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水市人大常委會關於人民民眾來信來訪辦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赤水市人大常委會關於人民民眾來信來訪辦理辦法
  • 地區:赤水市
  • 發布機關:赤水市人大常委會
  • 對象:人民民眾來信來訪
針對對象,發布內容,

針對對象

赤水市人大常委會

發布內容

(2007年9月28日赤水市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為了保護信訪人的合法權益,規範信訪行為和信訪工作,根據《貴州省信訪條例》的規定,結合赤水市信訪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信訪工作的原則、制度和要求
(一)堅持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依法、及時、就地、按程式解決問題與疏導教育相結合的工作原則。
(二)實行分別受理、綜合分析、統一交辦、定期反饋、嚴格督查的工作制度。
(三)達到登記、拆閱接訪、轉辦交辦、回復“四個百分之百”,辦理單位同信訪人見面、辦理結果按時回復轉辦交辦機關和信訪人這“一見面兩回復”的工作要求。
二、信訪事項的受理
市人大常委會及其信訪工作機構受理下列信訪事項:
(一)對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工作和通過的決議、決定的意見和建議。
(二)對市人大及其常委會選舉、任命的工作人員違法、違紀、失職、瀆職行為的控告和檢舉。
(三)對市人大代表的意見和建議。
(四)對市“一府兩院”及其工作機構的意見和建議。
(五)對各鄉鎮街道人大的意見和建議。
(六)對法律法規在全市範圍內的貫徹落實情況的意見和建議。
(七)上級人大轉辦交辦的信訪事項。
(八)應當受理的其他信訪事項。
三、信訪事項的辦理、轉辦、交辦
(一)市人大常委會及其信訪工作機構自接到信訪請求之日起15日內,決定對該信訪請求是否受理、轉辦、交辦,並告知信訪人。對屬於本機關法定職責範圍內的,應當作為信訪事項受理;對屬於市“一府兩院”及其工作部門和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職權範圍的,按照法定職權和有權處理的原則,分別轉交市“一府兩院”及其工作部門、各鄉鎮街道人大辦理。在轉辦、交辦前,由信訪工作機構統一登記、分送。
(二)對轉辦、交辦的信訪事項,承辦單位應當在收到轉辦、交辦信訪事項之日起15日內決定是否受理並書面告知信訪人,並按照要求通報市人大信訪工作機構。需要反饋辦理結果的,應當在指定的辦理期限內書面回復辦理結果。承辦單位認為該信訪請求不屬於其受理範圍的,應當在收到之日起5日內附上書面意見,退回市人大信訪工作機構,不得自行轉辦、交辦。
(三)對依法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複議解決的信訪請求,應當告知信訪人向司法機關、仲裁機構、行政複議機關提出;對已經進入訴訟、仲裁、行政複議程式的信訪請求,應當告知信訪人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式或者途徑提出。
(四)全國、省、遵義市人大信訪工作機構交辦的信訪事項,要求回復辦理結果的列為重要信訪事項,由信訪工作機構提出擬辦意見後,送分管信訪工作的副主任或主任提出辦理意見;不要求反饋辦理結果的信訪事項,由信訪工作機構提出擬辦意見後,送分管或聯繫相關工作的副主任提出辦理意見。
(五)人民民眾來信來訪列為重點信訪事項的,由信訪工作機構提出擬辦意見,送分管或聯繫相關工作的副主任提出辦理意見。一般的人民民眾來信來訪,由信訪工作機構提出辦理意見。
(六)信訪事項的承辦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辦結,並回覆信訪人和轉辦、交辦機關;情況複雜的可以適當延長辦理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並告知信訪人延期理由。有關單位要適時約見信訪人,聽取信訪人陳述事實和理由,了解信訪事項的基本事實。
四、信訪事項的督辦
(一)信訪工作機構應當對轉辦、交辦的信訪事項進行督辦。督辦可以按照有關規定採取閱卷審查、聽取匯報、實地調查、約見信訪人和承辦單位負責人、發函督辦等方式進行,各承辦單位應當積極配合,不得拒絕。
(二)對無正當理由在規定期限內未辦結信訪事項及未反饋辦理結果的,或違反有關規定辦理效果明顯較差的,信訪工作機構應當向承辦單位發函督辦,並提出改進建議。收到督辦意見和改進建議的承辦單位應當在30日內書面反饋情況;未採納的,應當說明理由。
五、建立信訪聯席會議制度
(一)聯席會議的成員
市人大常委會信訪工作聯席會議的成員包括:市人大常委會及有關工委室負責人,市人民政府及有關工作部門負責人,市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及有關工作機構負責人,市有關垂直管理部門負責人。
(二)聯席會議的議事範圍
1、研究處理人大信訪工作重要事項。
2、聽取成員單位信訪工作及市人大轉辦、交辦信訪事項辦理情況匯報。
3、分析、排查、督促重點信訪事項。
4、其他需要研究的事項。
(三)聯席會議的召開
1、聯席會議的召開採取定期和不定期的方式進行。定期召開在每半年召開一次,不定期召開根據工作需要確定。
2、聯席會議由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或副主任負責召集,各成員單位負責人參加。具體參加會議的單位根據工作需要確定。
(四)聯席會議議定事項的辦理
聯席會議議定的事項以會議紀要印發,各成員單位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認真辦理,並將辦理結果向聯席會議報告。
六、建立主任信訪接待日制度
(一)每月一日、十一日、二十一日的非假日確定為市人大常委會主任信訪接待日,由市人大常委會主任、副主任參加信訪接待。
(二)接待日當班的常委會主任或副主任,應當統籌安排好工作,按時到指定辦公地點接待好人民民眾來信來訪,積極聯繫協調有權處理單位共同研究人民民眾信訪請求的處置意見。
(三)主任信訪接待日排班順序由信訪工作機構提出,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時參加接待的,由信訪工作機構協調聯繫與順延下一次接待日的當班人員對調。
七、其它規定
(一)主任會議一年至少兩次聽取信訪工作機構的信訪工作情況匯報,根據工作需要,也可不定期研究重大、突出、疑難信訪問題。
(二)有關單位及負責人員對信訪事項不重視,並因此造成後果的,由有關機關或者其主管部門給予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責任。
(三)對信訪中發生的危害社會穩定、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經有關工作人員疏導、批評和教育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警告、訓戒並依法處置。
八、本辦法從2007年10月1日起執行。《赤水市人大常委會機關信訪工作暫行規定》、《赤水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關於進一步完善主任信訪接待日工作制度的決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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