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水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公民旁聽市人大常委會會議的暫行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赤水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公民旁聽市人大常委會會議的暫行辦法
  • 地區:赤水市
  • 施行日期:2006年8月25日
  • 通過機關:赤水市人大常委會
通過時間,發布內容,

通過時間

2006年8月25日(2006年8月25日市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

發布內容

第一條 為了加強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建設,密切市人大常委會與人民民眾的聯繫,便於公民了解市人大常委會依法履行職權的情況,更好地接受人民民眾的監督,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人大常委會會議許可公民旁聽,由主任會議決定,並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布。
第三條 公民旁聽市人大常委會會議遵循自願的原則。本行政區域內年滿十八周歲,享有政治權利,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中國公民,持本人身份證或單位證明,可申請旁聽。
第四條 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根據會議議題和公民申請的順序確定10名以內旁聽公民,在常委會會議召開2日前通知已確定旁聽的公民。
第五條 旁聽公民在接到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的通知後,要作好旁聽準備;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時旁聽會議的,應及時告知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
第六條 旁聽公民應當按通知要求,按時到會並領取旁聽證,佩證在指定位置就坐。會議結束,旁聽證交回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
第七條 公民旁聽常委會會議沒有表決權。
第八條 旁聽公民可以在分組會議上對審議事項發表意見,也可用書面形式向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反映。必要時,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可組織召開旁聽公民座談會,聽取意見。
第九條 公民旁聽會議時,應遵守法律法規和會議紀律,服從會議安排。違反會議紀律,取消旁聽資格。
第十條 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為旁聽公民提供會議的基本檔案,由旁聽公民使用和保管,旁聽結束後,交回辦公室。
第十一條 公民旁聽市人大常委會會議產生的交通和食宿等費用自理。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人大常委會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通過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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