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提出
第三章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交辦
第四章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辦理
第五章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工作的監督檢查
第六章附則
詳細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法行使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的權利,做好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辦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有關法律,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第三條 代表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是法律賦予的權利,是代表人民參與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監督國家機關工作的重要形式。
第四條辦理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是有關機關、組織的法定職責。本市有關機關、組織應當尊重代表的民主權利,重視代表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認真研究辦理,並負責答覆。
第二章 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提出
第五條 代表應當與原選舉單位保持密切聯繫,通過調查研究,了解人民民眾的意見和要求,圍繞改革、發展、穩定的大局和人民民眾普遍關心的問題,實事求是地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
第六條 代表對本市各方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向大會提出,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和各區、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加強組織和協調工作,為代表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提供服務。
第七條 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應當一事一議,事由清楚,意見具體。以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專用紙提出的,必須準確填寫代表證號碼並親筆簽名,字跡應當清晰可認。
第八條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可以一人提出,也可以聯名提出。一人提出或者聯名提出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條 代表聯名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領銜代表應當向參加聯名的代表介紹建議、批評和意見的內容;參加聯名的代表應當確認建議、批評和意見的內容能夠真實表達自己的意願。
第十條 下列事項不應當作為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提出:
(一)涉及解決代表本人或者親屬個人問題的;
(二)涉及檢舉、控告或者申訴的;
(三)案件正在審理尚未作出生效裁判的;
(四)代轉人民民眾來信的;
(五)屬於法律或者政策諮詢、學術探討、產品推介的;
(六)其他不應當作為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
第三章 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交辦
第十一條 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收集、確認、登記、錄入,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由大會秘書處的工作機構負責;閉會期間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代表聯絡工作部門負責。
屬於本條例第十條所列事項之一的,或者不屬於本市管轄範圍的,不作為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處理並告知代表。
第十二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代表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按照其內容分別交市人民政府、市高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以及本市其他有關機關、組織研究辦理。具體工作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代表聯絡工作部門負責。
代表對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工作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由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研究辦理。
第十三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交辦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期限為:
(一)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提出的,自大會閉會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交辦;
(二)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提出的,自收到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交辦。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代表聯絡工作部門在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交辦,應當告知代表。
第十四條 需要市人民政府所屬工作部門以及區、縣人民政府承辦的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負責交辦。
第十五條 需要兩個以上單位辦理的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由交辦機關確定主辦單位、會辦單位或者分辦單位。
第十六條 承辦單位對不屬於本單位職責範圍的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應當自收到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書面向交辦機關說明情況,經交辦機關同意後退回,不得滯留或者自行轉辦。
交辦機關對承辦單位退回的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應當自收到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另行交辦。
第四章 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辦理
第十七條 承辦單位辦理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應當注重辦理質量,具有針對性,講求實效。應該解決而且能夠及時解決的問題,應當儘快解決;應該解決但一時難以落實解決措施的問題,應當先向代表如實說明情況,明確辦理時限;確實不能解決的問題,應當充分說明原因。
第十八條 承辦單位應當自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交辦之日起三個月內辦理完畢並予以答覆;問題複雜的,經交辦機關同意,至遲不得超過六個月予以答覆;急需解決的問題,應當抓緊研究,及時辦理。
第十九條 承辦單位對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辦理工作,應當明確一名負責人主管,確定主管機構和工作人員,培訓承辦人員,建立健全工作制度。
第二十條 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綜合性強、涉及面廣、辦理難度大的,應當由承辦單位主要負責人研究辦理,必要時分別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市人民政府、市高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的負責人直接研究、協調辦理。
第二十一條 兩個以上承辦單位共同辦理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主辦單位應當主動與會辦單位協調,提出辦理意見,並答覆代表;會辦單位應當與主辦單位密切配合,並在收到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之日起一個月內,根據主辦單位要求提供會辦意見,必要時與主辦單位一起答覆代表。
第二十二條 承辦單位在辦理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過程中,應當加強同代表的聯繫,充分聽取代表對辦理工作的意見。需要與代表當面溝通時,承辦單位應當派相關負責人參加。代表對辦理況提出不同意見的,承辦單位應當與代表研究、協商,妥善處理。
承辦單位對代表聯名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可以只徵求領銜代表的意見。
第二十三條 承辦單位答覆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情況時,只負責答覆代表本人。
第二十四條 代表要求為本人和當事人保密的,或者所涉及的處理對象有可能對代表和當事人的安全構成威脅的,承辦單位應當為代表和當事人保密。
第二十五條 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辦理報告,應當由承辦單位主管負責人審核簽發,送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的代表或者領銜代表,並報送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代表聯絡工作部門。市人民政府所屬工作部門以及區、縣人民政府的辦理報告,還應當報送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對於以區、縣代表團或者解放軍代表團名義提出的議案作為建議、批評和意見處理的,承辦單位可以將辦理報告送有關區、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北京軍區政治部轉送代表。
第二十六條 承辦單位承諾代表在期限內解決的問題,應當認真組織實施,解決後再次答覆代表;因情況變化未能解決的,應當形成書面報告,經主管負責人審核簽發後向代表通報情況,說明原因,並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代表聯絡工作部門。
第五章 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工作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七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辦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市人民政府對所屬工作部門以及區、縣人民政府辦理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工作進行督促檢查。
第二十八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可以組織代表對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辦理工作進行視察、檢查;對需要重點督辦的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辦理工作,可以進行專題視察或者評議。
第二十九條 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答覆以後,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代表聯絡工作部門應當向代表發函徵詢意見。
代表對辦理結果不同意的,經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代表聯絡工作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研究,需要再次辦理的,可以責成承辦單位在二個月內重新研究辦理並答覆代表。
第三十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每年聽取並審議市人政府、市高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和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代表聯絡工作部門關於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情況的報告,並將報告印發全體代表。
第三十一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市人民政府對辦理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工作成效顯著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和獎勵。
對辦理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敷衍塞責,超出辦理時限,或者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的單位及個人,由有關機關根據情節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行政處分。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9月22日北京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2005年9月9日北京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修訂的《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條例》,同時廢止。
條例(草案)的說明
各位代表:
我受市人大常委會委託,現對《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作說明。
一、立法必要性
在代表大會會議期間和閉會期間對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以下簡稱建議),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以下簡稱代表法)賦予代表的權利。為了支持、保障代表依法行使建議權,規範代表建議提出和辦理工作,1995年9月22日市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了《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2005年9月9日市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對條例進行了修訂。
條例頒布實施18年來,市人大代表認真執行代表職務,對本市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議31000餘件,有力地推動了城市發展和城市管理中各項重點、難點問題的解決;與此同時,代表建議提出、交辦、辦理和監督等各項工作制度逐步完善,市人大常委會和“一府兩院”結合辦理建議不斷改進工作,在科學決策、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方面取得了很大進展。但是,隨著首都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和民主法治進程的不斷加快,建議工作面臨的形勢發生了深刻變化。一是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支持和保證人民通過人民代表大會行使國家權力”,“推動人民代表大會制度與時俱進”,“密切代表同人民民眾聯繫”,對人大工作和代表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賦予代表建議工作新的內涵;二是修改後的代表法對代表執行職務和建議提出、辦理工作作了進一步規範;三是隨著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實踐的深入,對建議功能和建議工作的認識進一步深化;四是近年來我市對建議辦理工作進行了認真研究探索,圍繞提高建議辦理質量和實效,不斷完善工作機制,創新工作方法,形成了一些成熟的經驗,取得了較好效果。
為了更好地維護國家法制統一,發揮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優勢,支持、保障和規範代表依法行使建議權,發揮代表作用,有必要按照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以修改後的代表法為依據,總結本市實踐經驗,對條例進行修改。為此,市人大常委會啟動了條例修改工作,並決定將修改成熟後的草案提請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二、立法指導思想和草案形成過程
草案的立法指導思想是,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以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為目標,以支持、規範和保障市人大代表依法行使建議權為重點,深入總結實踐經驗,著力完善代表建議提出、交辦、辦理、監督等各項制度,充分發揮代表建議匯集民意、集中民智的重要作用,保證人民通過人民代表大會參與管理國家事務、經濟和文化事業、社會事務,支持、督促有關機關和組織科學決策、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市人大常委會於2012年5月啟動了草案起草工作。起草過程中,代表通過多種方式深度參與了對草案內容的討論和修改,485位代表參與了各代表團年中活動對草案的討論,其中300餘位代表與起草小組進行了直接溝通;318位代表通過填寫調查問卷對改進建議辦理工作提出了建議;70餘位代表通過8次代表專題座談會,就立法中的重點、難點問題提出了意見、建議。在起草的不同階段,分別徵求了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聯絡局、市政府及其部門、市高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區縣人大常委會、區縣政府等代表建議辦理工作相關各方意見,並與市政府辦公廳就建議辦理工作流程反覆溝通;就起草中的重點、難點問題向常委會法制建設顧問進行了專題諮詢。
常委會主任會議對起草工作高度重視,對草案內容進行了5次討論,逐條研究。其間,由杜德印主任親自牽頭,常委會分管代表聯絡工作、立法工作的副主任和秘書長參加,成立課題組對代表建議辦理工作進行專題調研,代表聯絡室和法制辦公室負責具體調研工作;根據調研情況,課題組對代表建議提出、交辦、辦理、監督的工作流程,進行了全面梳理和設計。根據調研情況和徵求意見情況,數易其稿。
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委員會認真履行法定職責,對於草案內容,常委會進行了三次審議,法制委員會進行了兩次審議。2013年11月22日,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通過了提請市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審議《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條例(草案)》的議案。按照《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和《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規條例》的規定,市人大常委會將草案提前發給了各位代表,各代表團在會前活動中也安排了討論。
三、草案的主要內容
草案共分為6章33條,包括總則、代表建議的提出、代表建議的交辦、代表建議的辦理、代表建議辦理工作的監督和附則。草案根據代表工作的新形勢、新要求和本市實際,從代表建議的性質和功能出發,主要規定了以下四個方面的內容:
(一)堅持建議功能
正確認識代表建議的法律性質和功能定位,是提好和辦好代表建議的前提。市人大常委會在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實踐中,結合代表法的相關規定,對代表建議的性質和功能有了新的認識:
第一,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我們國家的根本政治制度,代表建議是在這個制度下,民意的依法有序表達。代表提出建議是按照法律賦予的權利,反映人民民眾的意見和要求,保證人民通過人民代表大會參與管理國家事務、經濟和文化事業、社會事務的重要途徑。
第二,代表建議集中人民智慧,反映人民意願,是有關機關和組織科學決策、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民意來源和重要參考。有關機關和組織在辦理建議的過程中,對建議進行分類、定性和集體研究,對各類問題從全局上加以分析,從整體上提出方案,並自上而下、分級負責地加以落實,有利於城市發展和管理中諸多問題的有效解決,也有利於有關機關和組織不斷改進工作,提升工作質量。
第三,辦理代表建議是有關機關和組織的法定職責和密切與人民民眾聯繫的重要方式。辦理建議的過程既是有關機關和組織及其承辦單位了解民意、汲取民智的過程,也是回應人民期待,解決人民民眾普遍關心的問題的過程。有關機關和組織及其承辦單位應當將建議辦理工作與日常工作和決策緊密結合,對建議內容進行認真研究,由表及里,由點到面,舉一反三,深入分析相關工作和決策中存在的問題,充分吸收建議的合理內容,提出具體的工作計畫、改進措施或解決方案,並如實答覆代表。
第四,代表的建議權是一種公權力,是為了反映人民民眾的意見和要求,支持、督促有關機關和組織改進工作。代表應當正確處理個人職業活動、個人利益與執行代表職務的關係,規範地行使建議權。同時,代表建議是民意的集中表達,不同於人大集體做出的決議或決定,不具有要求有關機關和組織強制執行的效力。
基於上述認識,草案對代表建議的性質和功能作了明確表述;同時,對建議提出、交辦、辦理和監督等各環節工作進行了全面梳理,進行了新的制度設計。草案第三條關於代表建議的性質功能表述為:“代表是國家權力機關的組成人員,對本市各方面的工作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是代表依法享有的權利,是代表執行代表職務的重要方式之一。
”代表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是反映人民民眾意願,匯集人民民眾智慧,保證人民通過人民代表大會參與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的重要途徑。
“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是有關機關和組織科學決策、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民意來源和重要參考。辦理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是有關機關和組織的法定職責和密切與人民民眾聯繫的重要方式。”
(二)完善辦理方式
近年來,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代表建議呈現出一些新的特點,反映人民民眾要求解決的熱點難點問題多,內容越來越綜合,許多問題不是一個部門當年能夠解決的。市十三屆人大常委會針對這種情況,總結探索了提高代表建議辦理質量的新經驗,即“認真分類研究、積極恰當處理、誠懇明確答覆、加強統籌協調”。草案據此對建議辦理的方式進行了完善。
一是強調建議辦理工作要加強整體統籌和綜合協調。草案第四條規定,代表建議的辦理應當統籌兼顧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部分地區、部分人民民眾的具體利益。草案第五條第一款規定,有關機關和組織應當加強對代表建議的整體研究和辦理工作的統籌協調,建立辦理工作制度,完善辦理程式,提高辦理工作的質量和效率。草案第十七條規定,有關機關和組織辦理代表建議,應當建立集體統一負責和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工作制度。需要兩個以上承辦單位共同研究辦理的,應當確定牽頭負責的單位和責任人。
二是強調建議辦理工作要與日常工作相結合。草案第五條第二款規定,有關機關和組織應當將代表建議辦理工作與依法履行職責有機結合,認真採納代表合理的建議和意見,使人民民眾的意志和願望有序進入決策和工作當中。
三是強調建議辦理工作要“分門別類、定性入軌”。草案結合辦理工作程式,要求有關機關和組織對代表建議要綜合分析、分類辦理,明確責任和分工,使民意分門別類地納入“一府兩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軌道,推動各項工作在符合民意和法治原則的基礎上改進和提高,促進建議辦理工作更加規範和富有建設性。
(三)規範辦理程式
總結近年來我市的代表建議工作實踐,建議辦理工作在程式方面還需要進一步完善,草案對代表建議辦理的幾個主要工作環節進行了規範。
一是完善了代表建議交辦流程。草案第三章規定,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提出的建議,由大會秘書處移交市人大常委會統一處理;市人大常委會要對代表建議進行整體研究、綜合分析,確定辦理責任,提出辦理要求,分別交有關機關和組織研究辦理;在大會閉會期間提出的代表建議,由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負責交有關機關和組織研究辦理。
二是對建議辦理機關的辦理流程提出要求。草案第十八條規定,有關機關和組織及其承辦單位應當對代表建議進行認真分析,根據所反映問題的類別和性質,依據法定職責、許可權、工作程式和條件,確定辦理的方式、途徑和方法。草案第十九條規定,要加強同代表的聯繫,充分聽取代表的意見,理解代表的實際考慮,並就辦理代表建議的情況與代表進行溝通。
三是明確了答覆代表建議的時限和形式。草案第二十一條規定,有關機關、組織或者其承辦單位應當自代表建議交辦之日起三個月內答覆代表;涉及面廣、處理難度大的,經交辦機關同意,至遲不得超過六個月答覆代表。草案第二十二條規定,有關機關、組織或者其承辦單位答覆代表,應當採用公文形式,答覆應當誠懇、明確、具體、實事求是。
四是對代表反饋意見的時限和方式作出了規定。草案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代表應當自收到答覆意見後十五個工作日內就建議辦理情況反饋書面意見,以保證承辦單位法定的辦理時間和代表徵求民眾意見的時間。
(四)提高辦理實效
調研過程中代表反映,部分機關將建議辦理和答覆工作層層下轉,致使一些建議得不到認真研究辦理;部分建議辦理機關存在著重答覆、輕落實的現象。為了切實提高代表建議辦理工作質量和實效,保障代表權利,發揮代表建議維護人民民眾利益,促進本市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重要作用,草案從以下幾個方面作出了規定:
一是進一步嚴格建議辦理主體。草案明確規定“有關機關和組織”是代表建議的辦理主體,由其對辦理工作負總責,並在第三十一條第一款對“有關機關和組織”的範圍作出了規定,即:有關機關和組織是指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市人民政府、市高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以及本市其他具有辦理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職責的機關和組織。同時,考慮到有的機關和組織,特別是市政府,建議辦理量大,涉及面廣,具體辦理工作仍需由有關職能部門承擔,草案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有關機關和組織根據代表建議的內容,可以責成下一級機關或者有關工作部門具體承辦,並在第三十一條第二款對“承辦單位”的範圍作出了規定。
二是強調答覆意見的落實。草案第二十五條規定,有關機關、組織或者其承辦單位對於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反映的問題,答覆在一定時限內予以解決的,應當認真落實,並及時將工作進展情況和結果書面告知代表,因情況變化導致不能落實的,應當以書面形式向代表說明原因,並告知市人大常委會代表聯絡工作部門;有關機關和組織應當建立代表建議辦理工作信息庫或者工作檔案,跟蹤檢查答覆意見的落實情況,督促承辦單位按照答覆代表的工作方案或者工作計畫完成落實工作。
三是強化對代表建議辦理工作的監督。草案第五章專章對此作出了規定,其中第二十六條明確了市人大常委會對代表建議辦理的監督職責,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明確了市人大常委會的監督方式,第二十九條對市人大常委會向社會公布代表建議的提出和辦理情況作出了規定。
此外,考慮到市人大代表建議辦理的一些基本原則和規範同樣適用於區縣、鄉鎮人大代表建議的辦理工作,為了便於區縣、鄉鎮人大代表建議辦理工作的開展,根據區縣人大常委會的建議,草案第三十二條規定,區縣、鄉鎮人大代表建議的提出、交辦、辦理和監督,參照本條例的規定執行。
草案和以上說明,請大會審議。
修訂草案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主任會議委託,現就《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條例(修訂草案)》(以下簡稱修訂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修訂的背景和必要性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於1995年9月22日由市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審議通過,並於2005年9月9日由市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審議修訂。條例實施以來,我市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以下簡稱建議)工作制度逐步健全,各項工作穩步開展,積累了一些經驗,推動了一些關係民眾切身利益問題的解決,促進了首都科學發展。但是,隨著民主法制建設的進展,建議工作發生了一些變化,面臨或出現了一些新情況,現行的一些作法需要與時俱進做出調整。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審議修改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以下簡稱代表法),對代表建議工作做出了一些新的規定,需要加以貫徹執行。為了保證國家法制的統一性,同時為了將近年來積累的一些經驗上升為法規性規定,依法解決好代表建議工作中的一些困難和問題,保障代表依法有效行使好建議權,促進我市代表建議工作的發展,需要對條例進行修訂,對現行的一些規定做出調整。另外,從立法的可行性方面看,時機比較好,這些年加強和改進代表建議工作的一些新措施已取得廣泛共識,調研中大家對修訂的基本思路、主要內容以及今後的貫徹執行思想認識比較一致。
二、修訂的過程
根據市人大常委會五年立法規劃的安排,2011年6月,代表聯絡室啟動了條例修訂的立項論證工作,先後召開七個座談會,聽取了部分市人大代表、市人大常委會各廳辦室、各區縣人大常委會、各承辦系統主管部門、部分承辦建議較多的單位及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聯絡局的意見。在此基礎上,完成了立項論證報告並提請2011年11月主任會議進行了討論。主任會議決定將條例修訂工作正式列入2012年立法計畫。
今年5月份,代表聯絡室正式啟動了修訂工作,並請常委會法制辦的同志提前參加,起草了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書面徵求了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聯絡局、“一府兩院”主管部門、各區縣人大常委會以及部分立法顧問的意見,通過召開座談會就意見反映比較集中的問題聽取了部分市人大代表、市人大常委會相關工作機構、部分區縣人大常委會以及部分承辦建議較多的單位的意見。根據各方面的意見,經過反覆修改論證,幾易其稿,形成了提請本次會議討論的修訂草案。
三、修訂的基本思路及主要內容
從總體上看,條例是符合代表法的立法精神及原則規定的,也是符合工作實際的。因此,這次修訂的基本思路是:條例框架保持不變;堅持法制統一,根據2010年新修改的代表法對條例做相應的修改;立足工作實際,將近年來的一些工作經驗總結、提升為法規性規定,著手解決一些現實困難或問題。
按照以上立法思路,為了提高代表建議工作實效,在立法內容上,重點強化了以下四個方面的內容:一是強化了代表建議及其辦理報告等與建議工作相關的信息的公開,以順應社會發展,保障代表和人民民眾知情權,提升建議辦理和督辦工作水平;二是強化了代表行使建議權與履行相應義務的統一,以在代表建議工作方面進一步理順支持、規範和保障代表履職三者之間的關係;三是強化了代表建議工作與相關工作的結合,以完善代表建議工作方式,推動和改進相關工作;四是強化了代表建議工作程式的完整,設定了代表建議撤回、辦理終止及意見反饋等程式,以進一步規範代表建議工作。具體修訂內容如下:
(一)關於第一章“總則”
目前工作中,代表與承辦單位之間信息不對稱的問題比較突出,對代表建議質量以及辦理和督辦效果都有影響。為了進一步保障代表的知情權,增強代表建議工作實效,建議增加一條作為第五條,就信息公開問題做出原則性規定,表述為:“本市有關機關和組織應當通過多種形式及時公布有關工作情況,為建議、批評和意見的提出及其辦理和監督檢查工作提供保障。”(修訂草案第五條)
(二)關於第二章“代表建議的提出”
為了處理好代表行使建議權與其他方面工作的關係,保障代表依法有效履職,建議根據代表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進一步規範代表建議權的行使,修改條例第十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一款,表述為:“代表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應當遵守相關法律規定,正確處理從事個人職業活動與執行代表職務的關係,維護社會公共利益,不得牟取個人利益。”同時,修改第二款,增加兩項,分別作為第一項和第五項,表述為“涉及國家秘密的”和“涉及具體招標投標等經濟活動的”,並將原第三項修改為“涉及具體司法案件的”,代表也不能就以上三方面事項提出建議。(修訂草案第十一條)
(三)關於第三章“代表建議的交辦”
1.進一步明確會議期間建議處理程式。為了有效發揮各代表團工作人員在代表建議處理工作中的作用,保障代表建議的確認工作,健全代表建議的處理程式,根據現行工作實際經驗,建議修改條例第十一條第一款,增加代表團工作人員職責的規定,表述為:“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收集、確認、登記、錄入,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由各代表團工作人員協助、大會秘書處的工作機構負責;閉會期間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代表聯絡工作部門負責。”同時,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就代表建議撤回程式做出規定,表述為:“代表可以在交辦前以書面形式申請撤回本人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修訂草案第十二條)
2.加強交辦前的綜合分析。為了更加準確地交辦代表建議,提高代表建議辦理的實效,充分發揮市人大常委會各相關工作機構的作用、加強交辦前的綜合分析、梳理代表建議反映的主要問題、提出處理建議並提請主任會議討論同意很有必要。為此,建議修改條例第十二條第一款,增加相關規定,表述為:“代表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代表聯絡工作部門組織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相關工作機構進行梳理和研究,提出綜合分析報告和處理建議,經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討論同意後,分別交市人民政府、市高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以及本市其他有關機關、組織研究辦理。”(修訂草案第十三條)
3.延長交辦時限。為了更加充分地做好代表建議交辦前的準備工作,如代表建議綜合分析、承辦單位調整等,建議總結近年來的工作經驗,從工作實際需要出發,延長交辦時限,將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大會閉會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交辦”的規定修改為“大會閉會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交辦”。(修訂草案第十四條)
(四)關於第四章“代表建議的辦理”
1.強化組織領導和辦理方式調整。為了減少實際工作中存在的分散辦理的現象,通過辦理代表建議積極推進各方面工作,建議修改條例第十七條,將“加強綜合分析,開展分類辦理”的做法提升為法規性規定。增加兩款,分別作為第一款、第二款,表述為:“承辦單位應當加強組織領導,明確負責人,確定主管機構和工作人員,培訓承辦人員,建立健全辦理工作制度和機制”、“承辦單位辦理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應當與履行職能和工作決策相結合,加強綜合分析,注重分類辦理與政策研究。”同時,將內容相近的條例第十九條刪除。(修訂草案第十八條)
2.設定辦理終止程式。為了進一步規範代表建議提出,健全辦理程式,建議修改條例第二十二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對建議辦理終止程式做出規定,表述為:“承辦單位發現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提出的事項屬於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二款所列事項之一的,或者不屬於本市管轄範圍的,經交辦機關同意,可以終止辦理並告知代表。”(修訂草案第二十二條)
3.明確集中答覆工作方式。近年來探索開展的“集中答覆”工作方式既有利於有針對性地解決問題,也有利於代表全面了解情況,效果比較好。建議修改條例第二十三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表述為:“對內容相近的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辦理情況,可以邀請代表集中答覆並聽取意見。”(修訂草案第二十三條)
4.明確代表的保密義務。為了使代表能夠配合承辦單位就建議辦理過程中涉及的保密信息做好保密工作,建議修改條例第二十四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表述為:“承辦單位明確提出保密要求的,代表應當為承辦單位保密。”(修訂草案第二十四條)
5.設定代表回覆意見程式。考慮到建議辦理工作中,有些代表回復對建議辦理報告意見不夠及時,影響建議辦理工作進度,建議修改條例第二十五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就代表回覆意見程式做出規定,表述為:“辦理報告送達代表後,代表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反饋意見。因特殊原因難以及時反饋意見的,應當自行或委託他人向承辦單位說明。”(修訂草案第二十五條)
6.強化後續辦理和落實。考慮到多數代表建議涉及的事項都難以在三個月或六個月的答覆期內辦理完畢,加強後續辦理、落實答覆意見很有必要,因此,建議修改條例第二十六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一款,對後續辦理工作做出規定,表述為:“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反映的問題應該解決但當年難以落實解決措施的,承辦單位應當加強研究,條件成熟的,列入下一年工作計畫和安排並告知代表。”(修訂草案第二十六條)
(五)關於第五章“代表建議辦理工作的監督檢查”
1.公布代表建議和辦理報告,引入社會監督。考慮到代表建議和辦理報告具有很強的民眾性,應當予以公布,讓人民民眾了解相關情況。建議就代表建議及辦理報告的公開和社會監督問題做出規定,增加一條作為修訂草案第二十七條,表述為:“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向社會公布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及其辦理報告,接受社會監督。代表或者承辦單位依照有關規定明確提出不宜公布的除外。”(修訂草案第二十七條)
2.明確重點督辦和跟蹤督辦。為了提高督辦的針對性,建議增加一條作為修訂草案第二十九條,就實際工作中採取的重點督辦和跟蹤督辦方式做出規定,表述為:“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確定需要重點處理的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辦理情況,進行重點監督檢查;對承辦單位列入下一年度決策研究、工作計畫和安排的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辦理情況,進行跟蹤監督檢查。”(修訂草案第二十九條)
3.強化督辦工作與常委會相關工作的結合。為了有效整合常委會工作資源,將代表建議督辦工作與常委會相關工作進一步有機結合,建議修改條例第二十八條,分為兩款,表述為:“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組織代表對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辦理工作進行視察、檢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集中反映的問題,可以列為監督議題,依法加強監督檢查。”(修訂草案第三十條)
4.強化代表在督辦中的主體作用。考慮到充分發揮代表在建議督辦中的主體作用很重要,因此,建議修改條例第二十九條,刪除第一款,增加一款作為第一款,表述為:“單獨或領銜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的代表應當積極參加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統一組織的相關監督檢查工作,並對辦理工作明確表達意見;參加聯名的代表應當協助領銜代表做好相關工作。”(修訂草案第三十一條)
此外,對條例還做了兩方面的修改:一是對與代表法的表述不一致的地方進行了修改;二是對一些條款的順序和個別文字表述進行了調整和修改。
修訂草案和以上說明已印發會議,請審議。
審議結果的報告
大會主席團:
1月18日,各代表團全體會議、小組會議審議了《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代表們普遍認為,修改本市代表建議辦理條例是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的重要舉措,有利於充分發揮代表建議匯集民意、集中民智的重要作用,保證人民通過人民代表大會參與管理國家事務、經濟和文化事業、社會事務,支持、督促有關機關和組織科學決策、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將草案提交代表大會審議,對於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具有重大意義;草案指導思想明確,總體思路科學合理,內容可行,經常委會三次審議修改,較好地吸收了各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在審議中,33位代表對草案的12條內容提出了47條修改完善的意見。代表所提意見主要涉及三方面內容:一是建議提出方面,包括提出建議的準備和建議內容的規範;二是建議辦理方面,包括建議辦理責任和協調機制、分類處理方式、辦理過程中與代表的溝通、答覆意見的內容和答覆方式、代表對辦理情況的意見反饋、答覆意見的落實;三是對辦理工作的監督方面,包括對答覆意見落實情況的監督、建議提出和辦理情況的公開、建議辦理工作的獎懲機制。
法制委員會於1月19日下午召開會議,對草案進行了審議,逐條研究了代表提出的審議意見。現將審議結果報告如下:
法制委員會認為,草案內容總體上是可行的。代表的審議意見符合建議辦理工作實際,針對性強,有利於提高立法質量和推進建議辦理工作,對於保證市人民代表大會依法充分有效行使立法職權具有重要作用。建議根據代表意見進一步修改完善後,提請本次會議表決通過。
一、對草案相關內容進行的修改
1.有的代表提出,草案第七條的文字表述可能引起歧義,將聽取原選舉單位的意見理解為提出代表建議的必要程式。法制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將該條修改為:“代表應當與原選舉單位和人民民眾保持密切聯繫,了解有關機關和組織的工作情況,使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反映人民民眾的意願和客觀實際情況。”
2.有的代表提出,草案第十七條第二款應當明確牽頭單位的責任,加強牽頭單位的綜合協調。法制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將該款修改為:“有關機關和組織根據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內容,可以責成下一級機關或者有關工作部門具體承辦。需要兩個以上承辦單位共同研究辦理的,應當確定牽頭負責的單位和責任人,加強對辦理工作的溝通協調。”
3.有的代表提出,草案第十九條第一款中“真實意圖”的文字表述不準確,建議修改為“具體意向”。法制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將該款修改為:“有關機關和組織及其承辦單位辦理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應當加強同代表的聯繫,充分聽取代表的意見,理解代表的具體意向,並就辦理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情況與代表進行溝通。”
4.有的代表提出,草案第二十二條應當規定答覆內容要具有針對性,應分別對答覆態度和答覆內容提出要求。法制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將該條修改為:“有關機關、組織或者其承辦單位答覆代表,應當針對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內容,態度誠懇,明確具體,實事求是。
“有關機關、組織或者其承辦單位的答覆意見應當採用公文形式。”
5.有的代表提出,有關機關和組織的答覆意見以及代表對辦理情況的反饋意見,應當及時向常委會報告。法制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增加一條,作為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四條,表述為:“有關機關和組織應當將答覆意見以及代表對辦理情況的反饋意見,及時送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6.有的代表提出,對於草案第二十六條第四款中已經確定需要重新辦理的建議,不是“可以要求”,而是“應當要求”有關機關和組織重新研究辦理。法制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將該款修改為:“對辦理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敷衍塞責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對有關機關和組織提出改進意見;需要重新辦理的,應當要求有關機關和組織重新研究辦理並在二個月內重新答覆代表。”
7.有的代表提出,草案第三十條第一款中“單位”的內涵不明確,有關機關和組織作為表彰主體,不宜再作為表彰對象,建議明確為承辦單位。法制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將該款修改為:“有關機關和組織應當對辦理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工作成效顯著的承辦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和獎勵。”
此外,對草案條文順序作了必要的調整。
二、需要在具體工作中落實的意見
代表在審議中,對建議辦理工作中的一些具體問題提出了意見、建議,包括:明確代表對民眾來信的處理方式;辦理建議要在辦事和落實上下功夫;應當將建議交給有職權和責任的機關或組織,或者代表指定的機關或組織辦理;區里解決不了的問題不能又交回區里承辦;代表對交辦有異議的,應當有申請重新交辦的機制;代表建議的答覆意見、代表對辦理工作的滿意度情況、代表建議的辦理結果、建議辦理全過程等,要向社會公開;代表反饋對辦理工作的意見,可以採取網上反饋或傳送傳真等書面反饋之外的其他方式;提高建議辦理工作人員業務能力;加強對法規的宣傳等。
法制委員會認為,條例草案從代表建議的性質和功能出發,對建議辦理工作進行了新的制度設計,明確常委會、市政府、市高級法院、市檢察院及其他有關機關和組織是建議辦理主體,建議辦理要分門別類、定性入軌、自上而下、整體推進。對於代表審議意見中提出的上述具體工作中的問題,可以在草案設計的建議辦理制度框架內,通過細化工作流程加以解決。
一是草案起草過程中,法制委員會通過多種方式徵求“一府兩院”對草案內容的意見,與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共同就辦理工作流程與市政府辦公廳進行反覆溝通。按照草案設計的建議辦理思路,常委會正在起草建議辦理工作流程。2013年,市政府辦公會專題研究了建議辦理工作,並批准發布了《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辦理工作的通知》(京政辦發〔2013〕22號),明確了市政府辦公會專題研究辦理工作,加大對重點建議辦理工作的協調力度,完善考核評價機制,完善辦理工作規章制度。市政府要求市機構編制部門要不斷完善政府部門職能配置,各承辦單位主要領導要高度重視,加強對辦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和統籌協調,對涉及面廣、綜合性強、辦理難度大的,要親自組織研究辦理,對建議中反映的重大問題,要按有關規定提出辦理意見,報請市政府研究、協調辦理。市政府辦公廳進一步完善了政府系統建議分辦原則,並結合草案設計的建議辦理思路,正在起草實施意見和工作規程。對於上述涉及辦理工作中的具體問題,相關工作規程和工作流程可以明確工作原則。
二是按照草案設計的工作程式,常委會在交辦環節將進行整體研究、綜合分析,確定辦理責任,提出辦理要求。具體工作中,有關機關和組織及其承辦單位也將對相關建議進行整體研究和溝通協調,明確辦理分工和辦理責任,為常委會交辦後有效開展辦理工作進行充分準備。以市政府系統承辦建議工作為例,常委會交辦後,經市政府辦公會專題研究,由市政府確定的承辦單位即為建議的答覆單位。因此,代表提出的應當將建議交給有職權和責任的機關或組織,或者代表指定的機關或組織辦理;區里解決不了的問題,不能又交回區里承辦;代表對交辦有異議的,應當有申請重新交辦的機制等意見,將在具體工作過程中溝通協調。
三是關於代表收到人民民眾來信的處理問題,代表根據人民民眾來信反映的情況,經過調查研究,對有關方面的工作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是代表的履職行為,可以按照草案的制度設計作為建議辦理,此時,人民民眾的來信是代表提出建議的信息線索。如果代表對於收到的人民民眾來信只是單純代轉,沒有對有關方面工作表明代表的態度,提出具體的建議、批評和意見,只是希望使用建議專用紙轉信,或要求有關機關和組織按照來信的內容辦理,此時,屬於草案第十二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的代轉他人信件的情形,不適宜啟動嚴肅的建議交辦和辦理程式,故不應當作為建議提出,對於人民民眾來信可以通過與有關機關和組織聯繫轉交等方式處理。
四是關於代表建議的提出和辦理情況公開的問題,草案中已經作出了制度安排,常委會將在充分尊重代表意見的基礎上,逐步推進。
三、對其他審議意見的說明
審議中,代表提出:建議交辦後要告知,辦理單位在辦前、辦中、辦後都要加強與代表的溝通;建議處理方式要分出層次,加強統籌;常委會加強對答覆意見落實情況的複查和監督;防止承辦單位辦理責任層層下轉;對答覆意見不落實的情況,增加剛性懲治條款;建議是否落實要有反饋;對建議辦理單位辦理工作不認真的,要規定處理方式;跨年度解決的應當報告進展情況,增加對不報告情形的處理規定。
法制委員會結合草案內容對代表的意見進行了認真研究,認為草案中的相應規定可以解決上述問題。關於交辦後的告知和辦理全過程中與代表的溝通問題,草案第十五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五條作出了規定。關於常委會對答覆意見落實的監督問題,草案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作出了規定。關於建議辦理加強統籌的問題,草案第十七條、第十八條作出了規定。關於防止承辦單位將辦理責任層層下轉的問題,草案第三十一條第二款已經明確了承辦單位的範圍。關於增加對不落實答覆意見的剛性懲治條款問題,草案第三十條第二款作出了規定。關於反饋答覆意見落實情況的問題,草案第二十五條作出了規定。關於建議辦理單位辦理工作不認真的處理,草案第二十六條第四款作出了規定。關於跨年度解決的,不報告進展情況的處理,草案第三十條第二款作出了規定。
此外,有的代表提出,應當明確建議、批評、意見三者之間的區別;建議修改法規名稱。法制委員會認為,就代表工作而言,建議、批評和意見三者之間存在著內在的聯繫,其目的均在於督促、支持有關機關和組織改進工作,明確三者之間的區別存在一定難度,且代表法第三條在規定代表權利時對三者未作區分,故條例可不必對此加以明確。考慮到目前的法規名稱已經沿用18年,無論是有關機關和組織還是代表,均已對由此名稱所代表的本市建議辦理制度具有深刻了解,建議法規名稱不作修改。
法制委員會根據以上審議意見,提出了《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條例(草案修改稿)》。
草案修改稿和以上報告,請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