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徵收外商投資企業土地使用費暫行辦法

《遼寧省徵收外商投資企業土地使用費暫行辦法》是遼寧省土地管理局、財政廳、經貿委、物價局1989年10月23日發布的地方法規。

【發布文號】
【生效日期】1989-10-23
【失效日期】
【檔案來源】
遼寧省徵收外商投資企業土地使用費暫行辦法
(1989年10月23日遼寧省土地管理局、
財政廳、經貿委、物價局發布)
第一條為加強外商投資企業土地使用費的徵收管理,根據《遼寧省外商投資企業用地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土地使用費是指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使用我行政區域內的土地,在土地使用契約規定的期限內,逐年向土地所有權人繳納的費用,不包括征地、拆遷費和基礎設施建設費用。
第三條外商投資企業徵用土地的補償費用、原有建築物的拆遷費用、人員安置費用、以及為外商投資企業直接配套的廠外道路,管線等公共設施應分攤的投資、應另行繳納,所收費用按國家有關規定使用。
第四條土地使用費按年度徵收,徵收標準為每平方米3--20元,具體收費標準可根據用地位置、質量、用途、使用年限和環境等情況,由各市自行確定。
第五條土地使用費自企業領取《土地使用證書》之日起計算,第一日曆年用地時間超過半年的按半年計算、不超過半年的免繳。
當年土地使用費,外商投資企業憑土地管理部門開具的繳款通知單一月三十一日前交清,逾期交納的,按日加收土地使用費總額1‰的滯納金。
第六條土地使用費標準調整。由各市土地管理部門,依據國家有關規定的《暫行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提出具體方案,報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並報省土地管理部門和物價管理部門備案。
第七條外商投資企業租賃房屋、由房屋出租者繳納土地使用費。
第八條外商投資企業利用某一建築物的部分房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按該企業所使用的建築面積(包括應分攤的公用建築面積)占該建築物總建築面積的比例,分攤土地使用面積(包括該建築物基底面積,附屬建築物基底面積及該建築物公用場地面積),並按所分攤的土地使用面積計收土地使用費。
第九條中方合營者以土地作為投資條件的,由中方繳納土地使用費。
第十條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利用中方原有企業部分場地進行生產經營的,應單獨向土地管理部門申報登記,經批准後按所確認的土地使用面積繳納土地使用費。
第十一條外商投資企業使用國有土地和進行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須向土地管理部門繳納土地劃撥費和變更登記費,其收費標準按各市對國內企業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外商投資企業依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由轉讓一方向土地管理部門繳納土地轉讓費1%的手續費。
第十三條外商投資企業使用國家或集體土地,從批准征占之日起,滿一年未進行開工建設的,加收土地使用費3--6倍的罰金。
第十四條外商投資企業符合《暫行辦法》第十七條減免土地使用費規定的,按土地使用費徵收許可權,向縣或市土地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十五條外商投資企業土地使用費,由土地管理部門統一徵收。占用縣行政區域內土地的,由縣土地管理徵收;占用城市建成區及規劃區內土地的,由市土地管理部門徵收。所用的收據一律經省財政廳檢印。
第十六條土地使用費納入財政管理。所收土地使用費按外商投資企業土地使用費徵收許可權的規定分別上繳縣或市級財政。
第十七條土地使用費上繳財政80%,由土地管理部門提留20%。
土地管理部門提留的費用,主要用於徵收工作的開支和外商投資企業用地管理,該項費用在同級財政部門專戶存儲,編報年度收支計畫。
第十八條本辦法實施前已與外商簽定協定的企業,所簽協定對徵收土地使用費已有明確規定的,仍按原協定執行,但必須將原提供使用土地單位的自行收費,改為由市或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收費;協定對徵收土地使用費沒有明確規定的,一律按本辦法執行。
第十九條香港、澳門、台灣的經濟組織或個人投資企業,使用土地收費,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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