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水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議事規則(試行)

(1998年4月6日市三屆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通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和《赤水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赤水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議事規則(試行)
  • 實質:議事規則(試行)
  • 地區:赤水市
  • 通過時間:1998年4月6日
針對對象,發布內容,

針對對象

赤水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

發布內容

第一條 赤水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以下簡稱市人大主任會議)由主任、副主任組成。
第二條 市人大主任會議,由主任召集並主持,主持可以委託副主任召集、主持。
第三條 必要時,經主任確定或副主任提議,常務委員會辦公室主任、工作委員會主任委員或副主任委員可以列席主任會議。
第四條 市人大主任會議,必須有主任會議組成人員過半數出席,才能召開。主任會議討論問題,要充分發揚民主,嚴格依法辦事,聽取各方意見。主任會議集體研究的問題一經形成決定,全體組成人員自覺維護,不得違反。
第五要 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研究和處理常務委員會的重要日常工作:
1 、研究提出召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的建議議題,決定常務委員會每次會議的會期,擬定會議議程、日程和各項草案。
2 、對向常務委員會提出的議案和質詢案,決定交由有關工和委員會初審或者提請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審議。
3 、指導和協調各工作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4 、討論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提請常務委員會審議的重要事項。
5 、研究、組織各項視察活動,聽取視察報告,並對代表視察工作中反映的重大問題提出處理意見。
6 、研究、討論部署召開赤水市人民代表大會的籌備工作。組織起草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報告(草案)、專題報告和年度工作計畫、工作總結等。
7 、安排執法檢查,並組織抽查、驗收,聽取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檢查結果的匯報,並提出改進意見。
8 、檢查對市人代會及其常委會的決議、決定的貫徹執行情況。
9 、督促承辦單位認真辦理市人大代表的議案和批評、建議、意見。
10 、研究並處理人大代表和人民民眾來信來訪中的重大問題。
11 、研究常務委員會和機關自身建設的重大事項。
12 、召開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主要領導人參加的聯席會議,通報情況,交換意見,轉達民情民意,推動 “ 一府兩院 ” 的工作。
13 、辦理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交辦的工作事宜。
第六條 市人大主任會議決定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議案草案,由有關工作委員會或有關工作部門近規定時間提供草案文本或說明,由常務委員會審定。
市人大主任會議決定由有關工作委員會會議初審的議案,由有關工作委員會提出初審報告。
市人大主任會議決定不能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的議案,有關工作委員會應當向提案人說明。
第七條 市人大主任會議的議題,由主任確定,也可委託副主任確定。
第八條 市人大主任會議舉行會議,應當在會議舉行兩天以前由市人大常務委員會辦公室將開會時間,建議會議討論的主要事項,通知主任會議成員。臨時召開的會議,可以臨時通知。
第九條 主任會議一般每月召開兩次。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臨時召開。
第十條 市人大主任會議應作好記錄,每次會計訴記錄,由主持人審閱後簽字存檔。必要時產生的會議紀要由會議主持人簽發。
第十一條 市人大主任會議提出的重要意見和建議,由常務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協調辦理。
第十二條 市人大主任會議決定的問題,經主任同意,可以對外公布。
第十三條 本規則自通過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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