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授予榮譽市民稱號條例》實施辦法,以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112號公布,自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授予榮譽市民稱號條例》實施辦法
- 施行時間:2001年3月19日
- 國家:中國
- 省份:重慶
《重慶市授予榮譽市民稱號條例》實施辦法
(2001年3月19日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112號公布)
第一條 根據《重慶市授予榮譽市民稱號條例》第七條規定,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重慶市榮譽市民”稱號由市一級設立。
第三條 授予“重慶市榮譽市民”應堅持突出貢獻原則,兼顧其代表性和重慶市整體對外開放的需要。
第四條 “重慶市榮譽市民”的日常聯繫和服務工作,分別由市政府辦公廳、市外辦、市僑辦、市台辦、市人事局負責。
第五條 “重慶市榮譽市民”稱號授予儀式,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組織,有關部門協助實施。
第六條 授予“重慶市榮譽市民”稱號程式按照《重慶市授予榮譽市民稱號條例》第四條規定辦理。
第七條 推薦單位履行報批手續前應徵得推薦對象同意,不得向推薦對象作出任何承諾。
第八條 除《重慶市授予榮譽市民稱號條例》規定的待遇外,獲得“重慶市榮譽市民”稱號的人士不承擔重慶市民應有的義務也不享有相應的權利。
第九條 重慶市榮譽市民證書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統一印製。
第十條 本實施辦法由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實施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