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授予榮譽市民稱號辦法

第一條為鼓勵對本市經濟建設、社會公益福利事業和促進本市與外國城市的友好關係作出重大貢獻的港澳同胞、華僑和外國人士,根據《成都市鼓勵外投資條例》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港澳同胞、華僑和外國人士可授予“成都市榮譽市民”稱號:
(一)積極為本市引進資金、人才、先進技術和設備,並產生顯著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
(二)在幫助本市合理開發、利用資源,推廣現代化管理措施,培訓管理人員等方面作出突出貢獻,或提出有重要理論價值和實際意義的建議,被採納後產生重大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
(三)在向本市傳授新技術,開發新產品,節約能源和原材料,降低成本,提高產品質量和勞動生產率,增加產品出口創匯等方面成績顯著的;
(四)熱心資助本市發展社會公益福利事業,有突出貢獻的;
(五)積極為促進本市對外交往,發展經貿、能源、交通、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等事業的交流合作,作出重大貢獻的;
(六)積極促進本市與外國城市建立友好關係,溝通友誼。加強交往等方面取得顯著成效的。
第三條授予榮譽市民稱號按下列程式辦理:
本市的單位或個人推薦榮譽市民,應按第二條所列條件填寫《成都市榮譽市民推薦書》。被推薦者屬港澳同胞、華僑者,向市人民政府僑務辦公室推薦;屬外國人士者,向市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推薦。
市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市人民政府僑務辦公室收到推薦書後,提出初步意見,報市人民政府通過。由市人民政府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
被授予榮譽市民稱號的人士,由市人民政府舉行授予榮譽市民稱號儀式,頒發證書、證章和榮譽市民證。同時通過報刊、電視台、電台等形式予以公布,
第四條榮譽市民證書、證章和榮譽市民證,由市人民政府統一製作。授予榮譽市民稱號所需經費,由市財政列支,專款專用。
第五條本市舉行的重大慶典和國際性活動,由市人民政府邀請榮譽市民參加,或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由有關單位邀請榮譽市民參加,享受貴賓禮遇。
第六條榮譽市民進出成都地區口岸時,海關、邊防、衛生檢疫等查驗單位應給予適當的禮遇和方便。
第七條榮譽市民在本市短期停留期間,憑榮譽市民證,由有關部門在食宿、交通、參觀、考察、就醫等方面提供方便。
第八條本辦法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局會同市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市人民政府僑務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九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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