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授予榮譽市民稱號條例

《重慶市授予榮譽市民稱號條例》,發布於1998-12-26。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授予榮譽市民稱號條例
  • 通過時間:1998年12月26日
  • 施行時間:1999年3月1日
條例全文,修訂的條例,

條例全文

【發布單位】83101
【發布文號】第95號
【發布日期】1998-12-26
【生效日期】1999-03-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九十五號)
《重慶市授予榮譽市民稱號條例》1998年12月26日經重慶市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1999年3月1日起施行。
1998年12月26日
重慶市授予榮譽市民稱號條例
第一條為了鼓勵和表彰對本市經濟建設、社會發展、對外交流合作作出突出貢獻、在市內外享有較高聲譽和影響的市外人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市外人員是指外國人、華僑、香港特別行政區同胞、澳門同胞、台灣同胞和其他市外人士。
第三條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市外人員,可授予重慶市榮譽市民稱號:
(一)為本市引進資金、人才、高新技術和設備,並產生重大效益的;
(二)在促進本市對外交往、交流,建立和發展本市對外友好城市的關係中作出突出貢獻的;
(三)在本市開發利用資源、生態環境保護中有突出貢獻的;
(四)為本市開拓國內外市場,促進經貿合作,作出突出貢獻的;
(五)對本市三峽庫區經濟發展、移民遷建作出突出貢獻的;
(六)對本市農業和能源、水利、交通、通信等基礎設施進行開發建設,貢獻突出的;
(七)對發展本市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和公益、福利事業,有突出貢獻的;
(八)在本市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貢獻的。
第四條授予重慶市榮譽市民稱號按下列程式辦理:
(一)市級各機關、人民團體和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填寫《重慶市榮譽市民推薦書》,並按下列規定申報:
推薦對象是外國人的,報市人民政府外事主管部門;
推薦對象是華僑的,報市人民政府華僑事務主管部門;
推薦對象是香港特別行政區同胞、澳門同胞的,報市人民政府港澳事務主管部門;
推薦對象是台灣同胞的,報市人民政府台灣事務主管部門;
推薦對象是其他人員的,報市人民政府人事主管部門。
(二)接受申報部門提出初審意見後報市人民政府綜合評審。
(三)市人民政府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決定。
(四)由市人民政府舉行儀式,頒發《重慶市榮譽市民證書》和證章。
《重慶市榮譽市民證書》由市長簽署。
第五條本市舉行重大慶典活動時,可邀請重慶市榮譽市民參加,並給予貴賓禮遇。
重慶市榮譽市民進出本市口岸時,應當給予禮遇。
第六條授予重慶市榮譽市民稱號活動所需經費,由市財政列支,專款專用。
第七條本條例由重慶市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
第八條本條例自1999年3月1日起施行。

修訂的條例

(1998年12月26日重慶市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0年7月23日重慶市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關於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第一條 為了鼓勵和表彰對本市經濟建設、社會發展、對外交流合作作出突出貢獻、在市內外享有較高聲譽和影響的市外人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市外人員是指外國人、華僑、香港特別行政區同胞、澳門同胞、台灣同胞和其他市外人士。
第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市外人員,可授予重慶市榮譽市民稱號:
(一)為本市引進資金、人才、高新技術和設備,並產生重大效益的;
(二)在促進本市對外交往、交流,建立和發展本市對外友好城市的關係中作出突出貢獻的;
(三)在本市開發利用資源、生態環境保護中有突出貢獻的;
(四)為本市開拓國內外市場,促進經貿合作,作出突出貢獻的;
(五)對本市三峽庫區經濟發展、移民遷建作出突出貢獻的;
(六)對本市農業和能源、水利、交通、通信等基礎設施進行開發建設,貢獻突出的;
(七)對發展本市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和公益、福利事業,有突出貢獻的;
(八)在本市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貢獻的。
第四條 授予重慶市榮譽市民稱號按下列程式辦理:
(一)市級各機關、人民團體和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填寫《重慶市榮譽市民推薦書》,並按下列規定申報:
推薦對象是外國人的,報市人民政府外事主管部門;
推薦對象是華僑的,報市人民政府華僑事務主管部門;
推薦對象是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同胞的,報市人民政府港澳事務主管部門;
推薦對象是台灣同胞的,報市人民政府台灣事務主管部門;
推薦對象是其他人員的,報市人民政府人事主管部門。
(二)接受申報部門提出初審意見後報市人民政府綜合評審。
(三)市人民政府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決定。
(四)由市人民政府舉行儀式,頒發《重慶市榮譽市民證書》和證章。
《重慶市榮譽市民證書》由市長簽署。
第五條 本市舉行重大慶典活動時,可邀請重慶市榮譽市民參加,並給予貴賓禮遇。
重慶市榮譽市民進出本市口岸時,應當給予禮遇。
第六條 授予重慶市榮譽市民稱號活動所需經費,由市財政列支,專款專用。
第七條 本條例由重慶市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
第八條 本條例自1999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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