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鎮市榮譽市民稱號授予暫行辦法

為促進景德鎮市對外交往,鼓勵國(境)內外友好人士支持景德鎮市的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規定,結合景德鎮市實際,制定《景德鎮市榮譽市民稱號授予暫行辦法》。凡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法規,具有良好的社會聲譽,堅持友好,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外國人、香港同胞、澳門同胞、台灣同胞、華僑,以及其他非景德鎮市中國公民,可以授予景德鎮市榮譽市民稱號。

景德鎮市榮譽市民稱號授予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促進本市對外交往,鼓勵國(境)內外友好人士支持本市的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法規,具有良好的社會聲譽,堅持友好,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外國人、香港同胞、澳門同胞、台灣同胞、華僑,以及其他非本市中國公民,可以授予景德鎮市榮譽市民(以下簡稱榮譽市民)稱號:
(一)為促進本市對外交往,建立友好城市關係,開展交流合作,以及促進海峽兩岸交流,作出突出貢獻的;
(二)為本市引進資金、高新技術、高端人才、關鍵設備,或者幫助培訓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作出突出貢獻的;
(三)為本市開拓國內外市場,開展經貿活動,作出突出貢獻的;
(四)在本市投資基礎設施、工業、農業、環境保護、高新技術和其他產業,成效顯著的;
(五)資助本市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等社會公益事業、慈善事業和福利事業,取得顯著社會效益的;
(六)為本市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提出或者提供有重要理論價值或者實際意義的建議、信息,被採納後產生重大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的;
(七)為本市作出其他突出貢獻的。
第三條 授予榮譽市民稱號按照下列程式辦理:
(一)本人主動申請或徵得本人同意。
(二)推薦單位向縣(市、區)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申報,並附有關申報材料。屬外國人、香港同胞、澳門同胞和華僑的,同時徵求市人民政府外事僑務工作機構意見;屬台灣同胞的,同時徵求市人民政府台灣事務工作機構意見。
(三)縣(市、區)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初審同意後,報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研究決定。
第四條 授予榮譽市民稱號,由市人民政府舉行授予儀式,頒發榮譽市民證書和證章。榮譽市民證書由市長簽署。榮譽市民證書和證章由市人民政府統一製作。
第五條 榮譽市民憑榮譽市民證書可以享受下列禮遇:
(一)應邀來本市參加慶典或者其他重大活動時,享受貴賓禮遇;
(二)進出景德鎮口岸時,海關、邊檢等機構應當給予禮遇和方便;
(三)在本市期間,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應當在食宿、交通、參觀、就醫等方面提供方便。
第六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與榮譽市民保持聯繫,邀請榮譽市民參加有關活動,提供本市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有關信息。
第七條 榮譽市民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撤銷其榮譽市民稱號的意見,報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研究決定:
(一)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構成犯罪並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屬中國公民的,受到黨紀或政紀處分的;
(三)在申報過程中弄虛作假的;
(四)有其他應當撤銷榮譽市民稱號情形的。
第八條 本辦法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九條 本辦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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