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發布
第270號
《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杭州市外商投資企業土地使用費征管暫行規定〉等23件市政府規章部分條款的決定》已經2012年3月20日市人民政府第6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長 邵占維
二○一二年五月十八日
修改決定
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杭州市外商投資企業土地使用費征管暫行規定》等23件市政府規章部分條款的決定
市政府決定,對《杭州市外商投資企業土地使用費征管暫行規定》等23件市政府規章的部分條款作如下修改:
一、《杭州市外商投資企業土地使用費征管暫行規定》中的“杭州市土地管理局”統一修改為“杭州市國土資源局”。
第七條修改為:“外商投資企業使用杭州市區土地的,均須和杭州市國土資源局簽訂土地使用契約,領取土地使用證,除按本規定免繳的外,都必須按時按規定標準向杭州市國土資源局繳納土地使用費。土地使用費自批准用地之日起(徵用土地的,從領取用地許可證之日起,下同),每半年繳納一次。繳納時間分別為每年六月末和十二月末。逾期不繳的,除限期補繳外,自逾期之日起,每日加收違約金額1‰的違約金。第一日曆年用地時間超過半年的,土地使用費按半年計算;不足半年的,免繳土地使用費。”
…………。
上述市政府規章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檔案全文
杭州市外商投資企業土地使用費征管暫行規定
(1990年10月31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號發布;根據2011年2月1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62號《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杭州市外商投資企業投訴及處理辦法〉等32件市政府規章部分條款的決定》第1次修改;根據2012年5月18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70號《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杭州市外商投資企業土地使用費征管暫行規定〉等23件市政府規章部分條款的決定》第2次修改)
第一條 為加強外商投資企業用地管理,做好土地使用費征管工作,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國務院關於鼓勵外商投資的規定》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使用杭州市區土地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商獨資企業(以下統稱外商投資企業)。通過土地使用權有償出讓和轉讓方式獲得土地使用權的外商投資企業,不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土地使用費是指使用土地資源性質的費用,不包括場地開發費。
第四條 杭州市國土資源局是外商投資企業用地的主管機關,負責外商投資企業土地使用費的徵收工作。杭州市財政稅務局負責外商投資企業土地使用費徵收工作的監督和土地使用費的使用管理工作。使用杭州市區土地的所有外商投資企業,不論其中方合營者的隸屬關係,均應按本規定向杭州市國土資源局繳納土地使用費。
第五條 土地使用費標準根據土地等級和土地用途確定。土地使用費等級標準由杭州市人民政府規定(詳見附屬檔案1)。各等級幅度內的具體費額由杭州市國土資源局按照土地位置、周圍環境、公共設施和交通情況等因素確定。
第六條 外商投資企業應繳納的土地使用費標準確定之後,五年內不作調整,五年後視情況變化在規定的等級幅度內進行適當調整。每次調整的間隔期不少於三年。如遇土地使用費等級標準變化,則相應進行調整。
第七條 外商投資企業使用杭州市區土地的,均須和杭州市國土資源局簽訂土地使用契約,領取土地使用證,除按本規定免繳的外,都必須按時按規定標準向杭州市國土資源局繳納土地使用費。土地使用費自批准用地之日起(徵用土地的,從領取用地許可證之日起,下同),每半年繳納一次。繳納時間分別為每年六月末和十二月末。逾期不繳的,除限期補繳外,自逾期之日起,每日加收違約金額1‰的違約金。第一日曆年用地時間超過半年的,土地使用費按半年計算;不足半年的,免繳土地使用費。
第八條 中方合營者以土地使用權作為投資的,其土地面積、作價金額須經杭州市國土資源局核定。土地作價款在合營期間不作調整。土地使用費由中方合營者繳納。
第九條 外商投資企業租用房屋(包括廠房、倉庫等)占用土地的,租賃雙方應簽訂協定,明確土地使用費的繳納方,並通知杭州市國土資源局核定外商投資企業的實際用地面積。
第十條 按有關規定確認的產品出口企業和先進技術企業的土地使用費,除市區一級和二級地段外,從批准用地之日起,五年內免繳,第六年至第十年按規定標準減半繳納。但當年的土地使用費應按一般生產性企業的繳費標準先在成本費用中預提,在下一年度經財政等有關部門核定,被確認出口產品的產值達到當年全部產值70%以上的或達到先進技術企業標準的,再將已預提的費額沖回。當年未達到產品出口企業或先進技術企業標準的,應在核定後一個月內,將預提的費額按第十一條規定上繳。
第十一條 除產品出口企業和先進技術企業外,外商投資的其他生產性企業的土地使用費,從批准用地之日起,五年內按規定標準減半繳納;從事農業、林業、牧業和漁業等開發性生產的,第六年起還可以從低繳納土地使用費。
第十二條 外商投資企業因不可抗力造成嚴重經濟損失而確實無力按時繳納土地使用費的,由外商投資企業申請,經杭州市國土資源局和杭州市財政稅務局審查,可以緩、減或免繳土地使用費。
第十三條 杭州市國土資源局收取的土地使用費,應當及時全額上繳杭州市財政稅務局專戶儲存,由杭州市人民政府統一安排使用。
第十四條 外國企業在我國常駐機構以及華僑和香港、澳門、台灣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在我市投資經營的企業,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本規定發布前未繳納土地使用費的外商投資企業,應按本規定的標準,從批准用地之日起,一次性補交土地使用費。
附屬檔案:1.杭州市區外商投資企業土地使用費標準(略)
2. 杭州市區外商投資企業土地使用費等級範圍(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