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授予榮譽市民稱號規定

《廣州市授予榮譽市民稱號規定》在2004.03.18由廣州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授予榮譽市民稱號規定
  • 頒布單位:廣州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04.03.18
  • 實施時間:2004.05.01
經2004年2月24日市政府第12屆31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以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二零零四年三月十八日
第一條 為鼓勵和表彰對本市經濟建設、社會公益福利事業、對外交流合作等方面做出重大貢獻的港澳台同胞、華僑和外籍人士,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市政府授予、撤銷榮譽市民稱號工作,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市政府辦公廳負責協調組織實施本規定。
市政府僑務辦公室、市政府外事辦公室、市政府台灣事務辦公室依照各自職責實施本規定。
第四條 凡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法規,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港澳台同胞、華僑和外籍人士,可以被授予“廣州市榮譽市民”稱號:
(一)為本市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及其他社會公益福利事業無償捐贈折合人民幣七百萬元以上的;
(二)由本人或者其獨資、控股企業在本市直接投資,且經營期限為十年以上,企業已投產,取得顯著經濟、社會效益,並同時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
1.投資一般性項目,實際投資折合人民幣兩億元以上的;
2.投資興辦產品出口型企業,實際投資折合人民幣一億元以上,且該企業上年度出口總額折合人民幣五億元以上的;
3.投資先進技術型企業,實際投資折合人民幣八千萬元以實際投資折合人民幣五千萬元以上的。
(三)為本市引進資金、人才、先進技術和設備做出重大貢獻,或為本市經濟發展、社會進步提出有重要理論價值和實際意義的建議被採納,取得顯著經濟、社會效益的;
(四)對促進本市對外交流合作,增進友誼,建立友好城市關係做出重大貢獻,取得顯著經濟、社會效益的;
(五)為本市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等社會公益福利事業做出其他重大貢獻的。
第五條 授予榮譽市民稱號按下列程式辦理:
(一)推薦。推薦單位推薦榮譽市民,應當徵得本人同意並組織事跡材料,填寫有關推薦表格,推薦表格需依隸屬關係經市屬部、委、辦、局或區、縣級市政府審核後加具意見。推薦對象屬華僑、港澳同胞的,向市政府僑務辦公室推薦;屬外籍人士的,向市政府外事辦公室推薦;屬外籍華人的,可選擇向市政府僑務辦公室或市政府外事辦公室推薦;屬台灣同胞的,向市政府台灣事務辦公室推薦。
(二)審核。市政府僑務辦公室、市政府外事辦公室、市政府台灣事務辦公室收到推薦材料後,應當進行初審,視情況分別徵詢有關單位的意見,然後交由市政府辦公廳組織會審,會審後報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
(三)審議。市政府討論通過後依照法定程式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決定。
(四)表彰。市政府根據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授予榮譽市民稱號的決定舉行授予榮譽市民稱號儀式,向被授予“廣州市榮譽市民”稱號的人士頒發榮譽證書和徽章,並通過各種傳媒對其事跡進行宣傳。授予榮譽市民稱號儀式由市政府僑務辦公室牽頭承辦。
第六條 授予榮譽市民稱號活動一般每兩年舉行一次。
第七條 對獲得“廣州市榮譽市民”稱號的人士應當給予禮遇。
本市重大慶典活動,舉辦單位應視情況邀請榮譽市民參加,並給予貴賓禮遇。
第八條 榮譽市民證書和徽章由市政府統一製作,證書由市長簽署。
授予榮譽市民的相關費用,由市財政列支,專款專用。
第九條 榮譽市民因觸犯法律受到刑事追究或者有其他與榮譽市民稱號不相稱的行為並造成嚴重後果或惡劣社會影響的,由原初審單位提出撤銷其榮譽市民稱號的意見,經市政府辦公廳組織會審後報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後,由市政府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決定並公告。
第十條 本辦法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市政府1993年2月1日發布的《廣州市授予榮譽市民稱號辦法》(穗府[1993)11號)及1996年6月6日發布的《廣州市授予榮譽市民稱號辦法實施細則》(穗府(1996)70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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