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外商投資企業用地管理辦法

1994年11月2日省政府令第10號發布1997年10月22日省政府第27號修正。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甘肅省外商投資企業用地管理辦法(修正)
  • 頒布時間:1994.11.02
  • 頒布單位:甘肅省人民政府
  • 實施時間:1994.11.02
第一條 為加強外商投資企業的用地管理,改善投資環境,維護國家利益和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外商投資企業,是指在我省行政區域內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
第三條 外商投資企業在本省行政區域內使用土地的,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省土地管理部門對外商投資企業用地實施統一管理和監督檢查,各地(州、市) 、縣(市、區)土地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外商投資企業用地的管理和監督檢查。
第五條 外商投資企業用地納入國家年度用地計畫。用地計畫由省計委會同省土地管理局和省有關部門下達,但不得突破國家下達的年度用地計畫。
第六條 中方企業通過劃撥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經縣、市以上土地管理部門批准,辦理出讓手續、補交出讓金後,可與外商合資、合作興辦外商投資企業。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集體所有的土地作價入股,興辦外商投資企業,須經縣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但集體土地股份不得轉讓。
第七條 中方企業與外商投資者共同組建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土地使用權必須作價入股,按照規定的審批許可權,向同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提出用地申請,經批准後辦理用地手續。
第八條 經同級人民政府同意,土地管理部門可根據外商投資者的用地需求,按規劃預征土地。
預征土地的審批許可權按本省有關規定執行,並由同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牽頭辦理。
所預征的耕地,先給農民予付20—30%的征地費,提前辦完征地手續,經與土地管理部門簽訂協定,可暫由農民繼續耕種,待建設項目用地時再補付其餘70—80%的征地費。
在預征土地的範圍內,不得修建建築物、構築物和種植多年生植物。
第九條 外商投資企業可以通過有償有限期出讓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
外商投資企業因特殊需要使用土地的,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可採取有償有限期劃撥的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權,但不得轉讓、出租、抵押。
未經批准,直接與原土地使用單位或個人簽訂的土地使用契約一律無效。
第十條 集體所有的土地不得直接出讓,必須經縣以上人民政府徵用轉為國有土地,經開發整治後,才能出讓。
第十一條 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審批許可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甘肅省實施土地管理法辦法》中關於征地審批許可權的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方案由土地管理部門會同城建、規劃、房產管理等有關部門共同擬定,報經縣、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後,由土地管理部門實施。
第十三條 外商投資企業需要使用土地的,須持依法取得的法人證明、銀行資信證明和項目批准檔案,按用地審批許可權向有權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提出申請。採取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按審批許可權報經批准後,由土地管理部門代表政府與用地者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用地者按規定繳納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後,予以登記,核發土地使用證。征撥用地的,由土地管理部門會同和配合有關部門進行選址定點,土地管理部門組織用地者和被征地單位簽訂協定後,匯總有關征地檔案、圖件,按審批許可權報經批准,予以登記,核發土地使用證。
第十四條 對外商投資企業按法定程式提出的用地、延續用地、變更用地及其他有關用地的申請,手續齊全,土地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均應在收文後十五日內辦理完畢或作出不能辦理的答覆。
第十五條 外商投資企業通過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應按規定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第十六條 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可依法轉讓、出租或抵押。其中,通過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只有在按出讓契約規定的建設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後,才允許轉讓、出租、抵押;通過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必須在補辦出讓手續,補交出讓金,並投入規定的基建資金後,方可轉讓、出租、抵押。
第十七條 外商投資企業使用土地的年限最長為:居住用地七十年,工業用地五十年,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五十年,商業、旅遊、娛樂用地四十年,綜合或其他用地五十年。
土地使用期滿,土地使用權及其地上建築物,其它附著物所有權由國家無償取得。需要繼續使用的,應在期滿前半年向縣以上土地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報經原批准機關批准後,重新簽訂土地使用契約,辦理續延用地手續。
第十八條 外商投資企業需要改變其土地用途的,應到原批准機關辦理變更用地及相關的手續。
第十九條 外商投資企業需要臨時使用土地的,應向縣以上土地管理部門提出申請,按規定的審批程式和許可權報經批准,簽訂臨時用地契約,發給臨時用地許可證後,方可使用。在城市規劃區內臨時使用土地的,按《甘肅省實施城市規劃法辦法》的規定辦理。
臨時用地期限不得超過2年。
第二十條 外商投資企業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受國家法律保護,但地下資源和埋藏物仍屬國家所有,如需要開發利用,應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管理。
第二十一條 外商投資企業使用國有土地的,除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者外,必須向當地土地管理部門逐年繳納土地使用費。
土地使用費的標準,由縣以上物價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土地管理部門根據土地不同區位、使用性質和級差收益等因素確定,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並報省物價委員會、省財政廳、省土地管理局備案。
第二十二條 經批准改變土地用途的,外商投資企業應從改變之日起,按新用途標準繳納土地使用費。
外商投資企業獲準臨時使用國有土地的,土地使用費繳納標準與非臨時用地相同;獲準臨時使用集體土地的,按《甘肅省實施土地管理法辦法》的有關規定給予補償。
第二十三條 土地使用費自批准用地之日起計收,當年用地時間超過半年的按半年計收,不足半年的免收。也可一次性繳納土地使用期內的全部使用費。一次交清的,土地使用費調增時,不再加收。
第二十四條 土地使用費標準在開始用地的五年內不調整,以後隨著經濟發展和土地供需變化適時加以調整,但每次調整的間隔時間不少於3年。
第二十五條 土地使用費的繳納辦法和土地管理費的提取比例,按省財政廳、省物價委員會、省土地管理局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外商投資企業在我省指定區域內成片開發經營土地的,按國務院《外商投資開發經營成片土地暫行管理辦法》執行。
第二十七條 對外商投資企業用地的優惠,按本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港、澳、台同胞和僑胞在本省投資興辦企業需要使用土地的,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外,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省土地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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