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市授予榮譽市民稱號規定

2004年9月29日濟南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 2004年11月25日山東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濟南市授予榮譽市民稱號規定
  • 頒布單位:濟南市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2004.11.25
  • 實施時間:2005.01.01
於2004年9月29日經濟南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並於2004年11月25日經山東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批准,現予公布。
濟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4年11月25日
第一條 為了鼓勵和表彰對本市經濟建設、社會發展和對外交流合作等方面作出突出貢獻的人士,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授予外國人、華僑和其他市外人士濟南市榮譽市民稱號。
第三條 凡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授予濟南市榮譽市民稱號:
(一)在促進本市對外交往、擴大對外經濟文化交流合作、建立友好城市關係方面,貢獻突出的;
(二)在本市制訂經濟發展戰略、城鄉規劃和重大技術政策,保護環境和合理開發、利用資源方面提出重要建議,經採納後產生重大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貢獻突出的;
(三)在本市直接投資,引進資金、人才、高新技術方面,貢獻突出的;
(四)在發展本市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事業方面,貢獻突出的;
(五)捐贈或者資助本市社會公益事業和慈善事業,貢獻突出的;
(六)在本市其他方面貢獻突出的。
第四條 授予濟南市榮譽市民稱號按下列程式辦理:
(一)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直部門、濟南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在徵得被推薦人同意後,分別向下列部門申報:
1.被推薦人是外國人的,向市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申報;
2.被推薦人是華僑的,向市人民政府僑務辦公室申報;
3.被推薦人是其他市外人士的,向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申報。
(二)受理申報的部門進行初審,報經市人民政府綜合評審、審核後,由市人民政府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授予濟南市榮譽市民稱號的議案。
(三)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作出授予濟南市榮譽市民稱號的決定。審議決定前,可以交有關專門委員會進行初審,提出書面意見。
(四)市人民政府根據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向被授予濟南市榮譽市民稱號的人士頒發榮譽證書和證章。證書由市長簽署。
證書、證章由市人民政府統一製作。
第五條 榮譽市民可以享受下列禮遇:
(一)應邀參加本市舉行的重大慶典等活動,享受貴賓禮遇;
(二)在本市停留期間,享受有關部門和單位提供的便利和服務;
(三)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禮遇和優惠待遇。
第六條 榮譽市民因觸犯法律受到刑事追究或者有其他有損於榮譽市民稱號的行為並造成嚴重後果或者惡劣社會影響的,由市人民政府提請,經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撤銷其濟南市榮譽市民稱號。
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向榮譽市民提供本市社會經濟發展的有關信息,與其保持經常聯繫,並加強對其事跡的宣傳。
授予榮譽市民的日常工作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負責。
第八條 授予濟南市榮譽市民稱號活動所需經費,由市財政列支。
第九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規定製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十條 本規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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