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人民政府關於鼓勵外商投資的規定

《太原市人民政府關於鼓勵外商投資的規定》在1990.12.31由太原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太原市人民政府關於鼓勵外商投資的規定
  • 頒布單位:太原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0.12.31
  • 實施時間:1991.01.01
第一條 為了貫徹國家和省鼓勵外商投資的有關規定,進一步改善太原市的投資環境,促進本市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合作企業和外資企業(以下簡稱外商投資企業)的發展,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來太原市舉辦企業的外商投資者以及海外華僑和港、澳、台投資者,除享受國家和省有關優惠政策外,可同時享受本規定的各項優惠。
第三條 為了方便外商投資,提高辦事效率,太原市人民政府授權對外經濟領導組統管外商投資企業有關事宜,在全市範圍內凡屬引進外資的項目,均由外經領導組審定,各有關部門據以辦理手續。
第四條 外商投資企業在太原市可享受以下優先照顧:
1、生產所需煤、水、電、氣、油等能源,優先供應;
2、建設用“三材”和生產用原材料,列入計畫優先供應;
3、涉及鐵路、公路、航空運輸,優先安排;
4、企業和個人所需的通訊設施,優先安裝;
5、基本建設和技術改造項目,優先安排計畫;
6、流動資金貸款優先安排,其在銀行的業務結算,優先服務;
外商投資企業償付以上條款的費用,價格按本市同行業國營企業對待,可以人民幣結算。
第五條 外商投資企業在太原市除享受國家減免稅規定外,從開業之日起,五年內免徵地方所得稅和房產稅;其中,產品出口企業和先進技術企業,在五年期滿後,可視企業具體情況,經稅務部門審批,在一定期限內繼續給予減免稅照顧。
第六條 外商投資企業按契約規定的內銷產品,在開辦初期納稅有困難的,由企業提出申請,經稅務部門批准,可減免工商統一稅。
第七條 外商投資企業作為投資和追加投資而進口的機器設備、零部件和其他物料,以及為生產出口產品而從國外進口的原材料、輔料、元器件、零部件和包裝物料,免徵進口關稅和工商統一稅;華僑和港、澳、台同胞在企業工作期間,運進本人自用的、合理數量的生活用品和交通工具,免繳進口關稅和工商統一稅,免領進口許可證;外商投資企業中,產品出口企業、先進技術企業進口合理數量的交通工具和辦公用品,也可免繳進口關稅和工商統一稅。
第八條 外商投資企業生產的出口產品,除國家明確規定限制出口的以外,免徵出口關稅和工商統一稅。
第九條 凡使用太原市土地的外商投資企業,土地使用費給予優惠。其收費標準,市區每年每平方米為三至五十元,郊區每年每平方米為一至三十元;產品出口企業和先進技術企業,免繳土地使用費五年。具體由企業提出申請,經市外經領導組審定後,土地部門具體辦理。
第十條 外商在太原市投資舉辦的生產和經營項目,免徵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對本市規定徵收的其它各項費用,根據項目具體情況,由市外經領導組審定,酌情予以減免。
第十一條 外商在太原市投資舉辦的企業,可根據生產經營需要,自行確定機構設定、人員編制、勞動工資等內部管理問題,政府部門不予干涉。凡屬外商投資企業的管理人員,由企業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解聘。
第十二條 外商投資企業所需要的職工,經市勞動人事部門同意,可在本市擇優錄用。所需技術管理專門人才,可在本市在職人員中招聘。應聘人員所在單位和主管部門對此應予支持,如有爭議,由市勞動人事部門裁決。
第十三條 外商投資企業所需的工程技術人員和經營管理人員,如需從外地聘用的,經市勞動人事部門同意,可到外地招聘;受聘人員要求在市區落城鎮戶口的,可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 凡本市全民所有制和集體所有制職工,應聘到外商投資企業工作的,聘用期滿後,允許回原單位工作;回原單位工作確有困難的,可由企業主管部門或市人事勞動部門協調安排。
第十五條 為了鼓勵外商來太原市投資並幫助本市引進先進技術,對合作項目的中介人,實行以下獎勵辦法:
1、凡引薦外商在本市投資的海外人士,按引進投資額的1%-3%一次性付給佣金;國內人員(執行公務的除外),引薦外商投資,按照低于海外人士佣金的標準,適當給予獎勵。佣金或獎金的發放由市外經領導組會同公證、財政等有關部門審核批准。
2、凡是先進技術的引薦者,在該企業投產達到預期技術經濟效益後,按企業一個年度獲利總額的1%一次性給予獎勵。
3、凡是來料加工、來樣加工、來件裝配項目的引薦者,在項目落實、試產成功後,按項目工繳費總額的1%一次性給予獎勵。
以上獎勵的開支,屬於中外合資、合作、“三來一補”項目的,均由合資或合作企業的中方支付;獨資企業項目的獎勵,由同級財政專項開支。
第十六條 外商協助本市企業利用現有技術、設備到國外投資設廠取得成功者,可從中方每年盈利總額中提取3%的份額,給予一次性獎勵。
第十七條 歡迎外商投資對本市老企業進行技術改造。允許本市企業利用現有場地、廠房、設備、產權作為出資,或以企業的技術改造資金作為出資,與外商合資或合作進行技術改造。市政府在安排技改資金時,優先安排利用外資改造老企業項目。
第十八條 在太原市舉辦的外商投資企業,其生產經營活動需要地方政府幫助解決的問題,由市人民政府外經領導組會同中方的主管部門協調辦理。
外商常駐太原的代表機構,其申請報批、租用房屋、聘用人員等事宜,由市人民政府外經領導組辦公室會同有關部門,辦理審批或轉報手續。
外商在其舉辦的企業任職或長期工作,如需辦理長住手續,經市人民政府外經領導組審定,由市公安局按戶政管理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 本規定由太原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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