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榮譽市民稱號授予條例實施細則

《廣州市榮譽市民稱號授予條例實施細則》是2010年10月25日,由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頒布,並經市人民政府同意,予以印發的。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榮譽市民稱號授予條例實施細則
  • 印發單位: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 印發時間:2010年10月25日
第一條 為貫徹執行《廣州市榮譽市民稱號授予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對華僑、港澳同胞和外籍人士為本市作出突出貢獻的認定和廣州市榮譽市民在本市可享受的禮遇,適用本實施細則。
第三條 廣州市榮譽市民人選本人或者其獨資、控股企業在本市直接投資,經營期限10年以上,企業經濟社會效益顯著,並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由市外經貿局認定其為廣州經濟社會發展作出突出貢獻:
(一)投資一般性項目累計實際投資折合人民幣2億元以上的;
(二)投資高新技術企業(經科技部門認定)累計實際投資折合人民幣5000萬元以上的;
(三)實際投資折合人民幣1億元以上,且企業上年度累計出口總額折合人民幣5億元以上的;
(四)所投資企業上1年納稅金額累計達人民幣1000萬元以上,或者所投資企業近3年納稅金額累計達人民幣3000萬元以上的(納稅金額不含海關代征關稅及進出口環節增值稅)。
投資基礎設施、先進制造業、現代服務業等領域以及廣州鼓勵發展產業的,標準可適當放寬。
第四條 廣州市榮譽市民人選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分別由市教育局、科技和信息化局、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衛生局、體育局、民政局認定其為本市作出突出貢獻:
(一)為本市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社會公益和慈善事業等無償捐贈折合人民幣1000萬元以上的;
(二)為本市院校提高辦學水平,擴大在境外影響,對本市重點學科、專業、產學研基地等發展提供大力幫助和支持並產生重要影響的;
(三)為本市科技事業提供相關技術,該技術處於國際領先水平,填補國內行業空白或者經濟社會效益顯著的;
(四)無償捐贈文物或者藝術作品給本市博物館永久收藏,經省級以上鑑定委員會鑑定具有較高歷史、藝術、科研價值的;
(五)在醫學科技前沿有創造性的重大研究成果,對推動本市醫學科技進步產生重要影響的。
第五條 廣州市榮譽市民人選符合以下條件的,由市發展改革委會市府辦公廳認定其提出的建議經採納後產生重大經濟和社會效益:
在城市建設、社會事業、民主法制、環境保護、重大事件等方面,首次向市政府正式提出系統意見和完整方案,經市政府採納後對本市經濟社會發展產生重大經濟和社會效益,或者使事件得以有效處置。
第六條 廣州市榮譽市民人選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分別由市港澳辦、市台辦認定其在本市與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與台灣地區的交流合作方面作出突出貢獻:
(一)在推進本市與港澳服務業合作、自主創新合作、重大基礎設施對接、社會管理合作、本市港澳企業轉型升級等方面發揮重要作用的;
(二)長期致力於推動本市與台灣地區各領域的交流與合作,為促進人員往來以及民間團體對接創造條件,並取得多項階段性、實質性成果的。
第七條 廣州市榮譽市民人選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由市外辦認定其為本市對外交流與合作、推動發展國際友好城市關係、提升廣州國際形象作出突出貢獻:
(一)在建立國際友好城市關係中是積極推動者和見證人,並長期致力於維護和發展國際友好城市關係,成效顯著的;
(二)在促進本市各領域對外交流與合作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成效顯著的;
(三)為本市開展國際交流、提升國際形象提出重要建議或者給予積極幫助,取得顯著社會經濟效益的;
(四)在國外相關領域或者行業享有良好聲譽和知名度,對中國和廣州感情深厚,積極正面宣傳廣州,提升廣州良好國際形象,成效顯著的。
第八條 廣州市榮譽市民人選符合以下條件的,由市僑辦會同相關職能部門認定其為本市引進資金、人才、重大科技成果,促進本市經濟社會發展作出突出貢獻:
在所在國家或者地區享有較高社會聲譽,是著名社會活動家、科學家、藝術家、政要、議員等人士,在本市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社會公益和對外交流合作,引進資金、人才和重大科技成果,培訓管理人才等方面發揮重要作用,取得顯著成效的。
第九條 廣州市榮譽市民在本市可以享受下列禮遇:
(一)應邀列席廣州市人民代表大會、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廣州市委員會的會議。
(二)應邀參加以廣州市政府名義主辦或者承辦的全國性和國際性賽事、會議、慶典等重大活動的,享受貴賓禮遇。
(三)市僑辦、外辦、台辦根據廣州市政府每一時期的中心任務,組織或者聯繫市政府相關部門邀請榮譽市民參加專題調研、決策諮詢等活動。
(四)進出廣州有關客運口岸時,憑廣州市榮譽市民證,由查驗單位提供專門通道或通關便利。
第十條 市政府各部門應當加強與榮譽市民的溝通和聯繫,通報本市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及派發相關資料,聽取榮譽市民的意見和建議,宣傳榮譽市民事跡。
第十一條 廣州市榮譽市民稱號授予工作的分工、受理、審核、公示、報送等,由相關部門和單位按照《廣州市榮譽市民稱號授予條例》的規定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 本實施細則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關政策依據和實際情況發生變化或者有效期屆滿,根據實際情況評估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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