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政府關於外商投資企業管理辦法

太原市人民政府關於外商投資企業管理辦法是1992-06-17發布的地方法規。

【發布單位】80405
【發布文號】並政發[1992]113號
【發布日期】1992-06-17
【生效日期】1992-06-17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太原市人民政府關於外商投資企業管理辦法
(並政發(1992)113號)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外商投資企業的管理與服務,做好吸引外資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和國家其它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所有經我國政府部門批准,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領取營業執照,在太原市成立的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外資企業(以下統稱外商投資企業)均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政府依照我國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際慣例對外商投資企業實行管理。外商投資企業應自覺遵守我國的法律、法規、規章。
第四條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主管部門是中方合營者的政府主管部門。
中方合營者的政府主管部門的職責是:
(一)依法維護外商投資企業自主權,為企業提供有效服務。
(二)幫助外商投資企業解決籌建和生產經營中遇到的問題和困難,將外商投資企業計畫供應的物資納入行業管理渠道。
太原市對外經濟貿易局是外商投資企業的綜合協調部門,其職責是:
(一)審批、審查或上報外商投資企業契約、章程及其變更事項;
(二)監督、檢查外商投資企業投資各方履行契約、章程情況;
(三)協調投資各方之間出現的糾紛;
(四)負責外商投資企業進出口計畫的管理和生產經營的統計工作,負責產品出口企業和先進技術企業的認定和考核工作;
(五)協調各有關部門對外商投資企業的監督管理工作;
(六)負責外商投資企業中的中方出國人員的審批和申報工作。
第五條外商投資企業應按照企業契約、章程規定的生產經營範圍和規模製定生產經營計畫,報企業主管部門備案。
第六條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最高權力機構是董事會。董事會決定企業的一切重大事宜。
企業的總經理負責實施董事會通過的各項決議,組織領導企業的日常生產經營活動。
第七條中方委派董事會成員和推薦總經理、副總經理,應選用思想品質好,熟悉涉外法律、法規,懂業務、會經營、善於同外方人員合作共事的人。審批部門應認真審查。
未經董事會同意,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隨意撤換董事會成員或總經理、副總經理,中方董事會成員和正副總經理在任期內一般不得調動。如確需調離,應徵得合作他方同意,並報原審批部門批准。
第八條外商投資企業生產、銷售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向國家商標管理部門申請註冊,註冊後的商標受我國法律保護。
第九條外商投資企業應在領取營業執照後一個月內,向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並依照國家規定如期申報納稅。
第十條對外商投資企業,金融部門應優先開設帳戶,按照有關規定優先提供外幣和人民幣貸款,利息比照國營企業執行。外商投資企業所需信貸資金納入年度信貸計畫的,金融部門應當優先安排發放,並重點支持先進技術企業和產品出口企業。根據企業經營業務的實際需要,核定合理的現金庫存和現金提取額。外商投資企業根據生產經營需要,可自行在境外籌措資金,但須於簽訂契約後十日內向外匯管理部門辦理債務登記,並領取逐筆登記的《外債登記證》。
第十一條外商投資企業需要進口國家實行許可證制度管理的商品的,應在批准的經營範圍內編制進口計畫,報市對外經濟貿易局,由市對外經濟貿易局報上級有關部門審批。當年批准的外商投資企業,未列入進口計畫或在計畫指標外需要進口國家實行許可證管理的商品的,應逐項申報,經市對外經濟貿易局審核後,報上級有關部門審批。
第十二條外商投資企業在批准的生產經營範圍內,出口本企業生產的屬於許可證或配額管理的商品,憑省、市對外經濟貿易部門下達的外商投資許可證管理商品出口計畫,向有關發證機關申領出口許可證或配額。
第十三條外商投資企業應及時向所在地外匯管理部門進行外匯登記,選擇一家經營外匯業務的銀行開立帳戶,並將一切外匯收入存入開戶銀行。在其經營範圍內進口物資所需外匯可以不經外匯管理部門審批,自行通過銀行辦理支付手續。
外商投資企業應做到外匯收支平衡,平衡確有困難的,可向外匯調劑中心申請調劑。
第十四條外商投資企業在建設和生產經營中所需國內供應的原材料及水、電、氣、油等,應在企業批准時確定供應渠道,開列戶頭,安排供應。
第十五條外商投資企業應按國家法律、法規和地方政府規定,向有關部門報送生產、銷售等統計報表。未經市政府批准,任何部門不得隨意對外公布有關外商投資企業的統計數據。
第十六條除我國法律、法規、規章明確規定和省、市人民政府批准應繳納的費用外,任何部門均不得向外商投資企業攤派人力、物力、財力。企業有權拒絕各種攤派,並可向有關部門揭發、舉報。
第十七條除國家統一部署和法律、法規規定的檢查外,任何部門和單位到外商投資企業進行檢查,必須經市政府批准,由市對外經濟貿易局聯繫安排。否則,外商投資企業可以拒絕接待。
第十八條除國家統一定價的產品和服務收費外,外商投資企業有權對本企業生產經營的產品和提供的服務自行定價,報市物價部門備案。對外商投資企業的物價檢查、監督,由市物價部門統一組織。
第十九條工商行政管理、稅務、外匯管理、財政、海關、商檢審計、勞動人事、物價等部門,對外商投資企業應依法監督管理,並積極為企業提供服務。
第二十條外商投資企業的職工應實行勞動保險制度,其退休養老基金和職工待業保險金的繳納,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外商投資企業的各項保險應向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投保。
第二十一條對台灣同胞、港澳同胞、華僑投資的企業,以及外商投資企業駐並機構的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由太原市對外經濟貿易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太原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二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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