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工作條例

《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工作條例》是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2013 年10月18日發布的政策法規,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工作條例
  • 施行時間:2014年1月1日
  • 發布時間:2013年10月18日
  •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等
檔案內容,修訂草案,審議報告,修改情況的匯報,

檔案內容

(1992年8月18日黑龍江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做好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以下簡稱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辦理工作,保證代表依法行使職權,履行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代表對全省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是法律賦予的職權。代表要認真履行職責,密切聯繫人民民眾,經常向國家機關反映人民民眾的意見和要求,努力為人民服務。
第三條 承辦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是國家機關和有關機關、組織應盡的職責,是接受人民民眾監督的具體體現,必須嚴肅認真地對待,實事求是地辦理。
第二章 建議、批評和意見的提出
第四條 提高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質量。代表通過視察、調查、座談、走訪等形式同選舉單位和人民民眾保持密切聯繫,並根據人民民眾的意見和要求,對全省各方面工作積極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代表不直接處理問題。
第五條 在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代表可以向大會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閉會期間,代表可以隨時向省人大常委會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也可以直接向省人民政府及其所屬工作部門、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
第六條 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可以一人或數人聯名用書面或者口頭形式提出。書面提出的字跡要清楚,要一事一案。
第七條 代表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的範圍是省人大及其常委會、省人民政府和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工作和執法方面的問題。建議、批評和意見的內容要具體,反映的問題要明確,批評要有根據。
第三章 建議、批評和意見的交辦
第八條 對代表的建議、批評和意見,實行歸口負責、分級辦理的原則。在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代表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由大會秘書處按其內容分別交由省人大常委會、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和其他有關機關和組織研究辦理;在閉會期間,代表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由省人大常委會人事辦公室負責交辦。
第九條 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內容所涉及的問題,需要兩個以上部門共同辦理的,屬於省人大及其常委會各部門、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和其他機關、組織承辦的,由省人大常委會人事辦公室負責協調,確定主辦單位和協辦單位;屬於省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承辦的,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負責協調,確定主辦單位和協辦單位。主辦單位要主動牽頭,協辦單位要密切配合。提出辦理的意見,由主辦單位負責答覆代表。
第十條 承辦單位對交辦的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要及時研究辦理。對不屬於本部門職權範圍的建議、批評和意見,原承辦部門應在十日內向交辦單位說明情況,經同意後及時退回,再由交辦單位重新確定承辦部門,原承辦部門不得自行轉辦。
第四章 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辦理
第十一條 辦理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必須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注意調查研究,注重辦理質量。對合理的建議和意見,要認真採納;正確的批評要虛心接受。凡是能夠解決的問題,要採取有效措施,抓緊解決;因條件限制,短期內無法解決的問題,要納入規劃,積極創造條件逐步解決;對確定不能解決的問題,要如實地向代表說明情況。
第十二條 辦理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要實行部門領導、具體承辦單位領導和承辦人員分級負責的制度。
第十三條 對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應按以下規定辦理:
一、在省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前徵集的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凡能夠在會議期間辦理的,均應在會議期間辦理,並復文答覆代表;對問題比較複雜,會議期間確實難以作出答覆的,也可以會後辦理答覆。二、對代表在會議期間和會後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在接到建議、批評和意見後,至遲要在四個月內答覆代表。對個別情況比較複雜,在限期內辦理答覆確有困難的,應先向代表說明情況,待辦完後,再作正式答覆。三、對代表聯名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應逐人答覆代表。
四、對內容相同的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可以併案辦理,分別答覆代表。五、答覆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復文格式要規範,表達要準確,文字要精煉,態度要誠懇,並要經承辦單位負責人審核簽發。
六、辦理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復文應同時抄報省人大常委會人事辦公室。屬於省人民政府所屬承辦部門的,還應抄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七、承辦單位要加強同代表的聯繫,主動與代表溝通情況,對有的問題要同有關代表共商解決辦法,並通過走訪或信函等形式,徵詢代表對辦理落實情況的意見。
第五章 督促和檢查
第十四條 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工作由省人大常委會監督、檢查。其具體工作由人大常委會人事辦公室負責。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具體負責省人民政府所屬部門辦理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組織承辦和督促、檢查工作。
第十五條 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結束後,省人大常委會人事辦公室和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要及時向有關代表徵詢對承辦單位辦理答覆的意見。對代表不滿意的答覆件,需要重新作出答覆的,要責成承辦單位重新研究辦理。
第十六條 對在辦理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工作中,出現的相互推諉、敷衍塞責現象或對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有無理指責、變相反駁以及打擊報復行為的,省人大常委會可以依法對承辦單位負責人提出批評或質詢,並根據情節責成有關部門追究責任。
第十七條 對代表在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包括會前統一視察中徵集的)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完畢後,省人大常委會人事辦公室和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要向省人大常委會會議作出辦理情況的報告,接受審議,並要向下次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提出書面報告。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條例具體套用中的問題由省人民代表大會人事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條例各市、縣(區)人大常委會,鄉鎮人大主席團可參照執行。
第二十條 本條例自通過之日起施行。

修訂草案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主任會議委託,現就《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工作條例(修訂草案)》(以下簡稱《修訂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修訂《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工作條例》的必要性
現行的《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工作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是1992年省七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的。該《條例》實施13年來,在保障和規範省人大代表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及其辦理工作中,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隨著民主渠道的進一步暢通,辦公自動化程度的進一步提高,我省人大在辦理代表建議工作中,開通了“省人大代表重要意見和建議直通”信件(即代表直通建議)、實行了代表建議網上辦理、開展了為代表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服務及加強督辦等新的行之有效的工作,《條例》中的相關條款已不適應實際工作的需要,有必要進行修訂。同時,通過13年來代表建議辦理工作的實踐,特別是參照全國人大常委會最近公布的關於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處理辦法的有關規定,也需要對代表提出建議的範圍、程式和形式作出進一步的規範。
二、起草《修訂草案》的原則及主要內容
起草《修訂草案》的依據和原則是:根據中發〔2005〕9號檔案精神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處理辦法》的相關規定,結合我省近年來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工作的實踐經驗和創新措施,按照可改可不改的堅持不改動的原則,對《條例》的內容作了相應的增加和刪減。 修訂的主要內容:增加了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基本要求,選舉單位為代表提供相應服務,重點建議的確定和督辦等內容;根據我省已實行代表建議網上辦理和開通代表直通建議的實際,《修訂草案》中增加了相應的內容。
三、《修訂草案》的起草過程
根據省人大常委會今年的立法計畫安排,今年3月份,人事委員會形成了《修訂草案》討論稿,廣泛徵求了各市人大常委會、地區人大工委、省人大各專門委員會的意見,同時,到哈爾濱、雞西、綏化等市及所屬部分區縣召開座談會,現場聽取修改意見。根據反饋的修改意見,對《修訂草案》作了進一步修改。6月份,又參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處理辦法》的有關規定,作了相應修改,並再次徵求了省人大各專門委員會和各工作機構、辦事機構及省人大常委會部分委員、省政府辦公廳的意見。在廣泛討論、修改的基礎上,形成了送審稿。8月1日,經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64次主任會議討論通過,現提交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審議。
四、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一)關於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基本要求問題
原《條例》中,對於應當作為代表建議提出的內容進行了界定,但是條款比較分散;對於不應當作為代表建議提出的內容沒有規定。參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處理辦法》,在對《條例》進行修訂時,將“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基本要求”作為獨立的第二章,分三項條款分別對“應當作為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提出的”、“不應當作為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提出的”、“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內容、格式的具體要求”等內容作出規範。
(二)關於為代表建議的提出和辦理工作提供條件和服務的問題
根據代表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在《修訂草案》中增加了第三條,對省、市人大常委會、地區人大工委及其工作部門為代表建議的提出和辦理工作提供條件和服務做出了規定。具體包括組織代表閉會期間的“三察(查)”活動;組建代表小組並提供活動保障;組織代表個人持證視察活動;為沒有固定收入的代表提供活動經費的保障;為代表提出建議和代表建議的網上辦理提供軟硬體的服務和保障,以及提前徵集代表建議,提高代表建議質量等。
(三)關於重點建議的確定和督辦問題
為了重點解決人民民眾普遍關心的熱點、難點問題,參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處理辦法》中重點建議的有關規定,我們在《修訂草案》第十一條、第十七條中增加了相應的重點建議確定和督辦的條款。即對於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代表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省人大人事委員會要進行綜合分析,在此基礎上,提出擬重點辦理的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經主任會議確定後,交由有關機關、組織重點研究辦理,由省人大相關專門委員會負責重點建議的督辦和檢查。
(四)關於代表直通建議的辦理問題
根據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通過的《黑龍江省人大常委會關於建立代表重要意見和建議信件直通制度的決定》的規定,代表可以使用印有“省人大代表重要意見和建議直通”的專用信封將重要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直接寄達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成員,主任會議成員親自拆封並閱處後,由省人大人事委員會交由有關機關、組織研究辦理。為此,在《修訂草案》中增加了第九條,在《修訂草案》第十一條、第十六條(二)中作了相關修訂,對直通建議的提出、交辦及答覆期限等進行了規範。
(五)關於代表建議網上辦理問題
按照我國推進電子政務的發展趨勢,經主任會議決定,在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幫助下,我省代表建議網上辦理工作自2005年2月省十屆人大四次會議開始試行。半年來,一級歸口單位和二級承辦部門積極創造條件,使代表建議的網上交辦和網上答覆進展順利,保證了代表建議網上辦理工作的穩步推進。據此,我們在《修訂草案》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中增加了代表建議網上交辦、承辦單位網上籤收等內容。
(六)關於代表建議辦理工作的督辦、獎懲問題
針對代表建議辦理和落實工作中存在的“重辦理、輕落實”的問題,我省開展了組織代表對建議辦理工作進行視察、檢查,對辦理好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等行之有效的做法。為了使之規範化、制度化,在《修訂草案》第十七條、第十九條中增加了督辦工作分工,組織代表進行視察、檢查、評議、實行獎懲等內容。
(七)關於文字規範問題
1、將原《條例》第二、三、四章標題中“建議、批評和意見”修改為“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將原第五章標題“督促和檢查”修改為“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的檢查督促”。
2、根據代表法的規定,代表提出建議是代表的權利,在《修訂草案》第一條中將“履行義務”刪去;參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處理辦法》第一條中的立法依據,即“根據有關法律”,在《修訂草案》第一條中將“《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刪去。
3、按照法律規定,鄉(鎮)人大主席團並非鄉(鎮)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構,鄉鎮的權力機關為人民代表大會,在《修訂草案》第二十一條中將“鄉鎮人大主席團”修改為“鄉(鎮)人民代表大會”。
4、鑒於省人大常委會人事辦公室在機構改革中已撤銷,將原《條例》中 “省人大常委會人事辦公室”修訂為“省人大人事委員會”。同時,對其他文字作了相應的修改。
以上說明,請審議。

審議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8月16日下午,本次常委會會議分組審議了《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工作條例(修訂草案)》(以下簡稱修訂草案)。組成人員認為,該條例實施13年來,在保障和規範省人大代表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及其辦理工作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隨著時間的推移和情況的變化,原條例中的部分內容已不適應實際工作的需要,有必要進行修訂。同時,組成人員還對修訂草案提出了一些具體修改意見。會後法工委會同人事委,根據組成人員的意見對修訂草案進行了修改。經法制委員會2005年8月17日第三十五次會議審議,形成了修訂草案表決稿。現將修改情況匯報如下:
一、根據組成人員意見,刪除了修訂草案第二條第二款中“是接受人民民眾監督的具體體現,必須認真及時地辦理”的表述。
二、根據組成人員意見,在第四條中將“代表應當圍繞改革發展穩定的大局,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生活中的重大問題……”修改為“代表應當主要圍繞全省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生活中的重大問題……”。
三、根據組成人員意見,將修訂草案第五條第三項的內容分成兩項表述:“屬於學術探討的”作為第三項, “屬於產品推介的”作為第四項。
四、根據組成人員意見,刪除了第六條第二款中“有條件的,應附內容相同的電子文本”的表述。
五、根據組成人員意見,刪除了第八條中“方可簽名”的表述。
六、有的組成人員提出,修訂草案第十一條應按照內容分成不同的條款表述。按照這一意見,將該條分成四款。同時將“省人大人事委員會應當在綜合分析的基礎上,提出擬重點辦理的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組織重點研究辦理”修改為“省人大人事委員會對代表在大會會議期間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應當進行綜合分析,提出擬重點辦理的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經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確定後,交由有關機關,組織重點研究辦理。”,作為修訂草案表決稿的第十二條。
七、根據組成人員意見,刪除了修訂草案第十二條中“主辦單位要主動牽頭,協辦單位要密切配合,提出辦理的意見”的表述。
八、根據組成人員意見,刪除了修訂草案第十四條中“注意調查研究,注重辦理質量。對合理的建議和意見,要認真採納;正確的批評要虛心接受”的表述。
九、根據組成人員意見,刪除了修訂草案第十六條第七項中“對有的問題要同有關代表共商解決辦法”的表述。
十、根據組成人員意見,將修訂草案第十九條第二款中的“對承辦單位負責人提出質詢,並根據情節”等作了刪除。 根據組成人員的意見,還對草案中個別文字進行了修改,如刪除了修訂草案第十二條中的“各部門”,第十九條第一款中“部分”字樣,將第十四條中的“凡是”修改為“對”等,在此就不一一匯報了。經過修改,修訂草案由原來的22條增加為23條。
以上報告,請審議。

修改情況的匯報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員:
八月十六日上午,委員們對《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工作條例(草案)》進行了分組審議。委員們一致認為,制定這個條例是必要的、適時的,它有利於呆證代表更好地履行職責,充分發揮代表作用,調動代表參政議政的積極性,有利於提高辦理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質量,並使辦理工作實現制變化、規範
化,適應健全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需要;有利於疏通民主渠道,增強國家機關同人民民眾的密切聯繫,推進“一府兩院”的上作。委員們還認為這個條例草案,效好地總結和吸收了地方成立人大常委會以來辦理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工作的實踐經驗和成功作法,指導思想明確,規定的內容具體,可行性和可操作性比效強,並表示可以一次審議通過。但也提出了一些修攻意見。恨據委員們的審議意見和主任會議的審議意見我們對條例草案進行如下修改:
1、有的委員提出,條例草案第二條主要是對代表提出的要求,有些論述的話可以刪掉,力求簡化。根據這個意見,我們將原草案中的“是代表人民參與管理國家事務的一種重要形式,是充分發揚民主的一個主要渠道”和“積極協助政府推行工作”等內容刪去,修改後的第二條為:代表對全省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是法律賦予職權。代表要認真履行職責,密切聯繫人民民眾,經常向國家機關反映人民民眾的意見和要求,努力為人民服務。
2、有的委員提出,條例草案第六條,對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提出除用書面形式外,還應加進口頭形式,根據委員們的意見,在這一條中把代表以口頭形式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也加了進來,這樣更有利於代表履行職責,發揮代表作用。
3、有的委員提出,條例草案第六和第七的部分內容應作適當調整。根據這個意見,我們把原第七條最後“字跡要清楚,要一事一案”的要求移到了第六條中去。
4、有的委員提出,條例草案第14條表述不夠準確,人大常委會人事辦公室是常委會的辦事部門,對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工作負責監督、檢查的提法不妥。根據委員們的意見修改為:“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工作由省人大常委會監督、檢查,其具體工作由省人大常委會人事辦公室負責。
5、根據委員們的意見,對條例草案的某些文字方面也作了適當修改: 條例草案中有的用詞不大規範,條款中有的用“省人大代表”,有的用“代表”,都統一改用代表一詞;②條例草案第13條1款,將“在省人民代表大會前徵集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改為“在省人民代表大會簽約會議前……”;③條例草案第13條第5款,對答覆代表復文的要求,把原來的“內秘要完整”一句,改為“表達要準確”;④條例草案第13條第7款,在“主動與代表溝通情況”一句後面,加進“對有的問題要同有關代表共商解決辦法”的內容。還有一些文字修改,就不一列舉了。
此外,還有些意見沒有吸收進來:
1、有的委員提出,條例草案第4條,最後“但不直接處理問題”一句可以刪去。我們反覆研究認為還是保留為好,主要考慮在《地方組織法》、《代表法》和全國人大有關代表工作的檔案中對代表不直接處理問題都有明確規定。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是代表的職權,而根據代表的建議、批評和意見處理問題,是“一府兩院”的職責。但對這句話在文字上做了修改,將原來的“但不直接處理問題”改為“代表不直接處理問題”。
2、有的委員提出,條例草案第7條最後一句“要一事一案”,這樣規定要求有些過死,條例草案中這樣規定,主要考慮全國人大一直是這樣要求的,多年來全國和地方人大也都是這么辦的。這樣規定符合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程式的要求。如果把涉及不同方面,需要幾個部門去辦理的建議、批評和意見都寫進一份代表建議專用紙上,對轉辦、交辦和承辦工作,都會帶來諸多不便,更重要的不會延誤辦理時間、影響辦理質量,鑒於這樣一個實際情況,我們經再三研究認為這是保留為好。
3、有的委員提出,條例草案第13條第2款對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答覆時限,認為規定“在四個月內必須答覆代表”這個時間太長了。這個時間是根據近十年來辦理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實際情況確定的,在省人大常委會議事規劃中也是這樣規定的。我們認為與議事規劃保持一致為好,但對答覆時限可以進一步加以限定,將原來的
“四個月內”的前面加上“至遲要”三個字,改後為“至遲要四個月內答覆代表”。
以上匯報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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