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水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城鄉規劃監督辦法(試行)

赤水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城鄉規劃監督辦法(試行)是2009年7月30日市第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的決議。

該監督辦法分為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總體規劃的審議,第三章 詳細規劃的備案,第四章執行城鄉規劃的檢查,第五章工作責任的追究,第六章附則 等共二十五條內容。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赤水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城鄉規劃監督辦法(試行)
  • 通過時間:2009年7月30日
  • 通過會議:赤水市第五屆人大十七次會議
  • 施行時間:2009年7月30日
通過時間,正文,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總體規劃的審議,第三章 詳細規劃的備案,第四章 執行城鄉規劃的檢查,第五章 工作責任的追究,第六章 附 則,

通過時間

2009年7月30日市第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

正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我市城鄉規劃的監督,促進城鄉經濟社會科學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以下簡稱城鄉規劃法)以及《貴州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我市依法制定的城鄉規劃以及在規劃區內進行的建設活動等,適用於本辦法。本辦法沒有規定的,從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本辦法所指城鄉規劃,包括城市規劃、鄉鎮規劃和村莊規劃。城市規劃、鄉鎮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組織制定的且經法定程式批准的城鄉規劃,是城鄉建設和規劃管理的依據,未經法定程式不得修改。
第四條 市人大常委會依法對本市城鄉規划進行監督。市人大常委會城教工委承辦城鄉規劃監督工作的具體事項。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及其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嚴格依法辦事,履行職責,依法接受市人大常委會的監督。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要根據城鄉規劃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實施城鄉規劃的管理辦法,報市人大常委會備案。
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每年年末應當將當年實施城鄉規劃的具體情況和下一年度實施城鄉規劃的意見向市人大常委會書面專題報告。

第二章 總體規劃的審議

第八條 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的總體規劃,在報送上級人民政府審批前,應依法先經市人大常委會審議。
第九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在市人大常委會舉行會議的二十日前,將總體規劃報告、評估報告和徵求公眾意見的情況送交市人大常委會城教工委徵求意見;報告修改後,在市人大常委會舉行會議的十日前將報告送交人大常委會辦公室。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在常委會舉行會議的七日前將報告發給常委會組成人員。
在審議報告前,人大常委會應當組織部分常委會組成人員、人大代表、有關專家對已制定的總體規划進行實地視察、調查。必要時,對市人民政府的市長或副市長、規劃主管部門的負責人進行詢問。
人大常委會的審議意見轉交市人民政府研究處理,市人民政府應當將研究處理的情況及時向市人大常委會書面報告。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人民政府可按照法定的許可權和程式修改總體規劃:
(一)上級人民政府制定的城鄉規劃發生變更、提出修改規劃要求的;
(二)行政區劃調整確需修改規劃的;
(三)因國務院、省人民政府批准重大建設工程確需修改規劃的;
(四)經評估確需修改規劃的;
(五)城鄉規劃的審批機關認為應當修改規劃的其他情形。
修改後的總體規劃,應當依照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程式進行。

第三章 詳細規劃的備案

第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根據總體規劃的要求,組織編制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的十五日內報市人大常委會備案。
第十二條 控制性詳細規劃備案的主要內容:
(一)規劃區性質、規模、發展方向或目標,規劃區用地範圍、確定規劃結構、功能分區、用地布局及用地構成,提出的規劃控制要求;
(二)規劃範圍內各類不同使用性質用地的界線,各類用地內適建、不適建或有條件地允許建設的建築類型;
(三)各地塊的建築密度,建築控制高度、容積率、綠地率、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車泊位數等控制指標;提出的建築間距,建築物後退道路紅線距離等;
(四)規劃區內公共服務設施和市政公用設施的配套項目、規模及分布位置;
(五)以城市總體規劃中確定的城市規劃區內主次幹道為依據,深化規劃區各級支路,並確定的走向、線型、斷面形式、交叉點坐標及標高,確定的交通設施位置及規模,確定用地豎向規劃原則、地塊控制標高;
(六)輸配水管網布置的原則、方式、管長、管徑、控制點標高、給水設施的位置及規模;
(七)匯水總量,排水體制、排水管管長、管徑、控制點標高、排水設施位置及規模;
(八)電力、電信管線的布置原則、方式、管長、管斷面尺寸、工程設施位置及規模;
(九)燃氣管線的布置原則、方式、管長、管徑、工程設施位置及規模;
(十)綠化配置要求。綠化基調、骨幹樹種、各類植物配植比等;
(十一)相應的土地使用與建築管理規定;
(十二)城市設計控制要求,包括空間環境、建築體量、體型、色彩、景觀構成等。
第十三條 與前款一起報送備案的材料還有:
(一)規劃文本:用文字形式表達規劃意圖、目標和對規劃的有關內容提出規定性要求的法律性檔案。規劃文本的文字表達應當規範、準確、含義清晰;
(二)規劃圖紙:用圖象形式表達現狀和規劃設計內容,規劃圖紙繪製在測繪的1/500—1/2000現狀地圖上。規劃圖紙所表達的內容與要求應與規劃文本一致,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三)附屬檔案:包括規劃說明書和基礎資料彙編,規劃說明書包括現狀分析、規劃意圖論證、規劃文本解釋等。
報送上述材料應裝訂成冊,一式三份。
第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城鄉規劃區內進行項目建設審批應當符合詳細規劃提出的規定性要求。
按照詳細規劃提出的規定性要求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設項目的選址意見書、核發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應在十五日內報市人大常委會備案。
內容為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核定建設用地的位置、面積、允許建設的範圍;出讓地塊的位置、使用性質、開發強度等規劃條件;使用土地的有關證明檔案、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等材料。需要建設單位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的建設項目,還應當提交修建性詳細規劃。
第十五條 人大常委會收到備案材料後,按《赤水市人大常委會關於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的暫行規定》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四章 執行城鄉規劃的檢查

第十六條 市人大常委會應當依法對市人民政府執行城鄉規劃的情況進行經常性、有針對性的檢查。
檢查前,由城教工委制定出詳細的實施方案,經主任會議研究決定後實施。
第十七條 檢查的內容為:
(一)委託編制規劃的單位是否具有相應的資質等級;
(二)城鄉規劃報送審批前,市政府或城鄉規劃管理部門是否依法將規劃草案予以了公告,公告的時間不得少於三十日;並採取了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徵求專家和公眾的意見及結果;
(三)城鄉規劃許可,指核發的選址意見書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是否合法;
(四)建設單位是否嚴格按照規劃條件進行建設,有無變更現象,確需變更的,是否履行了法定程式;
(五)市人民政府及其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是否嚴格執法,公開透明;
(六)有關違反規劃所引起的來信來訪等事項。
第十八條 市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向檢查組提供真實材料,並積極支持和配合檢查組開展工作,如實報告情況。
第十九條 檢查組由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市人大代表、有關專家組成,並邀請市人民政府領導及有關單位的領導參加。
第二十條 檢查結束後,檢查組將檢查的情況進行梳理,形成專題檢查報告,提請主任會議審議。
第二十一條 主任會議根據執法檢查報告決定是否將執法檢查報告提請常委會審議,或者決定常委會專項聽取和審議市人民政府執行城鄉規劃情況報告,也可以決定同時提請常委會審議兩個報告。
主任會議認為問題重大且事實不清的,可向常委會提議組織關於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常委會審議通過後,組織開展調查。調查委員會應當向常委會提出調查報告,常委會根據報告可以作出相應的決議、決定。
第二十二條 常委會對執法檢查報告或者執行城鄉規劃情況報告的審議意見,交由市人民政府研究處理。市人民政府應當將研究處理的情況送交市人大常委會城教工委徵求意見後,向常委會提出書面報告。必要時,可以提請常委會再次審議。

第五章 工作責任的追究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市人大常委會可責令有關單位或部門作出說明,限期改正,通報批評,建議有關機關對其責任人給予處分;對常委會任命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作出罷免或撤銷職務的決定;涉嫌犯罪的,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一)拒絕接受市人大常委會監督的;
(二)不按法定要求編制規劃的;
(三)不按要求報送備案資料的;
(四)未經法定程式改變規劃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應當追究法律責任的其他行為。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人大常委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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