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同代表聯繫的辦法

1988年5月28日遼寧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遼寧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同代表聯繫的辦法
  • 頒布單位:遼寧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88.05.28
  • 實施時間:1988.05.28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有關規定和《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加強同代表聯繫的幾點意見》,為加強省人大常委會同人大代表的聯繫,發揮人大代表的作用,特制定本辦法。
一、省人大常委會同本選舉單位的全國人大代表和省人大代表的聯繫
1、省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時,可根據情況邀請本選舉單位選出的全部或部分全國人大代表列席會議。
2、省人大常委會在審議議案或作出決議前,可根據情況將草案印發給有關代表徵求意見。省人大常委會舉行會議時,可邀請比較熟悉該議案情況的部分全國人大代表、省人大代表列席會議。
3、省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及辦事機構負責人視察和調查研究時,可以邀請有關的全國人大代表和省人大代表參加,可以走訪代表或邀請有關的代表座談,聽取對各方面工作的建議和意見。
4、居住在各市的省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注意同所在市人大常委會和省人大代表的聯繫,省直部門的省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注意與選舉單位的市人大常委會和省人大代表的聯繫。在聯繫中介紹省人大常委會的工作情況,聽取他們的建議和意見。
5、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省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前,分別組織全國人大代表和省人大代表進行集中視察,了解各方面工作情況,為出席大會審議議案做好準備。
6、省人大常委會根據需要和代表們的要求,可不定期地召開有關代表座談會,聽取他們的建議和意見。全國人大代表、省人大代表到機關來訪,省人大常委會負責人應熱情接待。
7、在同代表聯繫活動中,全國人大代表提出的應由地方解決的建議和意見,省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轉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及其他有關部門辦理,並在規定時間內作出答覆,省人大常委會應加強督促檢查。
8、省人大常委會編印的《會刊》,應及時發給代表。
二、省人大常委會通過各市人大常委會同省人大代表的聯繫
1、省人大代表由各市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受原選舉單位的監督。省人大常委會應同各市人大常委會等單位保持聯繫。各市人大常委會既負責本級的人大代表的聯繫,也負責同省人大代表的聯繫。
2、各市人大常委會負責人到省人大常委會列席會議前,根據將要審議的問題,可以根據需要徵求住在當地的有關省人大代表的意見。
3、各市召開人民代表大會時,可根據情況邀請本選舉單位選出的全部或部分省人大代表列席會議。各市人大常委會安排市人大代表視察或組織其它活動時,可根據需要邀請當地的省人大代表參加。
4、各市人大常委會受省人大常委會委託,組織省人大代表進行集中視察、徵求對法律法規草案意見、負責聯繫代表小組、協助安排代表小組的活動。
5、省人大代表持代表證就地就近進行視察活動時,各市、縣(區)人大常委會應根據代表的要求,給予協助。
6、省人大代表在視察中要求約見當地國家機關負責人時,當地人大常委會應負責聯繫和安排。
三、代表小組和小組活動
1、居住在我省的全國人大代表原則上以市為單位組織代表小組,開展小組活動。
2、對各市的省人大代表,各市人大常委會應根據代表的意見和便於組織、活動的原則,分別組成若干個代表小組,每組推選一至二名召集人。省人大代表居住分散、不足三人的,也可以參加所在地的市或縣(區)人大代表小組的活動。
3、代表小組要根據實際情況安排活動,每年活動三、四次。活動的內容主要是:(1)學習和宣傳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2)研究協助本級人民政府推行工作;(3)討論法律法規草案,提出修改意見;(4)開展就地就近視察;(5)聽取民眾的意見和要求,向當地人大常委會或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反映;(6)交流代表活動的情況和經驗。
4、省人大常委會要同各市人大常委會密切聯繫,了解代表小組活動的情況,共同總結交流代表小組活動的經驗,使代表小組的活動制度化、經常化。
四、代表聯繫工作的領導
1、省人大常委會由一名副主任分管代表聯繫工作,一名副秘書長負責協調代表聯繫工作。
2、省人大常委會人事工作委員會具體負責代表聯繫工作並編印《人民代表工作》,交流代表工作信息、活動經驗,反映代表的建議和意見。
3、人大代表的集中視察和小組活動的經費開支及學習材料,要給予保證。視察活動經費由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撥到各市,本著節約的原則,包乾專用。
4、各級人民政府及代表所在單位,對代表依法履行職責應積極支持,給予必要的保證。代表履行職責期間的工資、獎金、津貼照發,其它待遇不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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