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經濟特區授予榮譽市民稱號規定

2000年3月3日深圳市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八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經濟特區授予榮譽市民稱號規定
  • 頒布單位:深圳市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2000.03.03
  • 實施時間:2000.05.01
第一條 為表彰和鼓勵對我市經濟建設、社會公益事業、對外交流與合作等方面做出突出貢獻者,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香港同胞、澳門同胞、台灣同胞、華僑、外籍華人和外國人,可以授予“深圳市榮譽市民”稱號。
(一)在我市直接投資,引進外資、人才、高新技術和先進設備,傳授新技術、提供新信息、開發新產品、培訓專業人才,促進我市經濟建設和高新技術發展,貢獻突出的;
(二)為我市開拓國際市場,促進經貿活動,貢獻突出的;
(三)推進我市對外交往,建立友好城市關係,開展科學、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等的交流與合作,貢獻突出的;
(四)資助我市發展社會公益事業和慈善事業,貢獻突出的;
(五)在其他方面貢獻突出的。
第三條 符合本規定第二條規定的,由市人民政府有關職能部門、各區人民政府以及其他有關部門推薦,分別向下列主管部門申報:
(一)被推薦人是華僑、香港同胞、澳門同胞、外籍華人的,向市人民政府僑務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僑務部門)申報,也可向市人民政府外事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外事部門)申報;
(二)被推薦人是台灣同胞的,向市人民政府台灣事務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台務部門)申報;
(三)被推薦人是外國人的,向市外事部門申報;
(四)被推薦人是以投資為主的外國人、外籍華人、華僑或者香港同胞、澳門同胞的,向市人民政府外商投資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外資部門)申報。
市外事部門負責申報的統籌協調工作。
第四條 市外事部門經統籌協調後提出初審意見,報市人民政府審核,並經被推薦人同意,由市人民政府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決定。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應於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舉行的十五天前將有關授予榮譽市民稱號的議案送交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公廳。
第六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授予“深圳市榮譽市民”稱號的決定後,由市人民政府召開大會頒發榮譽市民證書和證章。
第七條 榮譽市民享受市政府規定的禮遇和優惠待遇。
第八條 市外事部門負責榮譽市民的資料管理及日常聯絡、服務工作。
第九條 市外事部門可以組織榮譽市民開展調查研究、專題研討、決策諮詢等活動,以充分發揮其作用。市僑務部門、台務部門和外資部門應予協助。
第十條 被授予榮譽市民稱號者,如果因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在申報活動中弄虛作假的,經市人民政府提請,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撤銷其“深圳市榮譽市民”稱號。
第十一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授予榮譽市民稱號工作中濫用職權,弄虛作假,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規定製定實施辦法。
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二○○○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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