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授予榮譽市民稱號辦法

《廣州市授予榮譽市民稱號辦法》在1993.02.01由廣州市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授予榮譽市民稱號辦法
  • 頒布單位:廣州市政府
  • 頒布時間:1993.02.01
  • 實施時間:1993.02.01
第一條 為鼓勵和表彰對本市經濟建設、社會公益福利事業和促進本市與外國的友好關係作出重大貢獻的港澳台同胞、華僑和外國人士,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港澳台同胞、華僑和外國人士可授予“廣州市榮譽市民”稱號:
(一)熱心資助發展本市社會公益福利事業,有突出貢獻的;
(二)積極為本市引進資金、人才、先進技術和設備,並產生良好經濟和社會效益的;
(三)積極為本市合理開發、利用資源,推廣現代化管理措施,培訓管理人員等方面有突出貢獻的,或提出有重要理論價值和實際意義的建議,被採納後,產生重大經濟和社會效益的;
(四)積極向本市傳授新技術,開發新產品,節約能源和原材料消耗,降低成本,提高產品質量和勞動生產率,增加產品出口創匯等方面,成績顯著的;
(五)對促進本市對外交往,溝通友誼,建立友好城市關係,發展經貿、交通、教育、科技、文化、體育、衛生等事業的交流合作,作出重大貢獻的。
第三條 授予榮譽市民稱號的程式按下列規定辦理:
由推薦單位填寫《廣州市榮譽市民推薦書》,屬華僑、港澳台同胞者,向市人民政府僑務辦公室申報;屬台灣同胞者,向市台灣事務辦公室申報;屬外國友好人士者,向市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申報。
主管部門收到申報後提出意見,報市人民政府審核通過,然後由市人民政府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決定。
第四條 被授予榮譽市民稱號的人士,由市人民政府舉行授予榮譽市民稱號儀式,頒發證書、證章,同時通過報刊、電視台、電台等各種形式對其事跡予以表彰。
榮譽市民證書、證章統一由市人民政府製作。
授予榮譽市民稱號的活動經費,由市財政列支,專款專用。
第五條 本市舉行的重大慶典活動,由舉辦單位邀請榮譽市民參加,並享受貴賓禮遇。
第六條 榮譽市民進出廣州地區口岸時,各查驗單位給予寬檢的禮遇。
第七條 榮譽市民在廣州停留期間,由有關接待部門提供方便。
榮譽市民可在本市指定的醫院免費進行健康檢查。
第八條 本辦法第二條的規定條件,在實踐中如需要作具體規定時,由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報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報市人大常委會備案。
第九條 本辦法由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負責協調和實施。
第十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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