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川市榮譽市民稱號授予辦法

為鼓勵和表彰對本市經濟社會發展、對外交流合作等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市外人士,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結合實際,制定《銀川市榮譽市民稱號授予辦法》。該《辦法》經2008年8月13日銀川市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5次會議通過,2008年9月19日寧夏回族自治區十屆人大常委會第5次會議批准。《辦法》共9條,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銀川市榮譽市民稱號授予辦法
  • 實施日期:2008年9月19日
  • 地點:銀川市
  • 類型:榮譽市民稱號授予辦法
基本信息,正文內容,

基本信息

銀川市榮譽市民稱號授予辦法
(2008年8月13日銀川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5次會議通過,2008年9月19日寧夏回族自治區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5次會議批准)

正文內容

第一條 為了鼓勵和表彰對本市經濟社會發展、對外交流合作等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市外人士,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市外人士,包括外國人、華僑、港澳台同胞和國內非本市公民。
第三條 凡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本人自願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市外人士,可以授予“銀川市榮譽市民”(以下簡稱榮譽市民)稱號:
(一)為本市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等社會公益事業和福利事業,貢獻突出的;
(二)為本市開拓國內外市場,開展經貿活動,貢獻突出的;
(三)為本市工業、農業、基礎設施、環境保護、高新技術和其他產業發展,貢獻突出的;
(四)為本市引進人才、資金、先進技術和關鍵設備,或者幫助培訓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貢獻突出的;
(五)為促進本市對外交往,建立友好城市關係,開展交流合作,以及促進海峽兩岸交流,貢獻突出的;
(六)為本市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提出或者提供有重要理論價值或者現實意義的建議、信息,並產生重大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的;
(七)為本市做出其他突出貢獻的。
第四條 授予榮譽市民稱號按照下列程式辦理:
(一) 榮譽市民的人選,由市人民政府各部門、縣(區、市)人民政府、市級民主黨派、人民團體推薦。
榮譽市民人選屬外國人的,向市人民政府外事工作機構推薦;屬香港同胞、澳門同胞和華僑的,向市人民政府僑務工作機構推薦;屬台灣同胞的,向市人民政府台灣事務工作機構推薦;屬其他非本市中國公民的,向市人民政府辦公廳推薦。
(二)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外事、僑務、台灣事務工作機構對推薦的榮譽市民人選進行審核並提出審查意見,報市人民政府討論。
(三)市人民政府對推薦的榮譽市民人選討論通過後,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決定並予以公告。
第五條 授予榮譽市民稱號,由市人民政府舉行授予儀式,頒發榮譽市民證書和證章。
榮譽市民證書和證章由市人民政府統一製作,證書由市長簽署。
第六條 對榮譽市民的事跡應當予以宣傳報導。
第七條 榮譽市民應邀可以列席本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和其他會議。
榮譽市民應邀參加本市慶典或者其他重大活動時,享受貴賓禮遇。
推薦單位應當與榮譽市民保持經常聯繫,定期向其通報本市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情況。
第八條 榮譽市民因受到刑事追究或者有其他與榮譽市民稱號不相稱的行為並造成嚴重後果的,市人民政府應當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撤銷其榮譽市民稱號。
第九條 本辦法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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