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榮譽市民稱號授予辦法》實施細則

《保定市榮譽市民稱號授予辦法》實施細則
《保定市榮譽市民稱號授予辦法》已經2014年1月24日保定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通過。為規範保定市榮譽市民稱號授予工作,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一條授予保定市榮譽市民稱號堅持本人自願的原則。
第二條凡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具有良好社會聲譽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外國友人、華人華僑、港澳台同胞和國內非本市公民,可授予保定市榮譽市民稱號。
(一)積極支持本市的改革開放、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在經貿、科技、文體、教育、衛生事業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做出突出貢獻的。
(二)長期致力於推進所在國和地區與本市的友好交往與合作交流,取得顯著成效的。
(三)熱心資助本市社會公益事業和慈善事業,捐贈款、物數額在3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四)在本市市、縣兩級黨政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任職或掛職,為經濟社會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
(五)在本市投資或為本市引進項目做出突出貢獻,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
1.一次性投資5億元人民幣以上的;
2.引進市外資金10億元人民幣以上的;
3.累計投資20億元人民幣以上的外地商會負責人;
4.在本市投資折合人民幣3億元以上,並連續正常經營3年以上的外資企業負責人;
5.投資或引進鼓勵發展的產業項目,標準可適度放寬。
第三條本市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均可推薦或自薦保定市榮譽市民人選。推薦或自薦保定市榮譽市民,分別由下列部門受理。
(一)捐贈人士,由市民政局受理。
(二)掛職、任職人士,由市人社局受理。
(三)投資、引進項目人士,由市商務局受理。
(四)被推薦人或自薦人是外國友人、華人華僑、港澳同胞的,由以上部門審核同意後,轉市外事(僑務)辦受理;是台灣同胞的,轉市台辦受理。
第四條市政府主管對外合作的副市長任市榮譽市民評審委員會主任,市政府辦公廳、市外事(僑務)辦、商務局、人社局、民政局和市台辦分管負責人為成員,負責組織實施榮譽市民的評審工作。
第五條授予榮譽市民稱號的辦理程式。
(一)申報。符合授予榮譽市民稱號條件的,由推薦單位或自薦人撰寫事跡材料並填寫《保定市榮譽市民申報表》,依隸屬關係逐級上報,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報相關認定受理部門審核。
(二)初審。市外事(僑務)辦、商務局、人社局、台辦和民政局等受理部門對申報人員要進行初審。自收到申報材料30日內提出審核意見,報市榮譽市民評審委員會評審。
(三)評審。市榮譽市民評審委員會對申請榮譽市民稱號人員的有關材料進行全面審查、綜合評定,提交市政府常務會研究。
(四)審議。市政府常務會研究通過後,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決定。
(五)授予。在市人大常委會作出授予榮譽市民稱號的決定後,由市政府向被授予保定市榮譽市民稱號的人士頒發榮譽證書和證章,並由保定市榮譽市民評審委員會負責向社會及時公告。
第六條保定市榮譽市民在本市享受的禮遇。
(一)應邀列席市人民代表大會全體會議。
(二)應邀參加本市舉行的重大慶典活動。
(三)不在本市居住的榮譽市民,在本市停留期間,由有關單位為其活動提供方便。
(四)憑榮譽市民證書,在本市醫院優先就診。
(五)榮譽市民的子女入學、入托,可予以優先安排。
(六)市政府規定的其他禮遇和優惠待遇。
第七條榮譽市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申報單位按程式及時報請市人民政府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撤銷其榮譽市民稱號的決定:
(一)在申報保定市榮譽市民稱號過程中弄虛作假的。
(二)因犯罪受到刑事處罰的。
(三)有其他與榮譽市民稱號嚴重不相稱的行為的。
撤銷保定市榮譽市民稱號的決定應當向社會公告,並由申報單位通知其本人。
第八條本《實施細則》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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