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81507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8-06-12
【生效日期】1998-06-12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青島市授予榮譽市民稱號辦法
(1998年5月22日市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通過1998年6月12日山東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批准)
第二條對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外國友人、華僑、華人和港澳同胞,可以授予青島市榮譽市民稱號:
(一)積極促進其所在國家或地區與本市的友好交往,在建立友好城市工作中發揮了重要作用,做出突出貢獻的;
(二)長期致力於發展其所在國家或地區與本市的交流與合作,發揮了重要作用,做出突出貢獻的;
(三)積極支持本市的改革開放、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在發展本市經貿、科技、文化、教育、衛生等事業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做出突出貢獻的;
(四)在其所在國家或地區有較高的社會聲譽或影響的友好人士。
第三條市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以下簡稱市外辦)和市人民政府僑務辦公室(以下簡稱市僑辦)依照本辦法規定,負責授予外國友人、華僑、華人和港澳同胞青島市榮譽市民稱號的具體工作。
第四條對擬授予青島市榮譽市民稱號的外國友人、華僑、華人和港澳同胞,由有關推薦單位申報。其中,屬外國友人的,向市外辦申報;屬華僑、華人、港澳同胞的,向市僑辦申報。
第五條市外辦和市僑辦應當自收到書面推薦報告之日起三十日內,提出審查意見,由市外辦統一報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同意後,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決定。
第六條經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決定授予青島市榮譽市民稱號的人員,由市人民政府頒發青島市榮譽市民證書和證章。青島市榮譽市民證書由市長簽署,由市長或市長委託副市長頒發。
青島市榮譽市民證書和證章,由市人民政府統一製作。
第七條授予青島市榮譽市民稱號工作,必須嚴格按照本辦法規定進行。
第八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九七年三月十四日青島市第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的《青島市人大常委會關於我市授予外國友人榮譽市民稱號審批程式的規定》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