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大常委會關於加強同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聯繫的辦法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關於加強同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聯繫的辦法

【發布單位】81301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8-04-29
【生效日期】1988-04-29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關於加強同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聯繫的辦法
(1988年4月29日福建省第七屆人民代表
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重視和做好同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聯繫的工作,充分發揮人民代表的作用,是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建設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客觀要求,也是加強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工作,使之更好地履行憲法、法律賦予的職權的重要保證。加強同代表的聯繫,是為了更好地了解憲法和法律、法規的貫徹實施情況,了解我省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情況和問題,聽取人民民眾的意見和要求,使省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的法規和作出的決議、決定,更加符合人民的願望和要求,更加符合實際。
第二條省人大常委會全體組成人員要密切聯繫人民代表和人民民眾,可採取走訪代表、召集代表座談會和聯繫原選舉單位等形式,聽取他們的意見和要求。
第三條要認真辦理省人大代表的議案、建議、批評和意見。對列入省人大常委會議程的議案,由省人大常委會有關委員會提出處理意見,提交省人大常委會審議、決定;轉政府和有關部門或地區辦理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要督促承辦單位認真辦理,做到事事有交待,件件有著落。
第四條省人大常委會審議重要議案以及作出重大決議或決定前,根據需要,將草案印發有關代表徵求意見。省人大常委會舉行會議時,可以請對該議案比較了解的部分代表列席會議,參加討論,直接聽取代表的意見。
第五條省人大常委會組織的調查研究和視察活動,可根據需要就地請有關省人大代表參加,或委託有關市、縣人大常委會和省人大常委會地區聯絡組協助組織省人大代表進行專題調查。
第六條省人大常委會要認真接待省人大代表來訪和處理代表來信。對來信來訪反映的一般問題,由辦公廳聯絡處負責處理;重大問題,由有關委員會或辦公廳負責處理,並向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或副主任報告。處理結果應及時答覆代表。
第七條省人大常委會通過的法規和作出的決議、決定,應及時印發代表。為了便於代表了解省人大常委會工作及有關方面的情況,除現在定期發給代表的省人大常委會《會刊》、《人大通訊》外,還應適當印發一些有關法律方面的參考資料。
第八條委託市、縣人大常委會加強同在該地工作或居住的省人大代表的聯繫。各市人大常委會和省人大常委會地區聯絡組負責人列席省人大常委會會議前,可圍繞會議審議的議題,根據需要徵求住在當地的有關省人大代表的意見,向省人大常委會反映。
第九條市、縣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時,可通知本選舉單位選出的省人大代表列席。各市、縣人大常委會在安排本市、縣人大代表視察或其他重大活動時,可以根據需要,邀請當地的省人大代表參加。
第十條在省人大代表比較集中的城市,市人大常委會可根據代表的意見和便於組織、便於活動的原則,按行業、工作單位或居住狀況,分別組成代表小組,每組推選一至三名召集人。省人大代表居住分散的,也可以和市、縣人大代表混合編組,參加當地代表小組活動。
第十一條省人大代表要同選舉單位和人民民眾保持密切聯繫。在人大閉會期間,要儘可能進行分散的、不脫產的就地視察活動,聽取民眾的意見和要求,協助本級政府推行工作。在召開省人民代表大會前,應根據建議的大會議程,進行調查研究,為審議大會議題和提出議案做好準備。
第十二條省人大代表在參加各級人大常委會和有關部門組織的活動時,其所在工作單位應照發工資和獎金等。不脫產代表的補貼以及必要的物質上的便利,由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統一解決。代表視察和活動所需經費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省人大代表調離本工作崗位或本行政區域,要及時報告原選舉單位,轉報省人大常委會備案。
(本辦法經福建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討論同意。福建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的《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同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聯繫的暫行辦法》同時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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