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東市榮譽市民稱號授予辦法

評選委員會由分管對外開放工作的副市長任主任委員,成員由市政府辦公室、市外事(僑務)辦公室、市台灣事務辦公室、市外經貿局、市公安局組成。評選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市外事(僑務)辦公室。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丹東市榮譽市民稱號授予辦法
  • 文號:丹政發〔2010〕27號
  • 發布部門丹東市人民政府
  • 發布時間: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發布時間,辦法內容,

發布時間

關於印發《丹東市榮譽市民稱號授予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
《丹東市榮譽市民稱號授予辦法》業經2010年6月21日市政府第2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
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辦法內容

第一條 為鼓勵和表彰在我市經濟社會發展和對外交流合作等方面作出突出貢獻的人士,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港澳同胞、台灣同胞、海外僑胞、外籍華人、國際友人以及市外其他人士,可授予丹東市榮譽市民(以下簡稱榮譽市民)稱號:
(一)為推進其所在國家或地區與我市友好關係的發展,發揮重要作用的;
(二)為推進其所在國家或地區與我市在經濟建設、社會發展等方面的合作和交流,作出突出貢獻的;
(三)熱心支持和資助我市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等社會公益事業、福利事業和慈善事業,捐助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四)在我市實際投資超過1000萬美元,產生良好經濟和社會效益的;
(五)來丹投資的客商在丹工作生活6年以上,且所投資的企業經營良好、具有一定規模的;
(六)為我市引進人才、資金、技術和設備,或幫助我市培訓專業技術人才和管理人才,作出突出貢獻的;
(七)為我市經濟和社會發展提出有重要價值的建議、提供重要信息,被採納後產生顯著經濟和社會效益的;
(八)有其他突出貢獻的。
第三條 設立丹東市榮譽市民評選委員會,負責對榮譽市民的推薦、評審和管理工作。
第四條 授予榮譽市民稱號按照下列程式辦理:
(一)推薦單位依照本辦法規定,根據本人申請,向市外事(僑務)辦公室推薦榮譽市民人選。
(二)市外事(僑務)辦公室收到推薦材料後召集評審進行初審,並提出審核意見;
(三)符合授予條件的,由市外事(僑務)辦公室具文報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由市人民政府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決定。
(四)市人民政府根據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授予榮譽市民稱號的決定,向被授予榮譽市民稱號的人士頒發榮譽市民證書和證章。榮譽市民證書由市長簽署並頒發。榮譽市民證書和證章由市人民政府統一製作。
第五條 榮譽市民享受以下待遇:
(一)榮譽市民應邀參加本市組織的重大慶典活動時,享有貴賓禮遇。
(二)榮譽市民可應邀列席市人大、市政府會議;市人民政府定期聽取榮譽市民關於我市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建議和意見。
(三)榮譽市民在我市工作、活動及生活,有關部門提供便利和幫助。
第六條 榮譽市民發生有損於榮譽市民稱號行為的,市人民政府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決定,撤銷其榮譽市民稱號。
第七條 榮譽市民實行動態管理,授予時效一般為3年。每3年開展一次榮譽市民推薦評選活動。
第八條 各縣(市)區政府及市有關部門應當做好榮譽市民事跡的宣傳工作,加強與榮譽市民的聯繫,定期為其提供我市經濟社會發展的有關信息。
第九條 本辦法由市政府外事(僑務)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辦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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