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大連市人民代表大會依法行使職權,提高議事質量和效率,根據憲法、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代表法,結合大連市人民代表大會的實踐經驗,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審議議案,討論、決定事項,進行選舉等,應當充分發揚民主,嚴格依照法律規定行使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權。
市人民代表大會進行選舉,候選人須得全體代表過半數的選票,始得當選;市人民代表大會表決議案、決議和決定,由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
第三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應依法行使代表的職權,履行代表的義務,發揮代表的作用,積極負責地參與大會對各項議案的審議、表決和選舉等活動。
第二章 會議的準備和舉行
第四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於每年第一季度舉行。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議,可以臨時召集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第五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召集。每屆市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在本屆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完成後的兩個月內,由上屆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召集。
第六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舉行。
第七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進行下列準備工作:
(一)決定會議召開日期;
(二)提出會議議程草案;
(三)提出主席團和秘書長名單草案:
(四)提出主席團常務主席、執行主席名單草案;
(五)提出副秘書長名單草案;
(六)決定列席會議的人員名單;
(七)提出新的一屆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資格審查報告或本次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情況和補選代表資格審查報告;
(八)提出上一次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情況的報告;
(九)組織市人民代表進行視察活動;
(十)會議的其他準備事項。
第八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提出本專門委員會工作情況的報告。
第九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一個月前,將開會日期和建議會議審議的主要事項通知代表,並至少在十五日前,將準備提請會議審議的主要報告和地方性法規草案發給代表。
臨時召集的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臨時通知。
第十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要認真閱讀為會議準備的有關檔案和資料,準備議案或建議、批評和意見。
第十一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召開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檢察院負責人參加的聯席會議和區、市、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聯席會議,商定會議的準備工作。
第十二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代表按照選舉單位組成代表團,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託區、市、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大連軍分區召集本選舉單位的代表,舉行代表團全體會議,推選代表團團長一人、副團長若干人。
第十三條 代表團團長的主要職責是:
(一)召集並主持代表團全體會議;
(二)組織本代表團審議會議議案和有關報告;
(三)反映本代表團對議案和有關報告的審議意見;
(四)主持本代表團聽取答覆詢問的會議;
(五)傳達、貫徹主席團會議的決定和有關事項;
(六)處理本代表團的其他工作事項。
副團長協助團長工作。
第十四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預備會議舉行前,各代表團召開會議審議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的主席團和秘書長名單草案、會議議程草案以及關於會議的其他準備事項,提出意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根據各代表團提出的意見,可以提出調整意見,提請大會預備會議審議通過。 ,
第十五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持召開預備會議。每屆市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的預備會議,由上屆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持。
預備會議的主要議程是:選舉本次會議主席團和秘書長,通過本次會議議程和關於會議的其他準備事項的決定。
預備會議選舉主席團和秘書長,實行等額選舉。選舉和通過決定,採用舉手表決的方式進行。
第十六條 主席團的主要職責是:
(一)主持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二)領導市人民代表大會各委員會的工作;
(三)向會議提出議案和各項決議草案;
(四)組織審議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和有關報告;
(五)依法提出市級國家機關領導人員的人選;
(六)主持會議選舉,提出選舉的具體辦法草案;
(七)決定議案、罷免案、質詢案的審議程式和處理意見;
(八)發布公告;
(九)其他需要由主席團決定的事項。
主席團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主席團成員出席,始得舉行。主席團的決定,由主席團全體成員的過半數通過。
第十七條 主席團第一次會議從主席團成員中推選主席團常務主席若干人和每次大會全體會議的執行主席若干人,並決定下列事項:
(一)副秘書長的人選;
(二)會議日程;
(三)表決議案和通過決議、決定的辦法;
(四)代表提出議案的截止時間;
(五)其他需要決定的事項。
主席團第一次會議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召集,換屆後的市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的主席團第一次會議由上屆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召集。主任不能出席時,可以由主任或者主任會議委託一名副主任召集。
第十八條 主席團常務主席的職責是:
(一)召集並主持主席團會議;
(二)對屬於主席團職權範圍內的事項向主席團提出建議;
(三)根據會議進展情況,對會議日程安排作必要的調整;
(四)召開代表團團長會議,就議案和有關報告的重大問題聽取各代表團的審議意見,進行討論,並將討論的情況和意見向主席團報告;
(五)根據主席團的授權,處理主席團職責範圍內的其他事項。
第十九條 以代表圈名義提出的議案、質詢案、罷免案,由代表團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
代表團審議議案和有關報告,由代表團全體會議、代表小組會議審議。
第二十條 主席團可以決定並主持大會全體會議進行大會發言。
第二十一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設秘書處。秘書處由秘書長和副秘書長組成。
秘書處在秘書長領導下,辦理主席團交付的事項,處理會議日常工作。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工作。
秘書處根據會議需要可下設若干工作機構。
第二十二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時,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必須向原選舉單位請假,由原選舉單位報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秘書長批准;代表在會議期間因故不能繼續出席會議的,必須向本代表團團長請假,報大會秘書長批准。
代表未經請假或者請假未經批准兩次不出席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的,其代表資格終止。
第二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組成人員和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大連海事法院院長不是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依照地方組織法的規定,列席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其他有關機關、團體負責人,經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可以列席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列席會議的人員有發言權,沒有表決權。
列席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的人員,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列席會議的,應當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秘書長請假;會議期間因故不能繼續列席的,須向代表大會秘書長請假。
第二十四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公開舉行。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代表在各種會議上的發言,可以整理簡報印發會議。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根據需要可以舉行新聞發布會和記者招待會。
大會可以設旁聽席,旁聽辦法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另行規定。
第二十五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在必要的時候,可以舉行秘密會議。舉行秘密會議,經主席團徵求各代表團的意見後,由主席團會議決定。
第三章 議案的提出和審議
第二十六條 主席團、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市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屬於市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由主席團決定列入會議議程。
十人以上代表聯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提出議案,由主席團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對屬於市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提出是否列入會議議程的意見,由主席團決定是否列入會議議程。專門委員會審議的時候,可以邀請提案人列席會議,發表意見。
十人以上代表聯名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提出的議案,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處理意見後,由主席團常務主席或者大會秘書長負責匯總議案處理意見並形成報告,提請主席團會議審議,並將主席團通過的有關議案處理意見的報告印發會議。
每屆市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成立議案審查委員會,對代表聯名提出的議案,提出處理意見,提請主席團審議。
代表聯名提出議案,應當在主席團決定的議案截止時間之前提出。
第二十七條 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需要作出說明的,提案人應當向會議提出關於議案的說明。提案人和有關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有關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應當提供有關的資料。
議案由各代表團進行審議,主席團可以同時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進行審議,提出報告,由主席團審議決定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
第二十八條 列入會議議程的地方性法規案,大會全體會議聽取關於該法規案的說明後,由各代表團審議。
有關的專門委員會根據各代表團的審議意見,對法規案再次進行審議,向主席團提出審議結果報告和草案修改稿,對重要的不同意見應當在審議結果報告中予以說明,主席團審議通過後,印發會議,並將修改後的法規案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
第二十九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將準備提請會議審議的地方性法規草案公布,廣泛徵求意見,並將意見整理印發會議。
第三十條 專門委員會審議議案、地方性法規案和有關報告,涉及專門性問題時,可以邀請有關方面的代表和專家列席會議,徵詢意見。
第三十一條 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在交付表決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經主席團同意,會議對該議案的審議即行終止。
第三十二條 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在審議中有重大問題需要進一步研究的,經主席團提出,由大會全體會議決定,可以授權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決定,並報市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備案或者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審議。
第三十三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期間提出的對各方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交由有關機關、組織研究辦理,並負責在大會閉幕之日起三個月內,至遲不超過六個月,予以答覆。代表對答覆不滿意的,可以提出意見,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交由有關機關、組織或者其上級機關、組織重新研究處理,並限期答覆代表。
第四章 審議工作報告國民經濟社會發展計畫
第三十四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每年舉行會議時,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向會議提出工作報告,經各代表團審議後,由會議作出相應的決議;市政府向會議提出關於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及計畫執行情況的報告、關於預算及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經各代表團審議、專門委員會審查後,由會議作出相應的決議或決定。每屆市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成立財經審查委員會,對計畫和預算的報告進行審查,向主席團提出報告。
第三十五條 主席團全體會議聽取各代表團審議各項工作報告情況的匯報和有關報告修改情況的說明;聽取市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審查計畫和預算的報告。
主席團通過的審查報告應當及時印發會議。主席團提出的各項報告的決議草案交由各代表團討論後,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
主席團聽取各代表團審議各項工作報告情況的匯報及計畫和預算審查的報告時,市人民政府市長及有關部門負責人、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應列席相關的主席團會議,聽取意見,回答問題。
市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主任委員列席主席團會議。
第三十六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前,市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按《預算法》及有關規定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主要內容及上年度計畫執行情況、本級預算和本級總預算草案主要內容及上年度本級預算和本級總預算執行情況,以及預算草案說明,提交市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初步審查。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根據審查意見修改後,再報市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於市人民代表大會召開前,提出審查報告。
第三十七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每年舉行會議時,市人民政府應當向會議提供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主要指標、本級預算和本級總預算收支總表,農業、教育、科技、社會保障等重點預算支出情況表,以及預算草案說明書,由各代表團進行審查。
財政經濟委員會根據各代表團和有關的專門委員會的意見,對關於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草案及計畫執行情況的報告、關於預算草案及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進行審查,向主席團提出審查結果報告。
第三十八條 改變或者撤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預算、決算的不適當的決議,撤銷市人民政府關於預算、決算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應當交由各代表團審議後,提請人大全體會議表決。
第五章 選舉、辭職和罷免
第三十九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委員的人選,市人民政府市長、副市長的人選,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和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人選,依照地方組織法的有關規定提名和選舉;市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的人選,依照地方組織法的有關規定提名和通過;遼寧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人選,依照選舉法的有關規定提名和選舉。
第四十條 大會主席團或者代表聯合提名均應以書面形式提出候選人。提名人應當如實介紹所提名的候選人的情況,並對代表提出的有關問題在適當範圍內作必要的說明。提名人介紹所提名的候選人的情況,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
第四十一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選舉,如果所提本級國家機關領導人員候選人數超過本次大會選舉辦法規定的差額數,所提本市出席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候選人的人數超過選舉法規定的最高差額比例,由主席團將全部候選人名單提交代表醞釀、討論後,進行預選,根據在預選中得票多少的順序,按照選舉辦法規定的差額數,確定正式候選人名單,進行選舉。
市人民代表大會換屆選舉本級國家機關領導人員和本市出席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時,提名、醞釀候選人的時間不得少於兩天。補選本級國家機關領導人員時,提名、醞釀候選人的時間不得少於一天。
第四十二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進行預選時,可以舉行大會全體會議進行,也可以以代表團為單位進行,採取哪種形式進行預選,由大會主席團決定。
大會全體會議進行預選,參加預選的代表應超過全體代表的三分之二,由主席團主持。以代表團為單位進行預選,參加預選的代表應超過該代表團全體代表的三分之二,由主席團委託各代表團團長或副團長主持。
舉行大會全體會議進行預選,應在全體會議上公布預選結果。以代表團為單位進行預選,由大會主席團匯集預選情況,並及時向全體代表公布預選結果。
第四十三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正式選舉,採用無記名投票方式。
大會全體會議選舉時,可以設秘密寫票處。
選舉結果,由會議主持人宣布。候選人的得票數,亦應當公布。
第四十四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選舉的具體辦法,由主席團提出,交由各代表團討論,大會全體會議通過。
第四十五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市人民政府市長、副市長,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和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出辭職的,由大會主席團將其辭職請求交由各代表團審議後,提請大會全體會議決定是否接受辭職;大會閉會期間提出辭職的,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是否接受辭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接受辭職後,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備案。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辭職,須報經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市人民政府市長、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空缺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分別在市人民政府副市長、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中決定代理人選。決定市人民檢察院代理檢察長,須報省人民檢察院和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四十六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聯名,可以提出對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市人民政府組成人員、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罷免案,主席團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聯名,可以提出對本市出席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罷免案。罷免案由主席團交各代表團審議後,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或者由主席團提議,經大會全體會議決定,組織調查委員會,由市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根據調查委員會的報告審議決定。罷免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須報經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罷免出席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須報送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罷免案應當寫明理由,並提供有關材料。
罷免案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前,被提出罷免的人員有權在主席團會議或者大會全體會議上提出申辯意見,或者書面提出申辯意見。在主席團會議上提出的申辯意見或者書面提出的申辯意見,由主席團印發會議。
第四十七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市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成員的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職務被原選舉單位罷免的,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市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成員的職務相應撤銷,由主席團予以公告;大會閉會期間,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予以公告。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市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成員辭去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職務的請求被接受的,其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專門委員會成員的職務相應終止,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予以公告。
第六章 詢問和質詢
第四十八條 各代表團審議議案和有關報告時,有關部門應當派負責人員到會,聽取意見,回答代表提出的詢問。
各代表團會議審議政府工作報告和審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及計畫執行情況的報告、關於預算及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的時候,市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門負責人應當分別參加會議,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主席團和有關專門委員會對議案和有關報告進行審議時,市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的負責人應當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並可以對議案或有關報告作補充說明。
第四十九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代表團或者十人以上代表聯名,可以書面提出對市人民政府和它所屬各工作部門以及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的質詢案。
第五十條 質詢案應當寫明質詢對象、質詢的問題和內容。
第五十一條 質詢案由主席團決定交由受質詢機關的負責人在主席團會議或者大會全體會議或者有關的專門委員會會議或者有關的代表團會議上口頭答覆,或者由受質詢機關書面答覆。在主席團會議或者專門委員會會議上答覆的,提出質詢案的代表團團長或者代表有權列席會議,發表意見。
提出質詢案的代表半數以上或者代表團對答覆質詢不滿意時,可以提出要求,經主席團決定,由受質詢機關再作答覆。
在專門委員會會議或者代表團會議上答覆的,該專門委員會或者代表團應當將答覆質詢案的情況向主席團報告。
主席團認為必要時,可以將答覆質詢案的情況報告印發會議。
質詢案以書面答覆的,受質詢機關的負責人應當簽署,由主席團決定印發範圍。
第七章 調查委員會
第五十二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認為必要時,可以組織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
第五十三條 主席團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聯名,可以提議組織關於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由主席團提請大會全體會議決定。
調查委員會由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若干人和委員若干人組成,由主席團在代表中提名,提請大會全體會議通過。調查委員會可以聘請專家參加調查工作。
第五十四條 調查委員會進行調查時,一切有關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公民都有義務如實提供必要的材料。提供材料者要求對材料的來源保密的,調查委員會應當予以保密。調查委員會在調查過程中,可以不公布調查的情況和材料。
第五十五條 調查委員會應當就調查情況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報告。市人民代表大會根據調查委員會的報告,可以作出相應的決議或決定。
市人民代表大會可以授權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聽取調查委員會的調查報告,並作出相應的決議或決定,報市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備案。
第八章 發言和表決
第五十六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會各種會議上的發言和表決,不受法律追究。
第五十七條 代表在大會全體會議上發言的,每人可以發言兩次,第一次不超過十分鐘,第二次不超過五分鐘。
要求在大會全體會議上發言的代表,應當準備書面材料,在會前向秘書處報名,由大會執行主席安排發言順序;在大會全體會議上臨時要求發言的,經大會執行主席許可,始得發言。
第五十八條 主席團成員、代表團團長或代表團推選的代表在主席團每次會議上發言的,可以就同一議題發言兩次,第一次不超過十五分鐘,第二次不超過十分鐘。經會議主持人許可,發言時間可以適當延長。
第五十九條 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在交付大會全體會議表決前存在重大不同意見的,經五分之一以上的代表提議,主席團可以決定,由大會全體會議就該項議案草案是否交付本次會議表決的問題,進行表決。
第六十條 大會全體會議表決議案,表決結果由大會執行主席當場公布。會議表決議案採用投票方式、舉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由主席團決定。
第九章 附 則
第六十一條 本規則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由市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負責解釋;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授權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六十二條 本規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