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決定
哈爾濱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哈爾濱市榮譽市民稱號授予辦法》的決定
市人民政府決定對《哈爾濱市榮譽市民稱號授予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三條修改為:“區、縣(市)人民政府,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分別負責授予榮譽市民稱號的推薦工作。
“市外事僑務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授予榮譽市民稱號的審核工作。”
二、將第五條修改為:“對符合本辦法第四條規定條件的,區、縣(市)人民政府,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單位可以向市外事僑務行政主管部門進行推薦,並報送《哈爾濱市授予榮譽市民稱號推薦表》、推薦報告等材料。”
三、刪除第六條。
四、將第七條改為第六條,修改為:“市外事僑務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需要徵求相關部門意見,並提出審核意見,報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批准。”
五、將第九條改為第八條,增加一項,作為第一項:“(一)應邀參加市政府專題調研、決策諮詢等活動”。
第一項改為第二項,修改為“(二)應邀參加本市舉行的重大慶典等活動,參加活動的費用由舉辦單位承擔”。
刪除第四項。
六、增加一條,作為第九條:“區、縣(市)人民政府,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單位應當加強與所推薦的榮譽市民的溝通、聯繫,及時向其通報本市經濟社會發展情況,並定期了解其享有待遇落實情況。榮譽市民待遇落實存在問題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及時協調、解決。
“對長期居住在國外的榮譽市民,區、縣(市)人民政府,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單位可以利用出訪或者派駐工作小組等機會,進行探望和慰問。
“區、縣(市)人民政府,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單位應當定期向市外事僑務行政主管部門反饋與榮譽市民的溝通、聯繫情況。”
七、將第十條修改為:“經本人同意,市外事僑務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利用報紙、網站、廣播電視等媒體,對榮譽市民的事跡進行宣傳。”
八、將第十一條修改為:“榮譽市民構成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或者有其他與榮譽市民稱號不相稱的行為並造成嚴重後果的,按照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規定的推薦審批程式,撤銷榮譽市民稱號。
“撤銷榮譽市民稱號的,市外事僑務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通知本人。”
九、將第十二條修改為:“市外事僑務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榮譽市民檔案信息管理系統,及時將榮譽市民的個人基礎信息、審核材料、授予稱號時間,享受待遇、撤銷稱號情況等信息錄入檔案信息管理系統。”
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市外事僑務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榮譽市民檔案信息管理系統實施動態管理,及時更新相關信息。”
十、刪除第十三條。
此外,對個別文字和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哈爾濱市榮譽市民稱號授予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修訂的辦法
(2009年11月4日哈爾濱市人民政府令第208號發布,根據2016年1月29日
《哈爾濱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哈爾濱市榮譽市民稱號授予辦法〉的決定》修訂)
第一條 為了表彰和鼓勵對本市經濟社會發展、對外交流合作等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人士,規範哈爾濱市榮譽市民稱號授予工作,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對外國人、華僑華人、港澳同胞、台灣同胞和國內其他非本市市民的人士(以下簡稱中外人士)授予哈爾濱市榮譽市民稱號(以下簡稱榮譽市民稱號)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區、縣(市)人民政府,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分別負責授予榮譽市民稱號的推薦工作。
市外事僑務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授予榮譽市民稱號的審核工作。
第四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中外人士,經本人同意可以授予其榮譽市民稱號:
(一)為發展本市經貿、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等事業做出突出貢獻的;
(二)為促進本市對外交往、擴大對外交流合作、促成國內外友好城市關係、提升本市知名度等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
(三)對本市制定經濟社會發展規劃、推動城鄉發展、技術進步、環境保護、資源開發利用等方面提出建議,經採納後產生重大經濟和社會效益的;
(四)為本市社會公益事業和慈善事業做出突出貢獻的;
(五)為本市引進新產品、新技術,投產後產生顯著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的;
(六)有其他突出貢獻的。
第五條 對符合本辦法第四條規定條件的,區、縣(市)人民政府,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單位可以向市外事僑務行政主管部門進行推薦,並報送《哈爾濱市授予榮譽市民稱號推薦表》、推薦報告等材料。
第六條 市外事僑務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需要徵求相關部門意見,並提出審核意見,報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批准。
第七條 授予榮譽市民稱號,由市人民政府舉行授予儀式,頒發榮譽市民證書和證章,並向社會公布。
榮譽市民證書和證章由市人民政府統一製作,證書由市長簽署。
第八條 榮譽市民在本市可以享受下列待遇:
(一)應邀參加市政府專題調研、決策諮詢等活動;
(二)應邀參加本市舉行的重大慶典等活動,參加活動的費用由舉辦單位承擔;
(三)在口岸享受貴賓禮遇;
(四)在本市停留期間,享受有關部門和單位提供的食宿、交通、醫療等方面的便利和服務;
(五)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待遇。
第九條 區、縣(市)人民政府,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單位應當加強與所推薦的榮譽市民的溝通、聯繫,及時向其通報本市經濟社會發展情況,並定期了解其享有待遇落實情況。榮譽市民待遇落實存在問題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及時協調、解決。
對長期居住在國外的榮譽市民,區、縣(市)人民政府,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單位可以利用出訪或者派駐工作小組等機會,進行探望和慰問。
區、縣(市)人民政府,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單位應當定期向市外事僑務行政主管部門反饋與榮譽市民的溝通、聯繫情況。
第十條 經本人同意,市外事僑務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利用報紙、網站、廣播電視等媒體,對榮譽市民的事跡進行宣傳。
第十一條 榮譽市民構成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或者有其他與榮譽市民稱號不相稱的行為並造成嚴重後果的,按照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規定的推薦審批程式,撤銷榮譽市民稱號。
撤銷榮譽市民稱號的,市外事僑務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通知本人。
第十二條 市外事僑務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榮譽市民檔案信息管理系統,及時將榮譽市民的個人基礎信息、審核材料、授予稱號時間,享受待遇、撤銷稱號情況等信息錄入檔案信息管理系統。
市外事僑務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榮譽市民檔案信息管理系統實施動態管理,及時更新相關信息。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1997年10月9日發布的《哈爾濱市榮譽市民稱號授予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