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授予外國人“上海市榮譽市民”稱號的辦法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授予外國人“上海市榮譽市民”稱號的辦法,為了鼓勵和表彰對本市經濟建設、社會發展和促進本市與外國城市的友好關係作出突出貢獻的外國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1997年1月15日上海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1997年1月17日公布 自1997年1月15日起施行)

為了鼓勵和表彰對本市經濟建設、社會發展和促進本市與外國城市的友好關係作出突出貢獻的外國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一、對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外國人,可以授予“上海市榮譽市民”稱號:
(一)在推進與本市的友好交流合作中,或者在建立和發展與本市友好城市的關係中作出突出貢獻的;
(二)在為本市制訂城鄉發展規劃和重大技術政策,環境和資源保護,引進外資、技術和智力,培訓管理人員等方面提出重要建議,被採納後產生了重大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的;
(三)在發展文化、教育、衛生、社會公益事業和重要的科學研究、生產建設、技術改造項目中,積極向本市提出重要諮詢意見,成績卓著的。
二、授予外國人“上海市榮譽市民”稱號,由區縣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以及其他市級機關工作機構申報,經市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審核並報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後,由市人民政府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決定。
三、上海市榮譽市民證書上印有“為表彰×××對上海市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作出的貢獻,根據上海市人民政府提議,經上海市第×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次會議決定,特授予“上海市榮譽市民稱號”的字樣。證書由市長簽署。
四、頒發證書儀式由市人民政府舉行。
五、本辦法自1997年1月15日起施行。實施中的具體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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