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強代表建議的督辦工作,切實保證代表建議落到實處,是市人大常委會的一項重要職責。
二、市人大常委會人事代表選舉工作委員會是市人大常委會代表建議辦理工作的綜合部門,負責代表建議的徵集、接收、轉辦和督辦等綜合、協調工作。
三、市人大常委會各工作機構應結合各自的工作實際,採取多種形式,對涉及本工作範圍內的代表建議辦理工作進行督促和檢查,促進代表建議的落實。
四、市人大常委會人事代表選舉工作委員會、市人大各專門委員會和市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根據代表所提建議的情況,每年從議案轉為建議的、多次提為建議未能解決的或涉及全局、影響較大的代表建議中,選擇一定數量的代表建議,共同加強督辦。
五、市人大常委會、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檢察院,對代表建議必須高度重視,認真研究辦理。凡應該解決又能夠解決的問題,應當及時解決;凡應該解決但暫時不能解決的問題,應當作出規劃,並按照規劃逐步解決;凡因受條件限制不能解決的問題,應如實向代表說明情況。對建議辦理情況要按法定時限答覆代表,不斷提高代表建議辦結率和代表滿意率。
六、對需要兩個以上單位共同辦理的代表建議,屬於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承辦的,由市人民政府指定專人負責協調,確定主辦單位和協辦單位。
七、根據代表建議辦理工作的進展情況,市人大常委會要適時組織常委會組成人員和代表對代表建議辦理工作進行視察、檢查和評議,推動代表建議辦理工作的開展。
八、在每年市人民代表大會召開前,市人大常委會要召開代表建議辦理工作會議,對全年的代表建議辦理工作進行總結,提出加強和改進意見,督促代表建議全面落實。
九、根據工作需要,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對涉及全局、影響較大的代表建議,要聽取承辦單位辦理情況的匯報。經主任會議確定,可通過新聞媒體採取公開建議內容、公開辦復過程、公開辦理結果的方式,加強代表建議辦理的監督。
十、市人大常委會人事代表選舉工作委員會要進一步密切同代表的聯繫,通過走訪代表、召開代表座談會、向代表印發徵求意見函等多種方式,廣泛徵求代表的意見,不斷加強和改進代表建議辦理工作。
十一、市人大常委會人事代表選舉工作委員會要加強與代表建議承辦單位的聯繫,及時了解代表建議辦理情況,檢查和指導代表建議辦理工作。
十二、對代表認為辦理結果不滿意的代表建議,市人大常委會人事代表選舉工作委員會要會同有關部門認真研究,根據實際情況,通過召開代表建議現場辦公會、協調會以及跟蹤檢查等方式加強督辦。
十三、對代表建議辦理工作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對不負責任、相互推諉、辦理工作不力的單位和個人,要追究承辦人和單位領導人的責任,並給予通報批評;對提建議的代表進行無理指責甚至打擊報復的,要嚴肅查處,觸犯刑律的,要追究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