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全文
南京市授予榮譽市民稱號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南京市榮譽市民的稱號授予、禮遇落實、服務保障以及其他相關工作。
第三條授予榮譽市民稱號,應當注重實效、尊重當事人意願。
第四條 凡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具有良好社會聲譽,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外國人、華僑、港澳台同胞和其他市外人士,可以授予榮譽市民稱號:
(一)在本市對外交往,擴大對外交流與合作,建立和發展友好城市關係,提升本市形象和影響力等方面貢獻突出的;
(二)在本市經濟社會發展、國土空間規劃、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保護等方面提出重要建議,取得顯著經濟、社會效益的;
(三)在本市投資設立企業、建設項目,開拓國際國內市場,引進資金、人才、先進技術和設備,促進經濟發展等方面貢獻突出的;
(四)在本市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旅遊等事業方面貢獻突出的;
(五)在本市發展社會公益事業和慈善事業等方面貢獻突出的;
(六)在其他方面貢獻突出的。
第五條符合授予榮譽市民稱號條件的,由本市有關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有關組織推薦為榮譽市民人選。
推薦單位應對申報材料進行核實,徵得被推薦人本人同意後,向下列部門提出申報:
(一)被推薦人是外國人、港澳同胞的,向市外事、港澳事務主管部門申報;
(二)被推薦人是華僑的,向市僑務主管部門申報;
(三)被推薦人是台灣同胞的,向市台灣事務主管部門申報;
(四)其他市外人士,按照作出突出貢獻領域向市相關主管部門申報。
第六條受理部門收到推薦榮譽市民的申報後,應當進行審查,徵詢有關單位的意見並提出初審意見,報市人民政府審核。
第七條市人民政府審核通過榮譽市民人選建議名單後,應當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授予榮譽市民稱號的議案。
第八條市人民政府提出的授予榮譽市民稱號的議案,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授予榮譽市民稱號的議案進行審議,作出授予榮譽市民稱號決定的,向社會公告。
第九條 對決定授予榮譽市民稱號的,市人民政府應當舉行授予榮譽市民儀式,邀請榮譽市民本人參加,頒發榮譽市民證書和證章。榮譽市民證書由市人民政府市長簽署。
第十條 榮譽市民享有下列禮遇:
(一)應邀列席市人民代表大會、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南京市委員會的會議;
(二)應邀參加本市的重大活動;
(三)應邀參加本市相關部門組織的專題調研、視察、座談、決策諮詢等活動;
(四)獲贈本市經濟社會發展的相關資料;
(五)進出南京相關客運口岸時,由有關單位向主管部門提出通關便利申請;
(六)每年在本市指定醫院享受一次免費體檢;
(七)獲贈本市遊園年卡;
(八)本市給予的其他禮遇。
第十一條 市級相關部門應當加強與榮譽市民的溝通和聯繫,通報本市經濟社會發展情況,聽取榮譽市民的意見和建議。
第十二條 榮譽市民因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受到刑事處罰,或者有與榮譽市民稱號不相稱的行為並造成不良影響的,市人民政府應當及時提出撤銷其榮譽市民稱號的議案,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決定。
榮譽市民主動放棄榮譽市民稱號的,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請,市人民政府應當及時提出終止其榮譽市民稱號的議案,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決定。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撤銷和終止榮譽市民稱號的決定應當向社會公告。
第十三條 榮譽市民稱號授予、禮遇落實、服務保障等活動經費納入市級財政預算,專款專用。
第十四條 公職人員在授予榮譽市民稱號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者相關部門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本條例自2019年6月5日起施行。本條例施行前已獲得榮譽市民稱號的,適用本條例。
內容解讀
授予對象
南京從1994年開展授予榮譽市民工作,授予對象主要集中在外國人。這次立法將南京市榮譽市民授予對象擴展為所有對本市經濟、社會發展、科技進步、對外交流合作、提升本市國際影響力等方面作出突出貢獻的外國人、華僑、港澳台同胞和其他市外人士。
授予程式
為規範授予程式,進一步增強法規的可操作性,《條例》第五至第八條對授予榮譽市民稱號的程式作了規定。
一是明確推薦申報的主管部門。根據榮譽市民推薦人選的類別,明確不同的申報受理部門。《條例》第五條規定:被推薦人是外國人、港澳同胞的,向市外事、港澳事務主管部門申報;被推薦人是華僑的,向市僑務主管部門申報;被推薦人是台灣同胞的,向市台灣事務主管部門申報;其他市外人士,按照作出突出貢獻領域向市相關主管部門申報。
二是具體規定審查、審核、提起議案的工作流程。各受理部門收到推薦榮譽市民的申報後進行審查,徵詢有關單位的意見並提出初審意見,報市人民政府審核。市政府審核後形成授予榮譽市民稱號的議案報市人大常委會。
三是市人大常委會作出決定的程式。市人大常委會對授予榮譽市民稱號的議案進行審議,作出授予榮譽市民稱號決定並向社會公告。
授予儀式
授予榮譽市民稱號是對外國人、華僑、港澳契約胞和其他市外人士作出突出貢獻的肯定,他們的事跡得到了全體市民的認同,理應受到全社會的尊重。由市人民政府舉行莊嚴隆重神聖的授予儀式, 以此增強榮譽市民的榮譽感、自豪感。《條例》第九條對授予儀式作出了規定,“對決定授予榮譽市民稱號的,市人民政府應當舉行投予榮譽市民儀式,邀請榮譽市民本人參加,頒發榮譽市民證書和證章。榮譽市民證書由市人民政府市長簽署。”
關於享受禮遇。《條例》第十條設定了五個方面的禮遇:一是應邀列席市人民代表大會、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南京市委員會的會議;二是應邀參加本市的重大活動,相關部門組織的專題調研、視察、座談、決策諮詢等,獲贈本市經濟社會發展的相關資料;三是進出南京相關客運口岸時,由有關單位向主管部門提出通關便利申請,享受有關部門和單位提供的相關便利和服務;四是每年在本市指定醫院享受一次免費體檢,獲贈遊園年卡;五是市政府規定的其他禮遇。
退出問題
榮譽稱號的享有雖沒有規定具體的時限,但也並不意味著是終身享有,如果有違法或者不當行為,不宜再擁有榮譽市民的稱號。《條例》第十二條規定“榮譽市民因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受到刑事處罰,或者有與榮譽市民稱號不相稱的行為並造成不良影響的,市人民政府應當及時提出撤銷其榮譽市民稱號的議案, 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決定。”對主動放棄榮譽市民稱號的,市人民政府也應當提出終止其榮譽市民稱號的議案,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委員會審議決定。撤銷和終止榮譽市民稱號的決定都應當向會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