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授予榮譽市民稱號規定

西安市授予榮譽市民稱號規定

為了鼓勵和表彰在本市經濟建設、社會發展和對外交流合作等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人士,包含外國人、華僑和其他市外人士,且凡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授予西安市榮譽市民稱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西安市授予榮譽市民稱號規定
  • 通過:2008年12月12日
  • 類別:條令條例
  • 國家:中國
  • 實施時間:2009年1月7日
修訂信息,規定全文,規定(草案)的說明,審議意見的報告,

修訂信息

西安市授予榮譽市民稱號規定
(2008年10月29日西安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 2008年12月12日陝西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批准
根據2016年12月22日西安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通過 2017年3月30日陝西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西安市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條例〉等49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規定全文

第一條為了鼓勵和表彰在本市經濟建設、社會發展和對外交流合作等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人士,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授予外國人、華僑和其他市外人士西安市榮譽市民稱號。
第三條凡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授予西安市榮譽市民稱號:
(一)在促進本市對外交往,擴大對外經濟文化交流合作,建立友好城市關係方面,貢獻突出的;
(二)在本市制定經濟發展戰略、城鄉規劃和重大技術政策、環境保護、合理開發利用資源等方面提出重要建議,貢獻突出的;
(三)在本市直接投資,引進資金、人才、高新技術方面,貢獻突出的;
(四)在發展本市科技、文化、教育、衛生、體育等事業方面,貢獻突出的;
(五)捐贈或者資助本市社會公益事業和慈善事業,貢獻突出的;
(六)在其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有較高社會聲譽對本市友好的;
(七)在本市其他方面貢獻突出的。
第四條符合授予西安市榮譽市民稱號條件的,由區縣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以及其他市級工作機構推薦。推薦單位應當填寫由市人民政府統一印製的《西安市榮譽市民推薦書》。
被推薦人是外國人或者華僑的,向市人民政府外事僑務行政主管部門推薦;被推薦人是其他市外人士的,向有關市級主管部門推薦。
第五條授予西安市榮譽市民稱號按下列程式辦理:
(一)推薦單位在徵得被推薦人同意後,向受理推薦的部門推薦;
(二)受理推薦的部門應當自收到推薦報告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徵求有關方面意見,進行必要審查,並向社會公示,對符合條件的,報市人民政府;
(三)市人民政府討論通過後,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授予西安市榮譽市民稱號的議案;
(四)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做出授予西安市榮譽市民稱號的決定。審議決定前,可以交有關專門委員會進行初審,提出審議意見;
(五)市人民政府根據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由市長向被授予西安市榮譽市民稱號的人士頒發榮譽市民證書和證章。
第六條西安市榮譽市民證書和證章,由市人民政府統一製作。西安市榮譽市民證書由市長簽署。
第七條西安市榮譽市民可以享受下列禮遇和待遇:
(一)應邀參加本市舉行的重大慶典等活動,享受貴賓禮遇;
(二)在本市停留、居住期間,享受有關部門和單位提供的便利和服務;
(三)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禮遇和優惠待遇。
第八條市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向西安市榮譽市民提供本市經濟社會發展的有關信息,與其保持經常聯繫,加強對西安市榮譽市民事跡的宣傳。
第九條西安市榮譽市民因觸犯法律受到刑事追究或者有其他有損於榮譽市民稱號行為,造成嚴重後果或者影響惡劣的,由市人民政府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撤銷其西安市榮譽市民稱號。
第十條本規定自2009年1月7日起施行。

規定(草案)的說明

一、制定《制定》的必要性
“榮譽市民”的稱號在國內外廣泛使用。就我市來說,凡為西安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已經或正在做出重要貢獻的,對西安科技、教育、社會公益事業等方面發展有突出貢獻的,都可以授予“榮譽市民”的稱號。其範圍不受國籍(或籍貫)、地域限制,這樣可以爭取國內外各界人士的力量,為促進我市社會經濟發展服務。1994年10月28日西安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批准市人民政府頒布施行《西安市授予榮譽市民稱號辦法》後,我市已先後為國內外對西安做出特殊貢獻的15位政府官員、知名人士、專家學者等授予了西安市榮譽市民稱號,這些榮譽市民在西安市的社會經濟建設中發揮了重要作用。由於1994年的《西安市授予榮譽市民稱號辦法》屬於政府規範性檔案,隨著我市政治、經濟建設等方面的發展,其中的部分內容已不適應當前的形勢。制定《規定》,可以形成對我市經濟社會發展有重要貢獻者的榮譽激勵機制,凝聚人心,為建設新西安服務。
二、制定《規定》的法律法規依據和起草過程
制定《規定》主要依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並借鑑了上海、濟南、廣州、成都等城市的做法。
2008年初,市外辦草擬了《西安市授予榮譽市民稱號規定》,並於2008年5月由市人大牽頭,市法制局、市外辦組織召開了由有關市級部門參加的徵求意見會,對草擬稿進行了研究討論,並做了進一步修改。
三、《規定》主要內容的說明
(一)關於適用範圍
為了爭取國內外各界人士的力量,為本市經濟建設、社會發展服務,《規定》第二條規定,“本規定適用於授予外籍人士、華僑和香港、澳門同胞及國內非本市公民西安市榮譽市民稱號”。
(二)關於授予條件
總結我市以往在授予榮譽市民稱號中的經驗做法,同時借鑑其他城市的做法,《規定》第三條規定,“凡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授予西安市榮譽市民稱號:(一)在促進本市對外交往,擴大對外經濟文化交流合作,建立友好城市關係方面,貢獻突出的;(二)在本市制定經濟發展戰略、城鄉規劃和重大技術政策、環境保護、合理開發利用資源等方面提出重要建議,貢獻突出的;(三)在本市直接投資,引進資金、人才、高新技術方面,貢獻突出的;(四)在發展本市科技、文化、教育、衛生、體育等事業方面,貢獻突出的;(五)捐贈或者資助本市社會公益事業和慈善事業,貢獻突出的;(六)在其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有較高社會聲譽的友好人士;(七)在其他方面貢獻突出的。”
(三)關於與榮譽市民的聯繫
榮譽市民都對我市經濟社會發展做出過突出貢獻,為了充分發揮他們的作用,加強與榮譽市民的聯絡,《規定》第八條規定,“市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向西安市榮譽市民提供本市經濟社會發展的有關信息,與其保持經常聯繫,加強對西安市榮譽市民事跡的宣傳”。
(四)關於榮譽市民過錯追究
為了避免被授予榮譽市民稱號後做出不符合其身份的事,損害我市的形象。針對這種情況,《規定》第九條規定了:“西安市榮譽市民因觸犯法律受到刑事追究或者有其他有損於榮譽市民稱號行為,造成嚴重後果和惡劣社會影響的,由市人民政府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撤銷其西安市榮譽市民稱號。”
《規定》及以上說明,請一併審議。

審議意見的報告

市人大常委會:
10月13日上午,市人大民族宗教僑務外事委員會召開會議,審議了市政府提請審議《西安市授予榮譽市民稱號規定(草案)》的議案。
委員們認為,制定《西安市授予榮譽市民稱號規定》,有利於促進我市授予榮譽市民稱號工作法制化、規範化,有利於更好地鼓勵和表彰在我市經濟建設、社會發展以及對外友好交流合作等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人士,支持他們積極投身於我市的改革開放和經濟社會發展事業,為建設人文西安、活力西安、和諧西安,促進我市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做出積極貢獻。
市人大常委會高度重視該法規的制定。2007年,市人大民族宗教僑務外事委員會與市政府有關部門就制定《西安市授予榮譽市民稱號規定》進行了深入調研。2008年初,成立了法規草案起草小組,市人大民族宗教僑務外事委員會、市人大法制委員會、市外辦、市僑辦、市政府法制局、市台辦等單位共同參與法規草案的起草和修改工作。在法規草案起草過程中,通過召開座談會、調研論證、網上徵集意見等形式,廣泛聽取意見和建議,同時吸收和借鑑上海、廣州、濟南、成都等城市的做法和經驗,形成的法規草案既符合我市實際,又具有較強的可操作性。
委員們建議:將《西安市授予榮譽市民稱號規定(草案)》第七條第二款改為“在本市居留期間,享受工商、醫療、教育等部門提供的便利和服務”。
經審議,委員們一致認為,《西安市授予榮譽市民稱號規定(草案)》思路清晰,內容詳實,結構合理,文字簡練,具有較強的針對性和操作性,比較成熟,建議提請市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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