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榮譽市民稱號授予辦法

根據泰安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決定,現予公布《泰安市榮譽市民稱號授予辦法》。本辦法共11條,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為5年。 泰安市人民政府第54號令《泰安市榮譽市民稱號授予辦法》同時廢止。

《辦法》由泰安市人民政府於2017年8月19日印發。本辦法共十一條 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泰安市榮譽市民稱號授予辦法
  • 發布機關:泰安市人民政府
  • 發布時間:2017年8月19日
  • 實施時間:2017年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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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法發布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直屬單位,省屬以上駐泰各單位:
現將《泰安市榮譽市民稱號授予辦法》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泰安市人民政府
2017年8月19日

辦法全文

泰安市榮譽市民稱號授予辦法
第一條 為鼓勵和表彰在我市經濟建設、社會發展和對外友好交流合作等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外國友人、華僑、港澳台同胞和國內市外人士,根據山東省政府《授予外國友人榮譽公民稱號的規定》(魯政發〔2010〕35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授予外國友人、華僑、港澳台同胞和國內市外人士泰安市榮譽市民稱號,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泰安市榮譽市民稱號為市政府授予外國友人、華僑、港澳台同胞和國內市外人士的榮譽稱號。
泰安市榮譽市民一般每兩年評選一次,也可根據需要適時辦理。
第四條 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的外國友人、華僑、港澳台同胞和國內市外人士,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可申報授予泰安市榮譽市民稱號:
(一)在促進我市對外交往、擴大對外交流合作、促成國際友好城市和友好合作關係方面,貢獻突出,有實質性合作成果的;
(二)在引進資金、高新技術、高端人才,投資興辦企業,開拓國際市場等方面對我市經濟發展貢獻突出的;
(三)在我市制訂經濟社會發展戰略、城鄉規劃和推動技術進步、環境保護、資源開發利用等方面提出有重要價值的建議,經採納後產生重大經濟和社會效益的;
(四)積極宣傳泰安、泰山,在我市經濟、科技、文化、教育、衛生、體育等領域發揮重要作用,貢獻突出的;
(五)一次性或長期捐贈、資助我市社會公益慈善事業,貢獻突出的;
(六)在相關領域、行業為我市做出突出貢獻,並與我市長期保持友好交往的知名人士;
(七)為我市做出其他突出貢獻的。
第五條 授予泰安市榮譽市民稱號按下列程式辦理:
(一)推薦單位徵得本人同意,經主管部門審查,向市政府外事僑務辦公室提交申報材料。各部門、各單位應從嚴掌握、慎重對待,認真推薦聲譽高、影響好、貢獻突出、符合條件的人士;
(二)市政府外事僑務辦公室會同市公安、安全、宣傳、台辦、財政等部門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查,必要時徵求上級有關部門意見;
(三)符合授予條件的,由市政府外事僑務辦公室統一向社會公示;
(四)市政府常務會研究通過後,市政府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決定;
(五)市政府根據市人大常委會的決定,向被授予泰安市榮譽市民稱號的人士頒發泰安市榮譽市民證書和證章;
泰安市榮譽市民證書和證章由市政府統一製作,證書由市長簽署。
第六條 泰安市榮譽市民具體授予情況,由市政府外事僑務辦公室報省政府外事辦公室備案。
第七條 市政府有關部門應當與榮譽市民保持經常性的聯繫,做好榮譽市民事跡的宣傳工作。公開宣傳報導前應徵得榮譽市民本人同意,並將宣傳報導材料送市政府外事僑務辦公室審核。
第八條 泰安市榮譽市民在我市享受下列禮遇和待遇:
(一)應邀參加我市重大活動時,享受貴賓禮遇;
(二)對確需在我市長期居留的外國友人,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在其申請居留許可時,可酌情延長居留期限;
(三)榮譽市民子女來我市就讀,在其義務教育階段入學、升學等方面給予一定照顧;
(四)本人持榮譽市民證書免費遊覽泰山等由政府部門管理的市內旅遊景點;
(五)獲得泰安市榮譽市民稱號者,按照規定優先申報“山東省榮譽公民”稱號;
(六)在我市期間,有關部門為其活動提供方便。
第九條 授予泰安市榮譽市民稱號工作所需經費由市財政列支,專款專用。
第十條 榮譽市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府外事僑務辦公室報經市政府、市人大常委會同意後,撤銷其榮譽市民稱號,追回證書、證章,並予以公告:
(一)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在申報中提供虛假信息獲得榮譽稱號的;
(三)有與榮譽市民稱號不相稱的行為並造成嚴重後果或惡劣社會影響的。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2012年8月8日泰安市人民政府制定發布的《泰安市榮譽市民稱號授予辦法》(市政府令第159號)同時廢止。

辦法解讀

背景依據

自改革開放以來,一批外國友人、華僑、港澳台同胞和國內市外人士為我市經濟建設、社會發展和對外友好交流合作做出了突出貢獻,為鼓勵和表彰他們的這一行為,發揮其良好的示範帶動效應,我市根據中央、省有關規定,於1998年8月制定出台了《泰安市榮譽市民稱號授予辦法》,並先後授予22名外國友人、華僑、港澳台同胞和國內市外人士為泰安市榮譽市民。該《辦法》於2012年9月根據山東省政府《授予外國友人榮譽公民稱號的規定》(魯政發〔2010〕35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進行了第一次修訂,修訂實施的《泰安市榮譽市民稱號授予辦法》於2017年9月1日到期,由於該《辦法》執行順利,各界反應良好,經領導認真研究,決定不作修改,按原《辦法》繼續執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2012年8月8日泰安市人民政府制定發布的《泰安市榮譽市民稱號授予辦法》(市政府令第159號)同時廢止。

目的意義

為鼓勵和表彰在我市經濟建設、社會發展和對外友好交流合作等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外國友人、華僑、港澳台同胞和國內市外人士,我市自1998年開展首批授予“泰安市榮譽市民”稱號活動以來,經社會各界推薦、相關部門審核和社會公示等程式,市政府常務會和市人大常委會最終確定,我市已經有22名泰安市榮譽市民。這份榮譽,既體現了榮譽市民在各自崗位上取得的卓越成就,也凝結著他們對全市人民的深情厚誼。此項工作的開展,對我市對外招商引資、開展交流合作起到了積極的推動作用,產生了良好的示範帶動效應。進一步激發了授榮對象來泰投資興業的熱情,他們積極為我市招商引資牽線搭橋,開展對外科技文化交流,以其良好的示範帶動作用,有效推動了我市各項事業的發展。

主要內容

泰安市榮譽市民稱號為市政府授予外國友人、華僑、港澳台同胞和國內市外人士的榮譽稱號。
泰安市榮譽市民一般每兩年評選一次,也可根據需要適時辦理。證書和證章由市政府統一製作,證書由市長簽署。
根據《泰安市榮譽市民辦法》,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外國友人、華僑、港澳台同胞和國內市外人士均可向市外僑辦等有關部門推薦,經審核,報市政府、市人大審議後,授予“泰安市榮譽市民”稱號:
1.在促進我市對外交往、擴大對外交流合作、促成國際友好城市和友好合作關係方面貢獻突出,有實質性合作成果的;
2.在引進資金、高新技術、高端人才、投資興辦企業、開拓國際市場等方面對我市經濟發展貢獻突出的;
3.在我市制訂經濟社會發展戰略、城鄉規劃和推動技術進步、環境保護、資源開發利用等方面提出有重要價值的建議,經採納後產生重大經濟和社會效益的;
4.積極宣傳泰安、泰山,在我市經濟、科技、文化、教育、衛生、體育等領域發揮重要作用,貢獻突出的;
5.一次性或長期捐贈、資助我市社會公益慈善事業,貢獻突出的;在相關領域、行業為我市做出突出貢獻,並與我市長期保持友好交往的知名人士;
6.為我市做出其他突出貢獻的。
被授予榮譽市民的人士將獲得市長簽署的證書、證章,並享受六項具體待遇:
1.應邀參加我市重大活動時,享受貴賓禮遇;
2.對確需在我市長期居留的外國友人,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可酌情延長居留期限;
3.榮譽市民子女來我市就讀,在其義務教育階段入學、升學等方面給予一定照顧;
4.本人持榮譽市民證書免費遊覽泰山等市內旅遊景點;
5.獲得該稱號者,優先申報“山東省榮譽公民”稱號;
6.有關部門為其在我市期間的活動提供方便。

措施要求

授予泰安市榮譽市民稱號辦理程式:
1.推薦單位徵得本人同意,經主管部門審查,向市政府外事僑務辦公室提交申報材料。各部門、各單位應從嚴掌握、慎重對待,認真推薦聲譽高、影響好、貢獻突出、符合條件的人士;
2.市政府外僑務辦公室會同市公安、安全、宣傳、台辦、財政等部門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查,必要時徵求上級有關部門意見;
3.符合授予條件的,由市政府外事僑務辦公室統一向社會公示;
4.市政府常務會研究通過後,市政府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決定;
5.市政府根據市人大常委會的決定,向被授予泰安市榮譽市民稱號的人士頒發泰安市榮譽市民證書和證章;
6.泰安市榮譽市民具體授予情況,由市政府外事僑務辦公室報省政府外事辦公室備案。
榮譽市民如有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在申報中提供虛假信息獲得榮譽稱號的;有與榮譽市民稱號不相稱的行為並造成嚴重後果或惡劣社會影響的。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由市政府外事僑務辦公室報經市政府、市人大常委會同意後,撤銷其榮譽市民稱號,追回證書、證章,並予以公告。
認真做好 “泰安市榮譽市民”的授榮工作,進一步鼓勵海外僑胞、港澳台同胞、外國友人在泰安市投資興業,促進對外交流合作,更好地服務我市富裕文明幸福新泰安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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