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水市人大常委會審議意見及主任會議交辦意見督辦辦法

(2007年9月28日赤水市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通過)赤水市人大常委會審議意見及主任會議交辦意見督辦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赤水市人大常委會審議意見及主任會議交辦意見督辦辦法
  • 通過時間:2007年9月28日
  • 通過會議:赤水市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
  • 施行時間:2007年9月28日
總則,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

總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為了強化市人大常委會的監督力度,切實提高監督質量,督促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一府兩院”)及垂直管理部門認真辦理市人大常委會的審議意見(以下簡稱審議意見)、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的交辦意見(以下簡稱交辦意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審議意見是市人大常委會審議“一府兩院”及垂直管理部門專項工作報告、執法檢查形成的重要意見。交辦意見是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在聽取匯報、視察調查、無主題發言後,向“一府兩院”及垂直管理部門交辦的綜合意見。審議意見、交辦意見是市人大常委會行使監督權的重要載體。加強審議意見、交辦意見的督辦工作,對於推進“一府兩院”及垂直管理部門的工作,促進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具有重要意義。

第三條

審議意見、交辦意見以書面檔案的形式交“一府兩院”及垂直管理部門辦理,“一府兩院”及垂直管理部門應當在報告辦理情況的20日前,將辦理情況的報告由其辦事機構送交市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徵求意見,修改後於10日前送交市人大常委會辦事機構,再按確定的時間向市人大常委會或主任會議報告。
市人大常委會相關工作機構應當及時掌握審議意見、交辦意見的辦理情況,跟蹤督促辦理。

第四條

審議意見的辦理情況在60日內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交辦意見的辦理情況在60日內向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報告。報告的形式包括會議聽取和書面檔案送達等形式。報告的檔案或材料要突出解決的問題和採取的措施,對現行條件下難以解決的問題,要作出具體的說明。

第五條

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聽取審議意見辦理情況的報告後,按照“滿意、基本滿意、不滿意和棄權”四個檔次進行滿意度測評。如滿意票與基本滿意票之和不過應投票人數半數的,有關單位應當重新辦理,並重新報告辦理情況;如重新辦理情況報告的滿意度測評仍達不到上述要求,屬市人大及其常委會選舉任命的主要責任人員,應當在30日內向市人大常委會提出辭職;如主要責任人員拒不提出辭職,且對工作造成重大影響和損失的,由市人大常委會按有關程式予以免職或撤職。不屬市人大及其常委會選舉任命的政府工作部門或垂直管理部門的主要責任人員,由市人大常委會建議有關單位和部門對其免職或撤職。
主任會議的交辦意見的辦理情況,如主任會議不滿意的,須在30日內重新辦理並報告。如對重新辦理情況不滿意的,屬市人大及其常委會選舉任命的主要責任人員,由主任會議向市人大常委會提出免職或撤職案,交市人大常委會決定;不屬市人大及其常委會選舉任命的主要責任人員,由市人大常委會建議有關單位和部門對其免職或撤職。
免職或撤職案的表決採用無記名投票的方式,由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

第六條

本辦法自通過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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