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處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做好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以下簡稱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辦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連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處理辦法
  • 地點:大連市
  • 會議:大連市人民代表大會
  • 性質: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處理辦法
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建議、批評和意見,是指代表向市人民代表大會(以下簡稱市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委會)書面提出的,對全市各方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包括:
(一)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或者閉會期間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
(二)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依法提出的議案,經主席團決定作為建議、批評和意見處理的。
第三條 代表向市人大及其常委會提出對全市各方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是法律賦予的職權,是代表人民參與管理國家事務和社會事務的重要形式。
第四條 辦理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是國家機關和有關組織(以下通稱承辦單位)的法定職責,必須高度重視,認真辦理,並在規定的期限內做出負責的答覆。
第五條 市人大常委會是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交辦、督辦機關,負責本辦法的實施。
市人大常委會代表工作機構具體負責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受理、交辦、督辦的組織、協調工作。
市人大相關專門委員會參與建議、批評和意見的督辦工作。

第二章

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提出
第六條 代表應當同原選舉單位和人民民眾保持密切聯繫,採取視察、調查、座談、走訪等方式,了解人民民眾的意見和要求,對全市各方面的工作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
第七條 代表大會期間,代表有權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對各方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閉會期間,代表有權向市人大常委會提出對各方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
第八條 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可以由代表一人提出,也可以由代表聯名提出。聯名提出的,領銜代表應當向其他聯名代表說明建議、批評和意見內容;參加聯名的代表應當確認建議、批評和意見的內容能夠真實表達自己的意願。
第九條 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使用統一印製專用紙,一事一議。代表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應當標題明確、內容具體準確、文字清楚,並親筆簽名,必要時提供電子文本。
第十條 下列情況不應當作為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提出:
(一)涉及解決代表本人及其親屬個人問題的;
(二)代轉人民民眾來信的;
(三)屬於學術探討、產品推介的;
(四)沒有實際內容的。

第三章

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交辦
第十一條 代表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由市人大常委會代表工作機構分別交由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以及其他承辦單位研究辦理並負責答覆。
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除涉及國家秘密、或者代表對本人身份及建議內容要求保密外,應當通過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十二條 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每年可以選擇一些關係改革發展穩定大局和民眾切身利益、社會普遍關注的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作為重點督辦的建議、批評和意見。
第十三條 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所涉及的問題,需要兩個以上單位共同辦理的,屬於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承辦的,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負責協調,確定主辦單位和協辦單位;屬於其他方面的,由市人大常委會代表工作機構負責協調。
第十四條 承辦單位對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應當及時研究。對不屬於本單位職責範圍內的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應當在收到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向交辦機關說明情況,經同意後及時退回,由交辦機關重新確定承辦單位並交辦。各承辦單位不得自行轉交。

第四章

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辦理
第十五條 承辦單位應當建立和健全工作制度,實行主管領導和具體承辦人員分級負責制,嚴格辦理程式和辦理時限,提高辦理工作效率和水平。
第十六條 辦理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必須堅持實事求是原則,深入實際調查研究,提高辦理質量,注重解決實際問題。
(一)凡是能夠解決的問題,應當採取措施,儘快解決;
(二)應當解決,但因條件限制,暫時無法解決的問題,應當納入規劃或工作計畫,積極創造條件逐步解決;
(三)對確實不能解決的問題,應當如實說明情況。
第十七條 對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選擇的重點督辦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以及綜合性強、涉及面廣、處理難度大或者問題反映比較集中的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承辦單位應當作為重點,由主要負責人負責研究辦理。
第十八條 承辦單位研究辦理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過程中,應當加強與提出相關建議、批評和意見的代表的溝通、聯繫,通過走訪、調研、座談等多種方式,充分聽取代表的意見和要求。對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選擇的重點督辦建議、批評和意見,應當邀請相關代表參與研究辦理。
第十九條 由兩個以上承辦單位共同承辦的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主辦單位應當主動與協辦單位協商,協辦單位應當積極配合;主辦單位答覆代表時,應當向代表說明協辦單位的辦理意見。需要兩個以上承辦單位分別辦理的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各承辦單位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辦理,並分別答覆代表。
第二十條 承辦單位對內容相同的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可以並件辦理,分別答覆代表;代表聯名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應當分別答覆聯名的代表,或者商領銜代表同意後請領銜代表轉復其他代表。
第二十一條 對大會會議期間提出的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承辦單位應當在閉會之日起三個月內,至遲不超過六個月,予以答覆。
大會閉會期間提出的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承辦單位應當在交辦之日起三個月內,至遲不超過六個月,予以答覆。
第二十二條 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答覆之前,代表要求撤回的,由交辦機關告之承辦單位,該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辦理工作即行終止。
第二十三條 代表對答覆不滿意的,承辦單位應當重新研究辦理,在三個月內再次答覆代表。代表對重新辦理結果仍不滿意的,承辦單位的負責人應向代表作出說明,並進一步聽取代表意見。
第二十四條 對已答覆代表予以解決或納入規劃、工作計畫逐步解決的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應當明確辦理時限,並建立跟蹤落實制度,在承諾的辦理時限內,及時答覆代表;待問題得到妥善解決後,承辦單位還應當再次答覆代表。
第二十五條 承辦單位對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答覆,應當按照統一格式行文,由承辦單位負責人簽發,並加蓋單位公章,列入檔案管理。
承辦單位書面答覆代表時,應當附送建議辦理意見徵詢意見表,由代表填寫。代表對答覆的意見,應當在收到答覆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承辦單位反饋。
第二十六條 辦理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答覆,應當與建議辦理徵詢意見表同時抄送市人大常委會代表工作機構。

第五章

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督促檢查
第二十七條 市人大常委會代表工作機構應當加強與承辦單位和相關代表的聯繫,通過組織代表視察、檢查、跟蹤督辦等多種形式加強監督、檢查。
第二十八條 對經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選擇的重點督辦建議、批評和意見,由市人大相關專門委員會協助主任會議成員督辦。
第二十九條 承辦單位在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完畢後,應當及時將辦理情況,書面報告交辦機關。其中,市政府所屬承辦單位的報告,應當同時抄送市人大常委會代表工作機構。
第三十條 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每年年末應當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辦理情況,並由市人大常委會將辦 理工作報告印發下次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第三十一條 在辦理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工作中,交辦機關應當對成績突出的部門、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對相互推諉、敷衍塞責不負責任的,給予批評、教育;對代表進行無理指責、打擊報復的部門、單位或者個人,情節嚴重者,應當依法追究行政或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具體實施中的問題由市人大常委會代表工作機構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通過之日起施行。原《大連市人大常委會關於辦理市人大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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