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外商投資企業使用土地管理辦法》是1984年成都市政府發布的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成都市外商投資企業使用土地管理辦法
- 屬性:外商投資企業使用土地管理辦法
- 地區:成都市
- 發布單位:成都市政府
外商投資企業通過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方式取得場地使用權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的規定辦理。
市國土局應依法審查用地,對任命用地條件的,按法定程式報經市人民政府批准或轉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由市國土局與外商投資企業簽訂場地使用契約,核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使用證》(以下簡稱《國有土地使用權》)。
外商投資企業使用集體所有土地的,應依照《土地管理法》規定,對集體所有制土地實行徵用,按前款規定辦理。
(一)契約當事人的名稱、地址;
(二)簽訂契約的日期、地點;
(三)場地用途、位置、面積、使用期限;
(四)場地使用費和場地開發費繳納的標準、方式、時間、幣種和金額;
(五)契約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六)企業經營期滿或終止經營,市人民政府收回場地使用權時、對地上建築物和其他附著物的處理辦法;
(七)契約發生爭議的解決辦法;
(八)違反契約的賠償和其他責任;
(九)契約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
(十)契約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租用房屋舉辦外商投資企業的,應在房屋租用契約中訂明有關場地使用的條款內容。
場地使用契約格式,由市國土局統一制定。
外商投資企業不得自行與集體所有土地使用者或原場地使用者簽訂場地使用契約。
場地使用費是指國有土地有償使用的費用。
場地開發費是指徵用土地補償費用、原有場地上建築物及其他附著物的拆遷費用、人員閒置費用,以及為外商投資企業直接配套的道路,管線等公共設施應分攤的投資等費用。
外商投資企業利用原有場地的,繳納場地使用費。利用新征土地並自行組織開發的,繳納場地使用費;委託有土地開發權單位組織開發的,繳納場地使用費並一次性支付場地開發費。
(一)經營期五年以上(含五年)、十年以下的產品出口企業和先進技術企業,從企業營業之年起計算場地使用費,對利用原有場地,免收場地使用費兩年,從第三年起,按規定的標準減半徵收場地使用費三年,對自行開發或委託開發場地的,免收場地使用費五年,從第六年起,按規定的標準減半徵收場地使用費三年。
(二)經營期十年以上(含十年)的產品出口企業和先進技術企業,從企業營業之年起計算場地使用費。對利用原有場地的,免收場地使用費三年,從第四年起,按規定的標準減半徵收場地使用費四年;對自行開發或委託開發場地的,免收場地使用費五年,從第六年起,按規定的標準減半徵收場地使用費五年。
市區繁華地段產品出口企業和先進技術企業可酌情減免場地使用費。
場地使用費減免期滿後,企業還可向市國土局提出申請,報經市人民政府批准,酌情在一定期限內減免場地使用費。
產品出口企業和先進技術由國家、省或市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審批確認,並出具證明。
產品出口企業和先進技術企業建設期間免繳場地使用費。
對從事農業、畜牧業、漁業和養殖業的外商投資企業,按規定的標準減半徵收場地使用費。
外商投資企業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經濟上嚴重損失,確屬無法繳納場地使用費的,經外商投資企業申請,由市國土局審查後,報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可免收場地使用費。
第一日曆用地時間超過半年計算、不足半年的免繳。在場地使用契約期限內,場地使用費如有調整,應自調整的年度起按新的費用標準繳納。
外商投資企業對行政處罰不服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和有關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辦理。
本辦法施行前已使用本市行政區域內場地的外商投資企業,應在本辦法施行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市國土局辦理場地使用權申報、依照法定程式註冊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