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順市人民政府關於外商投資企業用地的暫行規定

《撫順市人民政府關於外商投資企業用地的暫行規定》於1991年8月13日由撫順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撫順市人民政府關於外商投資企業用地的暫行規定
  • 頒布單位:撫順市政府
  • 頒布時間:1991.08.13
  • 實施時間:1991.08.13
為貫徹改革開放的方針,吸引更多的外商來我市投資辦企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對外商投資企業用地作如下規定:
一、外商獨資企業用地一律實行有償出讓的辦法,由市土地管理部門與外商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外商獨資企業交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不再交納土地使用費。
二、中外合資、合作企業使用中方原使用的國有土地,中方可以土地使用權作為與外商合資、合作辦企業的投資條件。中方企業應依照國家規定,向市土地管理部門申報,經市政府批准後,由市土地管理部門與合資、合作企業簽訂土地使用契約,由中方企業向土地管理部門逐年交納土地使用費。
三、中外合資、合作企業使用集體土地的,由中方企業辦理征地手續。市政府將土地使用權劃撥給征地的中方企業,中方企業可以土地使用權作為合資、合作辦企業的投資條件,市土地管理部門與合資、合作企業簽訂土地使用契約,並由中方企業逐年交納土地使用費。
四、鄉(鎮)、村企業同外商舉辦合資、合作企業占用集體土地的,由政府將土地征為國家所有後,再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劃撥給同外商合資、合作的鄉(鎮)、村企業。在合資、合作企業經營期滿後或因故終止合資、合作經營時,鄉(鎮)、村經濟組織可將獲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依照法定程式進行有償轉讓。鄉(鎮)、村企業以土地作股本的,土地使用費由鄉(鎮)、村企業交納;鄉(鎮)、村企業無償提供土地的,土地使用費由合資、合作企業交納。
五、租賃房屋(含廠房)、場地舉辦外商投資企業,由出租方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七章規定及我市有關規定,補辦土地出讓手續,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然後再出租土地使用權,凡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外商投資企業不再交納土地使用費。
六、外商用地使用期,無論是有償出讓,還是中方以土地使用權作為合資、合作投資條件的,都必須是有限期的,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的最高年限內確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業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業、旅遊、娛樂用地四十年;
(五)綜合或其他用地五十年。
土地使用權因土地使用契約或出讓契約規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權由國家收回,除機器設備等動產外,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的所有權由國家無償取得。
七、土地使用費徵收辦法。生產性用地每平方米每年徵收土地使用費2--5元(人民幣,下同),非生產性用地每平方米每年徵收土地使用費3--6元(具體收費標準見附表),按年度計征,每年度在九月末以前交完。
以下各項用地,經政府批准可以免交一定年限的土地使用費:
(1)李石出口創匯工業區、勝利出口創匯工業區的中外合資、合作企業用地,從批准用地之日起,免收五年的土地使用費,從第六年開始全額收取。
(2)按照《遼寧省外商投資企業用地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條件確認的出口創匯型和先進技術型的中外合資、合作企業用地,從批准用地之日起,免收三年的土地使用費,從第四年開始全額收取。
(3)外商與鄉(鎮)、村舉辦的合資、合作企業用地,從批准之日起,前五年免交土地使用費,從第六年開始全額收取。
(4)凡興辦文化、教育、醫療、衛生、科技和城市基礎設施用地的中外合資、合作企業,可免交土地使用費。
土地使用費徵收標準五年調整一次,但每次調幅不得超過原土地使用費標準的20%。
市區和李石出口創匯工業區的土地使用費由市土地管理部門徵收,其他地區的土地使用費由所在縣(區)土地管理部門徵收。
八、外商用地實行市統一審批,市、縣(區)共同管理的方式。凡外商用地,屬於新撫區、望花區、露天區及順城區三個城市街道管轄的地區的土地,統由市土地管理局負責代政府審批;屬於各縣(區)的,由所在縣(區)土地管理局負責審核權屬、面積、圖紙、用地契約、完善報件等前期工作後,由市土地管理局以政府名義作出批覆,核發土地使用證;屬於省政府以上審批許可權的由市負責上報。
九、各有關部門應密切配合,搞好服務,根據外商投資企業用地意向,提供政策、法規諮詢,指導並實施土地使用契約或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的簽訂工作,及時辦理用地手續,努力滿足外商對建設用地的需要。為簡化審批程式,提高辦事效率,市有關部門要建立聯合審批制度,市、縣(區)土地管理局實行聯合現場辦公制度。
十、本規定由市土地管理局負責解釋。本規定如與國家、省的有關規定相牴觸,按上級規定執行。
十一、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外商投資企業土地使用費收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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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業類型 | |  |
|收費標準 | 生產型企業 | 非生產型企業 |
| 土地級別  | |  |
|----------|-------|--------|
| 一  級 | 5.0 | 6.0  |
| 二  級 | 4.5 | 5.5  |
| 三  級 | 4.0 | 5.0  |
| 四  級 | 3.5 | 4.5  |
| 五  級 | 3.0 | 4.0  |
| 六  級 | 2.5 | 3.5  |
| 七  級 | 2.0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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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元/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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