瀋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授予地方榮譽稱號的實施辦法

2003年6月26日瀋陽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瀋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授予地方榮譽稱號的實施辦法
  • 頒布單位:瀋陽市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2003.06.26
  • 實施時間:2003.06.26
一、為了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大力弘揚奉獻精神,加強社會主義物質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推進我市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以下簡稱《地方組織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二、授予地方榮譽稱號的對象和條件是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對某方面工作作出突出貢獻、在社會上產生重大影響和深受廣大人民民眾讚譽的集體或個人。
三、授予地方榮譽稱號的對象以市人大常委會會議議案的形式提出。依據《地方組織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由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或市人民政府、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聯名提出議案,分別不同情況,按照法定程式進行辦理。
四、提出授予地方榮譽稱號的議案,其案由應寫明授予地方榮譽稱號的稱謂,經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確定。
五、授予地方榮譽稱號的決定,由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在對所提議案進行審議後,以無計名表決的方式確定。
六、授予地方榮譽稱號的獎勵辦法:對集體頒發榮譽牌匾;對個人頒發榮譽證書、獎章和給予物質獎勵。
七、本辦法由市人大常委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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