鶴壁市榮譽市民稱號授予辦法

為了鼓勵和表彰對本市經濟社會發展、對外交流合作等方面作出突出貢獻的市外人士,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鶴壁市榮譽市民稱號授予辦法
  • 通過時間:2011年4月29日
辦法全文
(2011年4月29日鶴壁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市外人士,包括外國人、華僑、港澳台同胞和國內非本市公民。
第三條凡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市外人士,可以授予鶴壁市榮譽市民稱號(以下簡稱榮譽市民):
(一)在本市經濟、科技、文化、教育、衛生、體育等領域發揮重要作用貢獻突出的;
(二)在本市制定經濟社會發展戰略、城鄉規劃和推動技術進步、資源開發利用等方面提出重要建議,經採納後產生重大經濟和社會效益的;
(三)在本市工業、農業、基礎設施、環境保護、高新技術和其他產業發展方面貢獻突出的;
(四)在本市引進人才、資金、先進技術和關鍵設備,或者幫助培訓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等方面貢獻突出的;
(五)在本市社會公益事業和慈善事業方面貢獻突出的;
(六)在促進本市對外交往、擴大對外交流合作、促成國際友好城市關係方面貢獻突出的;
(七)在其所在國家或者地區具有較高社會聲譽或重要社會影響的;
(八)見義勇為事跡突出的;
(九)有其他突出貢獻的。
第四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和企業事業單位應依照本辦法規定,推薦榮譽市民人選。推薦過程中應尊重本人意願。
第五條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別受理推薦。
(一)榮譽市民人選屬於外國人、華僑、港澳同胞的,向市人民政府外事僑務行政主管部門申請;
(二)榮譽市民人選屬於台灣同胞的,向市人民政府台灣事務行政主管部門申請;
(三)榮譽市民人選屬於國內非本市公民的,向縣區人民政府或者市人民政府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申請。
第六條授予榮譽市民稱號按照下列程式辦理:
(一)受理推薦的部門應當自收到推薦報告之日起三十日內調查核實,提出審核意見;
(二)符合授予條件的,由市人民政府統一向社會公示,經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由市人民政府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授予榮譽市民稱號的議案;
(三)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作出授予榮譽市民稱號的決定;
(四)市人民政府根據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授予榮譽市民稱號的決定,向被授予榮譽市民稱號的人士頒發榮譽市民證書和證章,並向社會公布。
榮譽市民證書和證章由市人民政府統一製作,證書由市長簽署。
第七條榮譽市民享受以下待遇:
(一)應邀參加本市重大活動時,享受貴賓禮遇;
(二)應邀旁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
(三)榮譽市民在勞動就業和保障、義務教育、住房、醫療、旅遊等方面享受與本市市民同等待遇;
(四)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待遇。
第八條市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做好榮譽市民事跡的宣傳工作,加強與榮譽市民的聯繫,定期為其提供本市經濟社會發展的有關信息。
第九條榮譽市民本人提出申請,不願再享有榮譽市民稱號的,應尊重本人意願,按相關程式辦理。
第十條榮譽市民因受到刑事追究或者有其他與榮譽市民稱號不相稱的行為並造成嚴重後果的,市人民政府應當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撤銷其榮譽市民稱號。撤銷榮譽市民稱號的,應當通知本人。
第十一條國家工作人員在授予榮譽市民稱號工作中濫用職權、弄虛作假、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市人民政府應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三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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