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吸引外商投資有關規定

1998年12月22日市人民政府第21號令 發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哈爾濱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吸引外商投資有關規定
  • 頒布單位:哈爾濱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8.12.22
  • 實施時間:1998.12.22
哈爾濱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哈爾濱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吸引外商投資有關規定〉等6件規章的決定》本規定應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條(一)項修改為“外商投資企業生產直接出口的產品,除我國限制出口的以外,依照稅法有關規定減稅、免稅或者退稅。”
(二)第三條(二)項修改為“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在十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減免期滿後,先進技術企業可連續三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但稅率不得低於10%;產品出口企業當年出口產品產值達到企業當年產值70%以上的,當年可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但稅率不得低於10%;從事農業、林業、牧業和設在經濟不發達邊遠縣(市)的外商投資企業,經企業申請,稅務機關審核並逐級上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批准,在以後的10年內可以繼續按應納稅額減征15%至30%的企業所得稅。”
(三)刪去第三條(三)項、第五條(二)項。
(四)第六條修改為“外國投資者在本市每投資8萬美元,可安排其親屬一人在投資地落常住戶口,最多不超過6人。”
(五)第八條修改為“外國投資者舉辦企業的固定資產,應當採用直線法計提折舊;需要採用其他折舊方法的,可由企業提出申請,經稅務機關審核後,逐級上報國家稅務總局批准。”
第一條 為進一步推動招商引資工作,鼓勵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以下簡稱外國投資者)在本市舉辦外商投資企業,根據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鼓勵外國投資者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舉辦產品出口企業、先進技術企業和農、林、牧、漁業生產企業,從事資源開發、節約能源、交通、城市基礎設施建設、“五荒”開發及旅遊景點開發建設等項目,以及收購、租賃國有企業。
第三條 舉辦外商投資企業,享有下列稅收優惠待遇:
(一)新辦生產型外商投資企業及符合第二條規定的外商投資企業自開業年度起,兩年內繳納的增值稅地方留成部分,由財政予以全額返還。
(二)新辦外商投資企業在國家規定的所得稅減免期滿後,外商投資企業繳納的所得稅超過15%的部分,採取“先征後退”的辦法予以返還,返還期為五年。
(三)外商投資企業從開業年度起,五年內繳納的車船使用牌照稅和城市房地產稅,由財政部門返還;返稅期滿後,外國投資者在本市設立的產品出口企業、先進技術企業和農、林、牧、漁生產企業以及從事資源開發、節約能源、交通、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等項目,以及收購、租賃國有企業,繳納的車船使用牌照稅和城市房地產稅,可由財政部門繼續返還。
(四)外國投資者將其從外商投資企業分得的利潤在本市直接再投資設立、擴建出口企業或先進技術企業,經營期在五年以上的,全部退還再投資部分已繳納企業所得稅稅款。從享受退稅優惠之日起,三年未達到產品出口企業或先進技術企業標準的,應當繳回稅款的60%;設立、擴建其它外商投資企業,退還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的40%。經營期不足五年撤出投資的,應當繳回已退的企業所得稅稅款。
第四條 舉辦外商投資企業,享有下列用地優惠待遇:
(一)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從事生產經營、房地產開發的,變更土地登記費按50%收取。一次交納土地出讓金的,給予減收應繳總額20%的優惠。一次交納土地出讓金有困難的,先繳納30%,餘額分期交付,5年內繳齊。
(二)投資建設非盈利性公用設施項目的,按劃撥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權,免繳土地出讓金。
(三)收購市屬及其以下虧損、關停、倒閉的現有國有企業全部產權的,土地出讓金按規定標準的50%交納。租賃本款規定的企業,土地租金按規定的50%收取。
(四)利用國有荒地植樹育林的,土地無償使用,林權歸已,可以繼承。需要轉讓、出售林權的,按規定交納土地出讓金及土地使用費,依法辦理轉讓、出售手續。
(五)外商投資舉辦不以盈利為目的的科學技術、教育、衛生等社會公益事業設施,按劃撥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權,免繳土地出讓金。
(六)外商投資企業在批准的在建期內,可免徵土地使用費。
第五條 外國投資者收購、租賃國有企業,享有下列優惠待遇:
(一)外國投資者收購國有企業時,根據資產質量雙方協商定價,資大於債的,以淨資產作價收購,債隨資走;資債相當的,按零資產收購,並承擔全部債務;資不抵債的,實行零以上債務剝離收購,剝離出的債務實行掛帳。外國投資者兼併承擔的債務,5年內可先付息,後還本,5年後還款仍有困難的,貸款銀行要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給予展期,外國投資者收購國有企業,優先安排享受沖銷銀行呆壞帳準備金政策。
(二)鼓勵外國投資者收購市屬及其以下國有中小型企業全部產權,其中屬於停產企業,或現有下崗職工占該企業人員總數的50%以上(含50%)的,自辦理營業執照之日起,五年內全額返還地方稅。
(三)外國投資者收購、租賃市屬國有企業,接收全部離退休職工的,有關費用可以從淨資產中核減;接收全部在職職工的,在法律規定範圍內,可以自行確定工資標準,也可以一次性買斷工齡。
(四)外國投資者收購國有企業,可以重新申請企業名稱,也可繼續使用原名稱;允許使用原企業品牌開發新產品,開拓市場。
第六條 外國投資者在本市投資,實際到位資金十萬美元以上(含十萬美元),可安排其親屬一人在市區落戶,並免收各種費用,在此基礎上,投資每增加十萬美元即可多安排一名親屬落戶,最多可達6人。
外國投資者在本市投資,實際到位資金八萬美元,可按《哈爾濱市藍印戶口管理暫行規定》給其親屬一人登記藍印戶口。
第七條 外國投資者舉辦的各類企業,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可以自行決定用工方式、職工工資福利標準。
第八條 外國投資者舉辦企業的固定資產,經批准,可以加速折舊。
第九條 凡投資額較大或者有一定社會影響的外國投資者,經本人同意,可受聘為同級政府的經濟顧問,其中符合《哈爾濱市榮譽市民稱號授予辦法》規定的,可授予榮譽市民稱號。
第十條 本規定執行中遇有特殊情況,可以一事一議、一企一議。
第十一條 香港、澳門、台灣地區的公司、企業和其它經濟組織或個人在本市舉辦企業,適用本規定。
第十二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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