承辦單位和各市人大常委會人事代表工委的意見;赴部分省市考察學習,借鑑了外省的成功經驗。辦法草案幾經修改後,又赴太原、長治等市進一步徵求了部分省人大代表和縣級人大常委會的意見。同時,我們邀請省人大各專委、常委會各工作機構負責人和部分省人大代表及省政府辦公廳有關人員,對本辦法草案進行了論證。根據各方面提出的意,我們會同省人大法制委的同志,對辦法草案反覆進行了認真修改,先後七易其稿,形成了現在的文本,經2009年9月14日主任會議通過後,提交本次常委會議審議。
三、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一)關於名稱和體例
確定本辦法草案的名稱時,考慮到我省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工作近幾年在不斷改進,各個階段的分工已經明確,採用“處理”的表述,不僅包括了辦理的過程,而且還涵蓋了交辦、督辦等方面的內容,比舊法規名稱中“辦理”所含的內容更加全面、完整。因此,將本辦法草案的名稱確定為《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提出和處理辦法》。在體例上,本辦法草案採用了分章節的寫法,以使層次清楚,重點突出。全篇分為總則、代表建議的提出、交辦、辦理、監督和附則六個章節,共三十六條。這也是全國人大和多數省市人大的寫法。
(二)關於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提出代表提出高質量的建議、批評和意見,是提高處理水平的基礎。為了做好這方面的工作,本辦法草案第二章對建議的提出作了兩方面的規定:一是對建議提出的方式和途徑等方面作出了明確、具體的規定,要求代表通過視察、專題調研和小組活動等方式,了解掌握情況後,實事求是地提出建議。同時要事由清楚,內容具體,書寫規範。這樣規定,旨在增強代表的責任感,從源頭上保證代表建議的質量,也有利於準確交辦,減少差錯。二是對建議的內容作了一些規範性的要求。代表提出建議,是代表廣大人民民眾行使權利,應該關注全局,反映所在行政區域重大問題和所代表階層的廣泛利益。在以往的實踐中,存在著由於建議本身的不足和問題,影響辦理質量的情況。對此,中發〔2005〕9號檔案明確指出:代表建議不包括以下內容:“一是涉及解決代表本人及其親屬個人問題的;二是代轉人民民眾來信的;三是屬於學術探討、產品推介的;四是沒有實際內容的;五是其他”。在國家上位法沒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本辦法草案根據中央9號檔案精神,參照全國人大和多數兄弟省市人大代表建議處理辦法,對建議的內容作出了與此相同的規定。
(三)關於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交辦
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交辦是處理工作中的一個重要環節。建議交辦是否準確直接關係到承辦單位的辦理質量和效率。本辦法草案第三章明確了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和閉會期間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受理和交辦機構,並對交辦方式、交辦時限等作出了具體規定,更有利於明確責任,及時辦理。
(四)關於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辦理
承辦單位辦理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是本辦法草案的重點內容。本辦法草案第四章中以較長的篇幅,對承辦單位的辦理機制、辦理原則、辦理時限、答覆方式等方面作出了明確、具體規定,以進一步明確承辦單位的責任,提高建議的辦理質量。
(五)關於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工作的監督
本辦法草案第五章中明確了省人大常委會是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工作的監督主體,並對監督的形式、內容等作了規定。省人大常委會每年第四季度要聽取和審議“一府兩院”當年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情況的報告。報告經省人大常委會會議表決通過後,印發下次代表大會。這樣規定,目的是為了加大監督力度,強化承辦單位責任和“一府兩院”的領導力度。
以上說明連同辦法草案,請一併予以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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