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授予榮譽市民稱號規定

《成都市授予榮譽市民稱號規定》經2006年8月24日成都市人民政府第83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2006年10月16日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30號公布。該《規定》共10條,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1995年11月30日成都市人民政府發布的《成都市授予榮譽市民稱號辦法》予以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成都市授予榮譽市民稱號規定
  • 文號: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30號
  • 日期:二○○六年十月十六日
  • 發布單位:成都市人民政府
政府令,規定,

政府令

第130號
《成都市授予榮譽市民稱號規定》已經2006年8月24日市政府第83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長: 葛紅林
二○○六年十月十六日

規定

第一條(目的依據)
為鼓勵和表彰對經濟社會發展、對外交流合作等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市外人士,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規定,結合成都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定義)
本規定所稱市外人士,包括外國人、華僑、港澳台同胞和國內非本市公民。
第三條(管理主體)
市政府辦公廳負責授予“成都市榮譽市民”(以下簡稱榮譽市民)稱號的牽頭協調工作,市政府外事辦公室、市政府僑務辦公室、市政府台灣事務辦公室、市商務局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別負責授予榮譽市民稱號的推薦、審核等工作。
第四條(授予條件)
凡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市外人士,本人自願並經推薦,可以授予榮譽市民稱號:
(一)為本市發展高新技術,加快經濟發展,開拓國內外市場,推進城市建設和管理,貢獻突出的;
(二)為發展本市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事業,貢獻突出的;
(三)推進本市對外交流,開展合作,建立友好城市關係,貢獻突出的;
(四)對本市社會公益事業和慈善事業,貢獻突出的;
(五)其他方面貢獻突出的。
第五條(授予程式)
授予榮譽市民稱號按下列程式辦理:
(一)推薦。符合授予榮譽市民稱號條件的,由區(市)縣政府和市政府工作部門以及其他市級工作機構推薦。推薦對象屬外籍人士的,向市政府外事辦公室推薦;屬華僑、港澳同胞的,向市政府僑務辦公室推薦;屬台灣同胞的,向市政府台灣事務辦公室推薦;屬國內非本市公民的,向市商務局等有關部門推薦。
(二)審核。市政府外事辦公室、市政府僑務辦公室、市政府台灣事務辦公室和市商務局等有關部門收到推薦意見後,應當分別徵詢有關單位的意見,必要時可以組織會審,提出審查意見後報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
(三)審議決定。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後依照法定程式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決定。
(四)授予證書。市政府根據市人大常委會關於授予榮譽市民稱號的決定,向被授予榮譽市民稱號的市外人士頒發由市長簽署的榮譽市民證書,並通過傳媒對其事跡進行宣傳報導。頒發榮譽市民證書可以視情舉行頒證儀式,儀式由推薦單位承辦。
第六條(禮遇)
對獲得榮譽市民稱號的市外人士給予適當禮遇。本市重大慶典活動,舉辦單位可以邀請榮譽市民參加。
第七條(跟蹤服務)
推薦單位應當與榮譽市民保持經常聯繫,定期向其贈送有關本市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宣傳資料,做好跟蹤服務。
第八條(證書印製)
榮譽市民證書由市政府統一印製。
第九條(解釋機關)
本辦法具體套用中的問題由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條(施行日期)
本規定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1995年11月30日成都市政府發布的《成都市授予榮譽市民稱號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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