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議事規則

長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議事規則

2013年11月18日長春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2014年3月28日吉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長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議事規則
  • 頒布單位:長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頒布時間:2014.04.29
  • 實施時間:2014.04.29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主任會議的召開,第三章 常委會會議的準備工作,第四章 常委會會議期間的工作,第五章 代表大會會議的準備工作,第六章 處理常委會的其他重要日常工作,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提高常委會主任會議的議事質量,依法行使職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主任會議由常委會主任、副主任和秘書長組成。
第三條 主任會議議事應當發揚民主,嚴格依法辦事,實行民主集中制原則。
第四條 主任會議處理常委會的重要日常工作。

第二章 主任會議的召開

第五條 主任會議每月至少召開一次;必要時,可以臨時召集。
第六條 主任會議由常委會主任召集並主持。主任可以委託一位副主任召集並主持會議。
第七條 主任會議有全體組成人員的三分之二出席,方能召開。
第八條 主任會議的議題,由秘書長或者秘書長委託的副秘書長根據主任會議組成人員的意見,並匯總各專門委員會和常委會辦事機構提請的事項,提出建議,由主任或者主任委託主持會議的副主任確定。
第九條 工作關係在常委會的市級現職領導、常委會副秘書長、各專門委員會主任委員或者副主任委員、常委會專職委員、常委會辦事機構主要負責人可以列席主任會議。具體列席人員,由秘書長根據主任會議議題的需要確定。
主任或者主任委託主持會議的副主任認為必要,可以通知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及其有關部門的負責人列席會議。
第十條 主任會議召開的兩日前,常委會辦事機構應將會議議題、
開會日期和地點通知主任會議組成人員和列席人員,並送達擬提請主任會議討論的有關檔案材料。
臨時召集的主任會議,可以臨時通知。
第十一條 主任會議的組成人員和列席人員應當按時到會。因故不能到會,應當向會議主持人請假。常委會辦事機構定期通報會議的出席、
列席情況。
第十二條 參加主任會議的組成人員和列席人員,發言應當針對議題,簡明扼要,提高議事效率。
第十三條 主任會議決定事項,由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
主任會議決定的事項,由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委會辦事機構起草文稿,報秘書長或者秘書長委託的副秘書長簽發。
第十四條 主任會議的會務工作由常委會辦事機構具體承辦,並指定專人作會議記錄,起草會議紀要。
會議紀要由秘書長或者秘書長委託的副秘書長簽發。

第三章 常委會會議的準備工作

第十五條 擬定常委會會議議程草案,決定常委會會議的會期、日程,確定常委會會議列席人員。
第十六條 可以向常委會提出屬於常委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由常委會會議審議。
對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和各專門委員會提出的屬於常委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可以決定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或者先交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報告,再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
對常委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聯名提出的屬於常委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可以決定是否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或者先交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報告,再決定是否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對不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的議案,應當向常委會會議報告或者向提案人作出說明。
第十七條 聽取法制委員會和有關專門委員會提出的關於各縣(市)、區人大及其常委會不適當的決議、決定和市人民政府不適當的決定、命令的初步審查意見,決定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
第十八條 討論常委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關於對補選的代表的代表資格的審查報告,決定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
第十九條 討論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任免、決定任免、批准任免和撤銷職務的事項,決定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表決。
第二十條 在代表中提出補充任命專門委員會的個別副主任委員和部分委員名單草案,提請常委會會議通過。
第二十一條 提出常委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名單草案,提請常委會會議通過。

第四章 常委會會議期間的工作

第二十二條 研究處理常委會會議審議中組成人員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等問題。
第二十三條 對需要臨時調整的常委會會議議程,可以提請常委會會議決定。
第二十四條 對列入常委會會議議程的議案,在審議中有重大問題需要進一步研究的,可以提出暫不付諸表決的建議,經常委會會議同意後,交由有關專門委員會進一步審議,提出審議報告。
第二十五條 聽取對列入常委會會議議程的法規案分組審議情況的匯報。認為法規案已比較成熟,可以決定交付常委會會議表決;分歧較大、尚不成熟的,可以提出建議,暫不付諸表決,交由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委會辦事機構進行修改。
第二十六條 決定將質詢案交由受質詢機關在常委會會議上或者有關專門委員會會議上作口頭答覆,或者由受質詢機關作書面答覆。在專門委員會會議上答覆的,主任會議認為必要時,可以將答覆質詢的情況報告印發常委會會議。質詢案以書面答覆的,應當由受質詢機關的負責人簽署,由主任會議印發常委會組成人員。
第二十七條 提出補選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議案,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表決。
聽取專門委員會提出的關於主席團交付的代表議案和建議、批評、意見的審議結果報告,決定是否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檢查督促代表議案和建議、批評、意見的辦理工作。
第二十八條 可以向常委會提出由代表大會選出的和由常委會補選的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罷免案。
聽取被提出罷免的代表的申辯意見,並將其印發常委會會議。罷免案經常委會會議審議後進行表決。
第二十九條 可以同意提案機關或者提案人在交付表決前撤回已經列入常委會會議議程的議案的要求。
第三十條 可以提出組織關於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的意見,提請常委會會議決定。
在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其他代表中提出調查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名單草案,提請常委會會議通過。
第三十一條 擬定常委會對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有關工作報告的決議、決定草案或者審議意見草案,經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
第三十二條 將常委會會議對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專項工作報告的審議意見,交報告機關辦理。

第五章 代表大會會議的準備工作

第三十三條 擬定召開代表大會會議的決定草案和會議日期、會期、議程、日程草案,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
第三十四條 擬定代表大會會議主席團、秘書長名單草案,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
擬定代表大會會議列席人員名單草案,提請常委會會議決定。
第三十五條 擬定常委會向代表大會所作的工作報告草案和有關議案草案,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
第三十六條 討論或者研究確定代表大會會議的其他準備事項。

第六章 處理常委會的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第三十七條 組織編制立法規劃和立法計畫草案,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後組織實施。在實施過程中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對立法規劃、計畫適時進行調整,並將調整情況報常委會備案。
第三十八條 提出常委會重點專項工作草案,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後組織實施。
第三十九條 在常委會會議閉會期間,可以根據需要,聽取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的專題工作匯報。
第四十條 組織代表、常委會委員進行專題視察、檢查、調查,並將其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交有關部門處理。必要時,可以向常委會提出報告。
第四十一條 主任會議組成人員視察時,應當聽取代表的意見或者吸收代表參加視察活動。
第四十二條 指導、協調各專門委員會的日常工作,聽取各專門委員會和常委會辦事機構關於年度工作計畫和重要工作的匯報。
第四十三條 討論、決定以常委會名義召開會議的方案,組織有關專門委員會和常委會辦事機構實施。
第四十四條 組織有關專門委員會和常委會辦事機構辦理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交辦的事項。
第四十五條 討論各縣(市)、區人大常委會提出的需要答覆的有關事項,提出處理意見。
第四十六條 討論人民民眾提出的對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及其工作人員的重大申訴、控告和意見,決定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
第四十七條 在常委會會議閉會期間,討論並決定是否批准對代表採取逮捕、刑事審判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事項,並向下一次常委會會議報告,提請予以審議決定或者確認。
第四十八條 組織常委會的外事活動。
第四十九條 討論、決定常委會機關自身建設的重要事項。
第五十條 處理常委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一條 本規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9年12月23日長春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的《長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工作規則》同時廢止。
地方性法規(類別)
20140328(批准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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