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發布單位】82602
【發布文號】甘政發[1992]166號
【發布日期】1992-08-07
【生效日期】1992-08-07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具體內容
甘肅省外商投資企業管理辦法
(1992年8月7日甘政發〔1992〕166號)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促進我省經濟建設的發展,改善投資環境,加強對外商投資企業的服務和管理,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我省舉辦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獨資企業(以下簡稱外商投資企業)均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全省各級人民政府和工商
行政管理、財政、稅務、外匯、銀行、土地、規劃、環保、水電、海關、商檢、審計、監察、勞動人事等管理部門要積極為外商投資企業創造良好的環境,為企業提供方便,改善生產經營條件,幫助企業解決實際困難,指導企業依法生產經營,保障其依照我國法律、法規及批准的契約,章程行使主權。
第四條外商投資企業應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依法生產經營,照章納稅。
對外商投資企業的稅務登記、稅收管理、稅款徵收按現行稅收管理體制辦理。
第五條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的投資各方及外資企業的投資方要信守契約、章程,按契約、章程規定的出資期限認繳出資,享有並履行契約、章程中所規定的各項權力和義務。
第六條外商投資企業享有下列自主權。
(一)外商投資企業有權按契約、章程制定本企業的發展規劃和生產經營計畫。
(二)有權建立適合本企業的經營管理制度。
(三)有權確定本企業職工的工資標準、工資形式,制定津貼、獎金制度。銀行對企業不實行工資基金監督。
(四)有權確定本企業的人員編制、管理機構;招聘、招收和解聘本企業人員。
第七條外商投資企業的最高權力機構是董事會。外商投資企業的重大經營活動及有關事宜,經董事會討論通過,總經理負責實施。董事長有權監督、檢查總經理執行董事會決議的情況,具體辦法應在企業章程中明確規定。董事長和董事不得在章程規定之外干預總經理的日常管理工作,發現問題,應通過董事會按企業章程中規定的程式協商處理。
第八條對由中方推薦或委派在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擔任正、副董事長、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任期內不得隨意調動他們的工作。如需調動,推薦或委派單位應徵得董事會的同意,未經同意,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擅自調離。違反規定者,省政府外資辦責成有關部門,追究其責任。
第九條外商投資企業所需信貸資金,金融部門應積極予以安排,優先貸放,並重點支持先進技術企業和出口創匯企業。
第十條外商投資企業所需國家統配或專營的原材料,省計委在編制年度原材料計畫時,應予以優先考慮,以扶持外資企業的發展。
第十一條外商投資企業經批准可以在國內跨地區與國內企業聯營組織生產,可申請在境內外設立分支機構。
第十二條對已建成投產的外商投資企業,屬國家鼓勵的產品出口企業和先進技術企業(簡稱兩類企業),由省政府外資辦會同有關部門認定,並頒發產品出口企業和先進技術企業確認證書,同時享受國務院和甘肅省人民政府對兩類企業的優惠政策待遇。
第十三條經濟效益顯著的中外合資、中外合作經營企業,企業主管部門可對該企業的中方負責人員給予獎勵,獎勵的辦法和金額由企業主管部門確定,並報省政府外資辦備案。
第十四條外商投資企業除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向有關部門報送統計報表外,未經省政府外資辦同意,任何部門不得隨意通知企業填報統計報表,不得隨意對外公布有關外商投資企業的數據資料。
第十五條外商投資企業繳納的各種稅、費,除國家法律,法規明確者外,任何地方、任何部門不得向企業攤派人力、財力、物力。對於各種不合理的收費、攤派,企業有權拒付,並有權向省政府外資辦投訴,省政府外資辦會同有關部門查處,及時予以解決。
第十六條施行對外商投資企業檢查許可證制度,任何部門未領取省政府外資辦簽發的許可證,不得到外商投資企業參觀考察,檢查評比或進行其他活動,干擾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違反規定者,企業可以拒絕接待、拒絕提供資料,並可向省政府外資辦投訴。
第十七條中外合資、中外合作經營企業中的中方人員出國考察、培訓、採購、推銷及執行契約等出國事宜,由企業報縣級以上主管部門同意,即可向省經貿委申報。外商投資企業中的產品出口企業,可申請辦理一至兩名中方管理人員多次往返有效護照,或不定期由中外雙方聯合派人出國推銷。外資企業中的人員出國,企業可直接向省經貿委申報。
第十八條香港、澳門、台灣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在我省投資舉辦的企業,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九條本辦法由甘肅省人民政府外商投資管理辦公室負責解釋。本辦法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