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市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議事規則

2013年11月18日長春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2014年3月28日吉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長春市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議事規則
  • 頒布單位:長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頒布時間:2014.04.29
  • 實施時間:2014.04.29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專門委員會的組成,第三章 專門委員會的職責,第四章 專門委員會會議,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長春市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依法履行職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監督法》和《長春市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長春市人民代表大會(以下簡稱代表大會)設立法制委員會、內務司法委員會、財政經濟委員會、農業和農村委員會、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委員會、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委員會、民族僑務外事委員會、人事代表選舉委員會。市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以下簡稱專門委員會)的設立、撤銷及名稱變動,由代表大會決定。
第三條 專門委員會是代表大會的常設機構,受代表大會領導;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委會)領導。
第四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以下簡稱主任會議)指導和協調專門委員會的工作,常委會主任、副主任按照分工聯繫專門委員會的工作。各專門委員會與常委會辦事機構之間的工作,由常委會秘書長協調。
第五條 專門委員會會議討論、研究問題,實行民主集中制原則,集體決定和行使職權。

第二章 專門委員會的組成

第六條 專門委員會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若干人組成。
第七條 專門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人選,由主席團在代表中提名,大會全體會議通過。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常委會可以補充任命個別副主任委員和部分委員,由主任會議在代表中提名,常委會會議通過。
第八條 專門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不得擔任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的職務;擔任上述職務,應當辭去專門委員會的職務。
第九條 代表大會期間,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提出辭職的,向主席團提出辭呈,由大會全體會議通過;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提出辭職的,向常委會提出辭呈,由常委會會議通過。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接受辭職的,應當報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備案。
第十條 專門委員會主任委員主持專門委員會的工作,副主任委員協助主任委員工作。

第三章 專門委員會的職責

第十一條 向主席團、常委會提出屬於代表大會、常委會職權範圍內與本委員會有關的議案。
第十二條 審議主席團、常委會交付的議案,提出報告。受常委會委託,督辦由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檢察院承辦的重點建議、批評和意見。
第十三條 審議主席團、常委會及主任會議交付的質詢案,聽取受質詢機關的答覆,並提出辦理結果的報告。
第十四條 提出與本委員會職責相關的立法建議項目,由常委會辦事機構提出年度立法計畫草案,提請常委會會議通過。組織起草本委員會提出的法規案,經本委員會全體會議審議通過後,按法定程式向常委會提出。參與市人民政府擬提出的法規案的調研、起草工作。協調審議市人民政府提請常委會審議的法規案,並向常委會會議提出關於該法規案審議意見的報告。統一審議向代表大會或者常委會提出的法規案,提出審議結果的報告,並負責地方性法規的報批工作。
第十五條 在每年年底前,提出與本委員會職責相關的執法檢查的建議議題,由常委會辦事機構擬訂常委會執法檢查年度計畫,報主任會議通過。組織實施執法檢查年度計畫,擬訂執法檢查方案,提交主任會議通過。協助執法檢查組提出執法檢查報告,由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常委會會議審議後,由常委會辦事機構將審議意見和執法檢查報告交有關機關研究處理。必要時,可以組織督促檢查。
第十六條 對市人民政府和縣(市)、區人大及其常委會報送備案的規範性檔案,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進行備案審查,提出書面審查意見。
第十七條 根據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對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及其執行情況、市財政預算及其執行情況、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調整報告、市財政預算調整報告、市本級上一年度財政決算進行初步審查。
第十八條 聽取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匯報,可以就有關問題提出詢問。必要時,向常委會提出報告。
第十九條 堅持聯繫代表制度,反映代表對國家機關的意見和要求。根據需要邀請有關代表列席專門委員會會議,聽取意見和建議;徵求代表對有關議案和代表建議、批評、意見辦理工作的意見,必要時,組織代表對辦理工作進行檢查。
第二十條 負責屬於本委員會職權範圍內的信訪工作。
第二十一條 向代表大會提出工作報告。
第二十二條 對全國、省人大常委會或者專門委員會下發的徵求意見的法律法規草案,以及委託常委會開展的執法檢查,有關專門委員會應當按照要求辦理,並及時報告辦理意見和結果。
第二十三條 辦理主席團、常委會或者主任會議交付的其他事項。

第四章 專門委員會會議

第二十四條 專門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委員或者主任委員委託的副主任委員主持。
第二十五條 專門委員會會議應當有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出席,始得舉行。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按時參加專門委員會的會議,認真履行職責,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應當請假。
第二十六條 專門委員會應當在會議召開五日前,將會議日期、議題的通知和有關材料送交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
第二十七條 專門委員會表決事項需由組成人員過半數通過。
第二十八條 專門委員會召開會議應當形成會議紀要。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專門委員會可依據本規則制定工作細則。
第三十條 本規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6年4月5日長春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的《長春市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工作規則(試行)》同時廢止。
地方性法規(類別)
20140328(批准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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