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寧市榮譽市民稱號授予辦法

《西寧市榮譽市民稱號授予辦法》是西寧市人民政府2012年6月26日印發的一份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西寧市榮譽市民稱號授予辦法
  • 編號:第115號
  • 施行日期:2012年6月26日
  • 公布日期:2012年6月26日
辦法內容
西寧市榮譽市民稱號授予辦法
第一條 為了表彰和鼓勵在我市經濟社會發展和對外交流合作等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人士,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授予外籍人士、港澳台同胞、華僑和國內非本市公民西寧市榮譽市民稱號,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人士,可以授予西寧市榮譽市民稱號:
(一)在本市經濟、科技、文化、教育、衛生、體育等領域發揮重要作用,貢獻突出的;
(二)在本市制定經濟社會發展戰略、城鄉規劃和推動技術進步、環境保護、循環經濟發展、資源綜合開發利用等方面提出有重要理論價值和實際意義的建議被採納,取得顯著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
(三)在本市引進人才、資金、先進技術、關鍵設備和先進管理模式方面,或者幫助培訓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等方面貢獻突出的;
(四)在促進本市對外交往、擴大對外交流合作、促成國際友好城市關係方面,貢獻突出的;
(五)為本市社會公益事業和慈善事業做出突出貢獻的;
(六)在其所在國家或者地區具有較高社會聲譽和重要社會影響的友好人士;
(七)在本市區域見義勇為事跡突出的;
(八)有其他突出貢獻的。
第四條 授予榮譽市民稱號按照下列程式辦理:
(一)受理推薦的區、縣人民政府或市政府有關部門收到推薦報告後進行調查核實,提出初審意見。其中,屬港澳台同胞、華僑或外籍人士的,由市政府外事僑務部門提出初審意見;
(二)區、縣人民政府或市政府有關部門提出初審意見後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審核。經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審核符合授予條件的,由各區、縣人民政府或市政府有關部門提請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決定;
(三)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作出授予榮譽市民稱號的決定;
(四)市人民政府根據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授予榮譽市民稱號的決定,向被授予榮譽市民稱號的人士頒發《西寧市榮譽市民證書》,並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榮譽市民證書由西寧市人民政府市長簽署,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統一製作。
第五條 榮譽市民享受以下待遇:
(一)應邀參加本市重大活動時,享受貴賓禮遇;
(二)應邀列席市政府有關會議,市政府定期聽取榮譽市民關於我市經濟社會發展的建議和意見;
(三)在本市工作、活動及生活,有關部門提供便利和幫助;
(四)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待遇。
第六條 推薦的區、縣人民政府或市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做好榮譽市民事跡的宣傳工作,加強與榮譽市民的聯繫,定期為其提供本市經濟社會發展的有關信息。
第七條 榮譽市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市人民政府辦公廳提請,由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決定撤銷其“榮譽市民”稱號,並予公布。
(一)提供虛假信息騙取榮譽市民稱號的;
(二)因犯罪受到刑事處罰的;
(三)有其他與榮譽市民稱號嚴重不相稱行為的;
(四)原申報單位確有正當理由申請終止的。
第八條 本辦法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組織實施,在實施過程中,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可根據本市的實際和需要,作出具體操作規定,並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九條 本辦法自通過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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