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

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

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是廣東省行政區域的地方國家權力機關。同全國其他地區一樣,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在廣東的實行,經歷了歷史發展的過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
  • 建立時間:1949年
  • 區域:廣東省
  • 屬性:國家權力機關
歷史發展,會議大事記,代表人數,舉行,邀請列席,會議的旁聽,設立情況,

歷史發展

1949-1950
1949年底,廣東大陸全部解放,建立了人民政權。建國初期,由於尚不具備由普選產生人民代表大會的條件,當時根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的規定,省、市、縣、市轄區以及部分作為一級政權的區設立各界人民代表會議,鄉(行政村)設立人民代表會議,代行人民代表大會的職權。1950年10月和1951年9月,在廣州先後召開省第一屆、第二屆各界人民代表會議。這一政權組織形式是人民代表大會制的過渡階段。
1950-1951
廣東省第一屆各界人民代表會議於1950年10月1~16日在廣州召開。 出席會議代表837人。 會議審議廣東省1950年工作總結與1951年的施政綱要。會議聽取中南軍政委員會副主席、廣東省人民政府主席葉劍英所作《關於目前形勢與任務》的報告。會議協商推選81名代表組成廣東省第一屆各界人民代表協商委員會,作為各界人民代表會議的常設機構。葉劍英當選為省第一屆協商委員會主席,方方、李章達為副主席,饒彰風為秘書長。會議通過了葉劍英主席關於目前形勢與任務報告和方方副主席關於土改工作報告,以及其他政府各部門工作報告的決議。會議向中共中央主席毛澤東、中央人民政府、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司令朱德、中南軍政委員會發出致敬電,向海外被迫害的僑胞發出慰問電。
1951-1952
廣東省第二屆各界人民代表會議於1951年9月3~15日在廣州召開。出席會議的代表744人。 會議動員全省人民爭取在一二年內勝利完成全省土地改革。會議聽取省人民政府主席葉劍英在會上作《關於目前形勢》的報告;副主席方方作《為勝利完成全省土地改革而鬥爭》的報告;副主席古大存作《廣東省人民政府十個月來的工作報告》;華南軍區向會議作《我們的軍事工作》的報告。會議審議了廣東省第一屆各界人民代表會議協商委員會工作報告、廣東省抗美援朝分會關於抗美援朝保家衛國運動十個月的工作報告、廣東省政法委員會關於鎮壓反革命的工作報告。會議協商推選87名代表組成廣東省第二屆各界人民代表協商委員會,葉劍英當選為省第二屆協商委員會主席,古大存、李章達、丁穎為副主席。會議通過《關於目前形勢》及各項工作報告的決議和關於爭取今明兩年勝利完成全省土地改革的決議,並向中共中央主席毛澤東、中央人民政府,向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司令朱德和全軍指戰員,向中國人民志願軍、朝鮮人民軍,向中南軍政委員會發出致敬電,向海外僑胞發出慰問電。
1953
1953年1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作出《關於召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人民代表大會的決議》,同年3月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從1953年5月開始,廣東省全面開展選舉工作。在基層普選的基礎上,全省8個省轄市和98個縣普遍召開人民代表大會,用間接選舉的辦法,選舉產生了省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於1954年8月1日在廣州召開廣東省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至此,廣東省從鄉、縣、市、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都系統地建立起來了,標誌著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在廣東正式建立。
1954-1955
1954年9月 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憲法。根據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規定,由省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省人民委員會,是本級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和本級國家行政機關。 1955年1月召開的廣東省一屆人大二次會議,決定省人民政府改為省人民委員會。這次會上,陶鑄被選舉為廣東省省長,成為由人民代表大會會議選舉產生的首任廣東省省長。
1966-1976
1966年至1976年“文化大革命”時期,憲法和法律遭到踐踏,人民代表大會制度被嚴重破壞,這一時期沒有產生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未選舉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召開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全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停止了一切活動。這一非常時期,全國統一作為一屆人民代表大會。1977年10月中央召開有關會議明確意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於1967、1968年成立的革命委員會作為一屆人民代表大會計算。廣東省作為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
1977-2011
“文化大革命”結束之後,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得到恢復,並逐步發展和完善。1977年12月召開廣東省五屆人大第一次會議。1979年12月召開廣東省五屆人大二次會議。根據1979年7月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關於修正〈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若干規定的決議》的規定,這次會議選舉產生了廣東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全省各市、縣和廣州市的市轄區也在1981年上半年先後召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並選舉產生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我省人民代表大會的發展進入新的歷史時期。

會議大事記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規定,省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 5年(一、二、三屆任期4年)。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每年至少舉行一次。廣東省從1954年8月召開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至2008年1月省十一屆人大一次會議,省歷屆人民代表大會共舉行了45次會議。歷次會議均在廣州市舉行。
1979年12月以前,會議先後由省人民政府、省人民委員會、省革命委員會召集,1979年12月設立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後,會議由省人大常委會召集。會議開幕前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持舉行預備會議,選舉本次會議的主席團和秘書長,通過本次會議的議程和其他事項的決定;省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由主席團主持會議;會議期間,主席團、常務委員會、各專門委員會、省人民政府、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10人以上聯名,可以向大會提出屬於省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省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主要議程,通常有: (1)聽取和審議省人民政府的工作報告; (2)聽取和審議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草案報告; (3)聽取和審議省財政決算、預算草案的報告;(4)聽取和審議省人大常委會的工作報告;(5)聽取和審議省高級人民法院的工作報告;(6)聽取和審議省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報告;(7)審議通過地方性法規;(8)選舉事項;(9)其他。
1954年 8月1日至14日 廣東省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在廣州召開。會議討論貫徹國家在過渡時期的總任務;討論《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草案的報告》和中共中央華南分局代書記陶鑄代表華南分局所作的《全省人民的任務》的報告;聽取和審議省人民政府副主席古大存所作《廣東省人民政府四年來的工作報告》、副主席賀希明所作《1954年廣東省預算報告》。會議作出了《關於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草案的決議》等5項決議。 會議選舉廣東省出席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46人。
1955年 1月31日至2月5日 省一屆人大二次會議在廣州召開。會議傳達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的精神。決定廣東省人民政府改為廣東省人民委員會;選舉陶鑄為廣東省省長,古大存、馮白駒、賀希明、文敏生、陳汝棠、丘哲、尹林平為副省長;選舉周楠為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
同年11月27日至12月2日 省一屆人大三次會議在廣州召開。
1956年 7月25日至8月2日 省一屆人大四次會議在廣州召開。會議通過《關於廣東省七年農業建設規劃的決》;增選魏今非、安平生、鄧文釗為廣東省副省長。
同年12月25日至31日 省一屆人大五次會議在廣州召開。
1957年 7月25日至8月10日 省一屆人大六次會議在廣州召開。會議討論了全省整風反右運動的形勢和工作。會議改選陳郁為廣東省省長,補選林鏘云為副省長。
1958年 9月20日至26日 省二屆人大一次會議在廣州召開。會議選舉廣東出席第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62人;選舉陳郁為廣東省省長,陳汝棠、林鏘雲、朱光、劉田夫、安平生、魏今非、郭棣活、李嘉人、馮白駒為副省長;選舉李學先為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
1959年 10月4至11日 省二屆人大二次會議在廣州召開。
1960年 11月28日至12月3日 省二屆人大三次會議在廣州召開。會議補選曾生為廣東省副省長。
1961年 11月23日至29日 省二屆人大四次會議在廣州召開。會議增選、補選林李明、古大存、羅范群、方皋、許崇清、楊康華、羅天、鄧文釗、黃潔為廣東省副省長。
1963年 12月16日至27日 省三屆人大一次會議在廣州召開。會議選舉陳郁為廣東省省長,林李明、劉田夫、林鏘雲、古大存、李嘉人、曾生、郭棣活、楊康華、羅范群、許崇清、羅天、鄧文釗、黃潔為副省長,選舉李學先為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
1964年 9月11日至17日 省三屆人大二次會議在廣州召開。會議選舉廣東出席第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159人;增選趙卓云為廣東省副省長。
1965年 12月20日至27日 省三屆人大三次會議在廣州召開。會議補選莊田、王闌西、寇慶延為廣東省副省長。
1970年 8月11日至15日 省革命委員會召開第六次全體會議討論並通過出席第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單。
( 註: 1966年至1976年“文化大革命”時期,沒有產生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省人民代表大會及省人民委員會的權力為省革命委員會所代替。廣東省出席第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的代表 129人,由各級革命委員會協商產生。這一非常時期,雖未召開過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但全國統一作為一屆人民代表大會。根據1977年10月中央召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組織部長、統戰部長會議關於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代會有關問題的討論意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於1967、1968年成立的革命委員會作為一屆人民代表大會計算。廣東省作為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
1977年 12月12日至17日 省五屆人大一次會議在廣州召開。會議選舉廣東省出席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161人;選舉韋國清為廣東省革命委員會主任,王首道、焦林義、李堅真、薛光軍、劉田夫、孟憲德、羅天、梁湘、寇慶延、王寧、李建安、劉維明、范希賢、梁威林、李嘉人、楊康華為副主任;選舉馬芳為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
1979年 12月17至26日 省五屆人大二次會議在廣州召開。會議通過關於設立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議,決定從1980年 1月起,將廣東省革命委員會改為廣東省人民政府;作出關於設定經濟特區的決議。會議選舉李堅真為廣東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區夢覺、羅天、薛光軍、莊田、杜長天、鐘明、肖雋英、蟻美厚、黃友謀、羅明、梁廣、肖煥輝、雲廣英、王作堯、李學先、歐陽山為副主任;選舉習仲勛為廣東省人民政府省長,楊尚昆、劉田夫、王全國、孟憲德、王寧、李建安、黃靜波、范希賢、梁威林、郭棣活、楊康華、曾定石為副省長,選舉湯光禮為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寇慶延為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1981年 2月24日至3月4日 省五屆人大三次會議在廣州召開。會議討論進一步貫徹執行國民經濟調整、改革、整頓、提高的方針,以調整為中心,安排好國民經濟計畫和做好各項工作。會議增選羅雄才為省五屆人大常委會副主任;選舉劉田夫為廣東省省長,補選梁湘、楊德元、劉俊傑為副省長。
1982年 2月23至28日 省五屆人大四次會議在廣州召開。會議討論繼續認真貫徹執行國民經濟調整、改革、整頓、提高方針,在加強物質文明建設的同時,加強精神文明建設,堅決打擊經濟領域裡的違法犯罪活動。
同年12月24至28日 省五屆人大五次會議在廣州召開。
1983年 4月3至10日 省六屆人大一次會議在廣州召開。會議選舉廣東省出席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163名;選舉羅天為廣東省六屆人大常委會主任,薛焰、范希賢、郭棣活、杜長天、曾定石、鐘明、肖雋英、蟻美厚、黃友謀、梁廣、羅雄才、王維、吳有恆為副主任;選舉梁靈光為廣東省人民政府省長,李建安、梁湘、楊德元、劉俊傑、王屏山、匡吉、楊立為副省長,選舉湯光禮為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趙練為廣東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1984年 6月25日至7月3日 省六屆人大二次會議在廣州召開。會議增選曾昭科為省六屆人大常委會副主任;補選黃清渠為副省長。審議通過《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議案試行辦法》,把提案改為議案和建議、批評、意見兩類分別進行處理。大會主席團在審議通過了 163名代表聯名提出《解決全省96萬人飲水困難問題的議案》,決定交由省人大常委會審議和監督辦理。該議案是省人大成立以來受理的“第一號議案”。
1985年 5月13至19日 省六屆人大三次會議在廣州召開。會議討論和決定要堅持實行特殊政策和靈活措施,要以改革促開放,建設好經濟特區、開放城市、珠江三角洲經濟開發區和海南島。
同年8月29日至31日 省六屆人大四次會議在廣州召開。會議接受吳有恆辭去省六屆人大常委會副主任職務,增選劉俊傑、羅克明、程里為副主任;接受梁靈光辭去廣東省省長職務,選舉葉選平為廣東省省長,補選凌伯棠、于飛、李灝為副省長。
1986年 5月21日至28日 省六屆人大五次會議在廣州召開。會議討論通過《關於廣東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七個五年計畫的報告》;選舉肖揚為廣東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1987年 6月22日至29日 省六屆人大六次會議在廣州召開。
1988年 1月20日至30日 省七屆人大會一次會議在廣州召開。會議選舉廣東省出席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163名;選舉羅天為廣東省七屆人大常委會主任,薛焰、楊立、曾定石、蟻美厚、曾昭科、劉俊傑、羅克明、程里、陳祖沛、方少逸、端木正為副主任,王徹為秘書長;選舉葉選平為廣東省人民政府省長,于飛、凌伯棠、匡吉、劉維明、盧鐘鶴、張高麗為副省長;選舉肖揚為廣東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1989年 3月2日至9日 省七屆人大二次會議在廣州召開。會議通過《廣東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律監督工作條例(試行)》、《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試行)》兩項法規。會議選舉麥崇楷為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
1990年 5月9日至17日 省七屆人大三次會議在廣州召開。會議接受羅天辭去省七屆人大常委會主任職務,補選林若為省七屆人大常委會主任。
同年11月10日 省七屆人大常委會十六次會議決定:接受端木正辭去省七屆人大常委會副主任職務、肖揚辭去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職務的請求。
1991年 3月7日至14日 省七屆人大四次會議在廣州召開。會議通過《廣東省十年規劃和“八五”計畫綱要》;補選謝頌凱為省七屆人大常委會副主任。
1992年 1月8日至16日 省七屆人大五次會議在廣州召開。會議選舉于飛、張漢青為省七屆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張漢青兼秘書長;選舉朱森林為廣東省省長。
1993年 1月29日至2月8日 省八屆人大一次會議在廣州召開。會議批准《廣東省十年規劃和“八五”計畫綱要》的調整意見;選舉廣東省出席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162人;選舉林若為廣東省八屆人大常委會主任,于飛、方苞、凌伯棠、曾昭科、謝頌凱、張漢青、歐陽德、程志青為副主任,張漢青兼秘書長;朱森林為廣東省人民政府省長,盧瑞華、劉維明、盧鐘鶴、張高麗、李蘭芳、歐廣源為副省長;選舉麥崇楷為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王駿為廣東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1994年 2月19日至26日 省八屆人大二次會議在廣州召開。會議通過《廣東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條例》、《廣東省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 辦法》。
1995年 2月17日至23日 省八屆人大三次會議在廣州召開。會上,人大代表就有關 325國道南海路段的改造問題,向省政府有關部門提出質詢案。大會在全體會議上設立旁聽席位,波蘭、澳大利亞、美國、越南、馬來西亞、泰國等 6個領事館的12名官員和社會各界人士78人旁聽了會議。
1996年 2月2日至9日 省八屆人大四次會議在廣州召開。會議決定接受林若辭去廣東省八屆人大常委會主任、于飛辭去省八屆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張漢青辭去兼任的省八屆人大常委會秘書長職務的請求和朱森林辭去廣東省省長職務的請求;選舉朱森林為廣東省八屆人大常委會主任、佀志廣為省八屆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兼秘書長。選舉盧瑞華為廣東省省長。
1997年 2月17日至23日 省八屆人大五次會議在廣州召開。
1998年 1月8日至19日 省九屆人大一次會議在廣州召開。會議選舉廣東省出席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165人;選舉朱森林為廣東省九屆人大常委會主任,張幗英、曾昭科、王駿、程志青、佀志廣、張凱為副主任,徐德志為秘書長;選舉盧瑞華為廣東省人民政府省長,王岐山、盧鐘鶴、歐廣源、李蘭芳、鐘啟權、湯炳權、許德立、游寧豐為副省長;選舉呂伯濤為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張學軍為廣東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會議依法通過廣東省九屆人大設立法制委員會、內務司法委員會、財政經濟委員會、農村農業委員會、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委員會、華僑民族宗教委員會;省人大常委會原設的法制工作委員會、內務司法工作委員會、財政及經濟工作委員會、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工作委員會、農村農業工作委員會、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工作委員會、華僑民族宗教工作委員會同時撤銷。
1999年 1月27日至2月2日 省九屆人大二次會議在廣州召開。會議通過《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首次將“立法公開化”的重要舉措寫入法規。
2000年 1月22至28日 省九屆人大三次會議在廣州召開。會上,佛山代表團就四會工業園污染問題對省環保局進行質詢,在全國產生較大影響。
2001年 2月11日至19日 省九屆人大四次會議在廣州召開。會議通過《廣東省地方立法條例》和《廣東省預算審批監督條例》;決定接受朱森林辭去省九屆人大常委會主任、曾昭科辭去省九屆人大常委會副主任職務的請求;接受盧鐘鶴辭去廣東省副省長職務的請求;選舉張幗英為廣東省九屆人大常委會主任;盧鐘鶴、李近維、湯維英、王寧生為省九屆人大常委會副主任;李鴻忠、李容根為廣東省副省長。
2002年 1月28日至2月3日 省九屆人大五次會議在廣州召開。會議首次採用無記名投票方式代替舉手表決方式對廣東省人民政府工作報告等六個報告的決議進行表決。
2003年 1月13日至21日 省十屆人大一次會議在廣州召開。會議選舉廣東省出席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162人;選舉盧鐘鶴為廣東省十屆人大常委會主任,鐘啟權、佀志廣、李蘭芳、張凱、李近維、湯維英、王寧生、黃偉鴻為副主任,林惠俗為秘書長;選舉黃華華為廣東省人民政府省長,李鴻忠、湯炳權、許德立、游寧豐、李容根、謝強華、雷於藍、宋海為副省長;選舉呂伯濤為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張學軍為廣東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2004年 2月10日至15日 省十屆人大二次會議在廣州召開。會議選舉鄧海光、吳華南、趙東花、溫耀深、賴保榮為省十屆人大常委會委員。
2005年 1月22日至28日 省十屆人大三次會議在廣州召開。會議選舉黃麗滿為廣東省十屆人大常委會主任,陳堅為副主任,蔡多文為省十屆人大常委會委員。會議接受盧鐘鶴、閆小培、呂德松、胡國華辭去職務的請求。
2006年 2月22日至27日 省十屆人大四次會議在廣州召開。會議選舉游寧豐為廣東省十屆人大常委會副主任,陳均倫、劉樹道為省十屆人大常委會委員,溫耀深為省十屆人大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主任委員。選舉佟星、林木聲為廣東省人民政府副省長。會議接受佀志廣、朱士范、朱明健、吳希榮、王蔭昆、梁念慈、羅國民辭去職務的請求。
2007年 2月2日至8日 省十屆人大五次會議在廣州召開。會議選舉歐廣源為廣東省十屆人大常委會副主任,王波、李煥新、楊文軒、曹南才、梁燦盛為省十屆人大常委會委員,通過梁燦盛為省十屆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主任委員、司徒紹為省十屆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主任委員。會議決定廢止《廣東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條例》。會議接受張聖欽、陳流明、李孟昱、甘兆炯、何開波、謝文霖、王英剛、司徒紹等八位同志辭去職務的請求。
2008年 1月17日至25日 省十一屆人大一次會議在廣州召開。會議選舉出席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162名。選舉歐廣源為廣東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主任,鐘陽勝、謝強華、王寧生、鄧維龍、陳用志、陳小川(女)為副主任,崔健為秘書長,常委會委員55人。選舉黃華華為廣東省人民政府省長,黃龍雲、李容根、雷於藍(女)、宋海(滿族)、佟星、林木聲、萬慶良為副省長;選舉鄭鄂為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鄭紅為廣東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代表人數

從1954年至2008年,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經第一屆至第十一屆。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每屆任期5年(一、二、三屆任期4年)。歷屆產生的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第一屆為558人(為出席本屆第一次會議的代表人數,下同),任期從1954年8月至1958年9月止;第二屆為667人,任期從1958年9月至1963年12月止;第三屆為865人,任期從1963年12月至“文化大革命”前止;第四屆為1966年至至1976年期間非常時期(未產生代表);第五屆為1582人,任期從1977年12月至1983年4月止;第六屆為1181人,任期從1983年4月至1988年1月止;第七屆為787人,任期從1988年1月至1993年1月止;第八屆為809人,任期從1993年1月至1998年1月止;第九屆為794人,任期從1998年1月至2003年1月止;第十屆為782人,任期從2003年1月至2008年1月止。現任的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共有790名代表(任期從2008年1月起)。

舉行

人民代表大會實行民主集中制原則,集體行使職權,集體決定問題。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是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行使職權的主要工作方式。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分預備會議、主席團會議、全體會議和代表團會議四種形式。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每年至少舉行一次,通常是舉行一次。經過1/5以上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集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人民代表大會議必須有2/3以上代表出席,始得舉行。人民代表大會會議進行選舉和通過決議等,以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
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是代表大會會議的領導機構,主席團由每次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召開的預備會議從本級人大代表中選舉產生。大會主席團舉行第一次會議時推選主席團常務主席若干人,推選主席團成員若干人分別擔任每次大會全體會議的執行主席,決定大會副秘書長的人選,決定大會會議日程安排,決定表決議案的辦法,決定代表提出議案的截止日期,決定除依法應列席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人員以外的其他有關機關、團體的負責人列席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時,一般按選舉單位或行政區域組建代表團參加會議。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由廣州、深圳和19個地級市分別組成代表團,解放軍選舉的代表單獨組成代表團,共組成22個代表團。代表團成立後,由代表推選出團長一人,副團長若干人。代表團按照大會議程開展各類活動。在預備會議前,審議本級人大常委會提出的主席團和秘書長名單草案、會議議程草案以及關於會議的其他準備事項,提出意見;會議期間,對大會所作的報告和各項議案進行審議;可以提出議案、質詢案、罷免案。代表團團長或代表團推選的代表可以到主席團會議上或大會全體會議上,發表對議案審議的意見;代表團可以對主席團提名的國家機關領導人等候選人人選進行醞釀討論,提出意見。代表團活動採取全體會議和小組會議兩種形式進行。人數少的代表團則不分小組,只舉行全體會議。

邀請列席

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召開前夕舉行的省人大常委會會議通過《關於列席和邀請列席省人大會議人員的決定》一般規定,不是省人大代表的下列人員,列席和邀請列席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⒈省委常委;⒉省人民政府組成人員;⒊省人民政府直屬機構主要負責人;⒋我省選出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⒌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副院長,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副檢察長;⒍地級以上市由市委書記兼任市人大常委會主任,而副主任中沒有省人大代表的,該市人大常委會一位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縣(市、區)人大常委會負責人中沒有省人大代表的,該縣(市、區)人大常委會主任或者一位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⒎曾任正省職的在粵老同志;⒏出席政協廣東省委員會會議的委員及列席人員;⒐地級以上市的市委書記、市長;⒑省人大會議副秘書長;⒒省人大常委會機關副廳級以上幹部;⒓省人民政府參事室及其各組主要負責人。對列席會議的省人民政府組成人員,省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負責人,由大會秘書處分別安排到代表團參加有關議程的分組討論會,聽取意見和回答代表提出的問題。

會議的旁聽

根據《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有關規定,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的全體會議設旁聽席,每次大會接受100名公民旁聽會議。凡年滿18周歲、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本省公民,祖籍廣東省的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台灣同胞和海外僑胞,均可憑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證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證件提出旁聽申請。大會籌備處於大會召開前約一個月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發布了接受申請旁聽報名的訊息,並委託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和省總工會、團省委、省婦聯、省工商聯、省科協、省社科聯、省僑聯、省台聯等有關單位和人民團體辦理社會各界人士申請旁聽,委託省外辦負責辦理邀請外國駐穗領事館官員旁聽會議事宜。旁聽人員,包括各階層、各方面人士。另外,外國駐廣州領事館官員應邀旁聽會議。會議期間,旁聽人員將旁聽有關全體會議,大會秘書處安排旁聽人員座談,聽取意見。對旁聽人員提出的意見和建議,將綜合整理,選登簡報。

設立情況

廣東省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設七個專門委員會:法制委員會、內務司法委員會、財政經濟委員會、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農村農業委員會、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委員會、華僑民族宗教委員會。
廣東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設四個工作委員會:選舉聯絡人事任免工作委員會、外事工作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預算工作委員會;一個廳級綜合辦事機構:辦公廳;一個議事協調機構的辦事機構:省依法治省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專門委員會、工作委員會、辦公廳和依法治省辦分別下設若干處室。
法制委員會主要職責:提出法規草案和統一審議廣東省地方性法規草案,提出和審議議案,對廣東省地方性法規進行統一審議並提出審議結果報告和法規草案修改稿及表決稿,對較大的市報請批准的地方性法規提出審查報告等。
內務司法委員會主要職責:參與內務司法立法工作;對內務法務部門有關工作情況和執法情況開展調查研究,提出意見和建議;組織、督促辦理同本委員會有關的議案,並提出初審意見;審理人民民眾的申訴和控告;承辦對內務法務部門辦案情況的監督工作和人大代表的有關建議、批評和意見。
財政經濟委員會主要職責:參與經濟立法工作;承辦對經濟法律、法規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及對國民經濟重大問題進行調查研究,提出意見和建議;了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財政預算的編制和執行情況及重要的經濟動態;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草案)報告、財政預算(草案)報告、決算(草案)報告以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預算的部分調整方案進行初審;組織、督促辦理同本委員會有關的議案,提出初審意見;承辦人大代表的有關建議、批評和意見。
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主要職責:參與城鄉建設環境與資源保護方面的立法工作;承辦對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在城鄉建設環境與資源保護方面執行憲法、法律、法規和省人大常委會決議的情況,以及對城鄉建設環境與資源保護工作中的重大決策和部署進行監督檢查,提出報告;負責對城市與村鎮建設規劃及其實施方面的工作以及生態環境與自然資源保護工作進行調查研究,提出意見和建議;組織、督促辦理同本委員會有關的議案,提出初審意見;承辦人大代表的有關建議、批評和意見。
農村農業委員會主要職責:參與農村農業經濟立法和農村行政立法工作;承辦對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在農村農業方面執行憲法、法律、法規和省人大常委會決議的情況,以及對農村農業工作中的重大決策和部署進行監督檢查,提出報告;負責對農村農業經濟長遠發展規劃及其中具有全局性的重大問題進行調查研究,提出意見和建議;組織、督促辦理同本委員會有關的議案,提出初審意見;承辦人大代表的有關建議、批評和意見。
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委員會主要職責:參與教育、科學、文化、衛生事業立法工作;承辦對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在教育、科學、文化、衛生事業方面執行憲法、法律、法規和省人大常委會決議的情況,以及對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工作中的重大決策和部署進行監督檢查,提出報告;對智力、投資、培養人才、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等進行調查研究,提出意見和建議;組織、督促辦理同本委員會有關的議案,提出初審意見;承辦人大代表的有關建議、批評和意見。
華僑民族宗教委員會主要職責:參與僑務、民族、宗教方面的立法工作;承辦對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在僑務、民族、宗教工作方面執行憲法、法律、法規和省人大常委會決議的情況,以及對僑務、民族、宗教工作中的重大決策和部署進行監督檢查,提出報告;對落實華僑、港澳和台灣同胞政策方面的情況進行調查研究,提出意見和建議;並督促有關部門及時處理華僑、歸僑、港澳和台灣同胞等來訪中提出的意見和要求,組織、督促辦理同本委員會有關的議案,提出初審意見;承辦人大代表的有關建議、批評和意見。
選舉聯絡人事任免工作委員會主要職責:參與有關人大選舉、人事任免和代表工作方面的立法工作;辦理有關人大選舉工作、代表工作和人事任免工作的議案,提出初審意見,負責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依法進行選舉和罷免的有關工作,指導下級人大及其常委會的選舉工作;負責省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決定的代表議案協調綜合工作和人大代表所提建議、批評、意見的交辦、督辦工作;負責聯繫廣東省的全國人大代表和省人大代表,並組織其閉會期間的活動;負責省人大常委會與下級人大常委會的日常聯絡;負責對省、市、縣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及省人大代表等的培訓工作;承辦省人大常委會的人事任免和有關被任命人員的述職、考核等工作。
外事工作委員會主要職能:參與地方外事立法工作;承辦對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在外事工作方面執行憲法、法律、法規和省人大常委會決議的情況,以及對外事工作中的重大決策和部署進行監督檢查,提出報告;對有關涉外法規的實施情況進行調查研究,提出意見和建議;承辦省人大常委會同外國省級議會進行友好交往活動的具體安排,辦理省人大系統工作人員出訪的報批工作;組織、督促辦理同本工作委員會有關的議案,提出初審意見;承辦人大代表的有關建議、批評和意見。
法制工作委員會主要職責:擬制立法計畫,審核廣東省地方性法規草案並提出具體修改意見,徵求對法規草案的意見,收集整理立法工作資料,擬定法規草案和法規解釋草案,組織召開立法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對有關具體問題的法規詢問進行研究並予以答覆等。
預算工作委員會主要職責:承擔省人大及其常委會審查預決算、審查預算調整方案、監督預算執行和有關地方性法規草案起草、審議方面的具體工作。
辦公廳主要職責:負責常委會黨組和常委會主任會議決定事項及常委會領導交辦事項的組織實施和督促、檢查;協助秘書長、副秘書長組織機關日常工作;協調各委員會的工作關係;負責常委會機關文秘、信訪、人事、保衛、接待、財務及機關後勤工作;負責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主任會議及有關重要會議的會務工作。
依法治省辦主要職責:對依法治省規劃、工作計畫和工作任務的落實情況及完成情況進行督促檢查;督促開展依法治省宣傳教育;聯繫指導各市、縣(區)依法治理辦公室工作,對依法治省工作進行調查研究,提出建議,為依法治省工作領導小組決策提供依據;總結推廣依法治理的典型經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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